大连市生态环境局
一、文件制定背景
城镇污水处理厂作为城镇污染物削减的重要设施,是水环境质量保障的最后一道关口,肩负着截污、控污、治污的重要责任,在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我市高度重视水污染防治、污水处理工作,自2016年2月“水十条”颁布实施以来,全市污水处理厂建设全面展开,13座污水处理厂完成提标改造,全市污水处理厂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16座污水处理厂完成建设,全市污水处理厂总数达到45座,设计处理能力达到空前的201.9万吨/日,较2016年增加了50%以上。
多座污水处理厂完成建设投入使用,全市污水处理能力有了新提升,但相应的内部管理和行政监管并没有同步提升到应有水平。运营经验较为丰富的“老牌”污水处理厂,在出现设备故障、来水异常、数据超标等突发情况时能够及时采取一定措施,但响应的有效性、报告的及时性还存在差距;新建成的污水处理厂由于对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了解不足,在出现上述突发情况时就很难做到妥善处理,一方面容易造成水环境的污染,另一方面还面临着造成环境违法的不利局面。为此,大连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了《大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强化城镇污水处理厂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将污水处理厂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流程,细化管理职责,理顺管理机制,提升管理水平。
二、文件主要内容
文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基础,结合大连市污水处理厂环境监管实际情况,以保障全市污水处理厂持续稳定达标运行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从总体要求、责任分工、全过程、全事项角度分别提出了具体要求。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和原则。强化污水处理厂的环境监督管理的总体要求,是保障污水处理厂持续稳定运行和达标排放,有效改善区域水环境质量;原则包括“主动守法、接受监督”“规范管理、统一标准”“属地监管、落实责任”“长效机制、动态管理”。
第二部分,部门分工及责任。分别对市生态环境局水生态环境处、环境监察支队、行政审批办公室、生态环境监测与应急处、固体废物及危险化学品处、环境监测部门、市生态环境事务服务中心的涉及污水处理厂环境管理职责进行了划分,确保职责明确、边界清晰。
第三部分,强化污水处理厂全事项环境监督管理。属地环保部门按照属地化监管原则,应在市生态环境局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做好环境监察、排污许可证申领、规范设置排污口、出水监测、污泥处置监管、应急预案、信息公开等污水处理厂环境管理工作,并提出了具体要求。
第四部分,强化污水处理厂全过程环境监督管理。对污水处理厂监测工作、监察工作、应急处置工作、停产检修工作和统计上报工作的详细流程、责任部门进行了全面规定,确保污水处理厂环境监管的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有规可依。
三、文件贯彻落实
大连市生态环境局在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厂环境监督管理工作会议上对拟出台的《通知》进行了解读和广泛征求意见,全市45家城镇污水处理厂负责人及相关环境监察人员参加了会议。
《通知》在每项措施后都明确了责任部门和具体工作流程,以确保工作能够有序开展。
大连市生态环境局将不断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环境监督管理水平,提升管理规范化、正规化、科学化程度,全面保障污水处理厂稳定运行和区域水生态环境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