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的会计处理,需要过渡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吗?

公告2015年第34号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的费用,一般可区分为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和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两种情况处理。对于根据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企业应作为劳务费支出;对于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我们是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他们再付给员工的,是否要求过渡应付职工薪酬?

您好,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准则规定,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的规定,如果费用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而贵司相应的费用是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再由派遣公司支付给他们的员工。此种情况一般不需要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 企业支付的劳务费支出,不构成工资总额,,而是通过“管理费用-劳务费”科目进行核算。

综上,贵司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的费用无需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

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三、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第二条 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职工薪酬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企业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受赡养人、已故员工遗属及其他受益人等的福利,也属于职工薪酬。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老师,我司的劳务派遣是将工资和代扣代缴社保、个税都打给派遣公司,派遣公司代为缴纳,这类员工享受公司员工同等待遇,也不需要过渡应付职工薪酬吗?

您好,

根据描述,贵司上述业务属于人力资源,支付给人力资源公司代发的工资,应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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