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MARPOL要求及垃圾排放“最近陆地”的距离问题
《防污公约》允许在距最近陆地不少于12海里处航行的船舶将未经处理的食品废弃物排放入海。听起来很简单?可惜这并不简单——沿海各国对“最近陆地边界”的定义各不相同。
最近,一艘船被扣留在澳大利亚某港口,扣船理由是非法将食品废弃物排入澳大利亚水域。事件发生时,该船正行驶在距离海岸(更确切地说,是距离澳大利亚大陆东北沿海附 近的一个岛屿)13海里处。几个月前,另一船舶出于同样的理由(即非法将食品废弃物 排入中国水域),在中国受到处罚。该船的航海日志显示,它在指称的事件发生前一直在宁波港附 近,而且船员已采取一切必要的预防措施,来确保该船在排放任何食品废弃物之前,至少距中国海 岸12海里。那么,为什么这两艘船遭到了处罚呢?
《防污公约》附则V概览
《防污公约》禁止向海洋排放几乎任何形式的垃圾,包括塑料。但该公约中确实包含一项专门针对 食品废弃物的豁免。《防污公约》附则V规定,允许在航船舶在距最近陆地尽可能远的地方,将食 品废弃物排放入海;但在任何情况下,业经粉碎或研磨的食品废弃物可在距最近陆地不少于3海里 处排放,未经处理的食品废弃物可在距最近陆地不少于12海里处排放。有关《防污公约》附则V各 项排放规定的简要概述可从IMO网站下载到。
所谓的“特殊区域”内确实适用更为严格的排放标准,但澳大利亚和中国均未指定任何《防污公约》 附则V项下的特殊区域。
《防污公约》中的最近陆地 当根据《防污公约》中的排放标准,您必须距最近陆地有一定的距离时,“距最近陆地”一词通常
是指距离某一国家的领海基线。但是,这项一般定义有一种例外情况。在澳大利亚东北沿海地区,
澳大利亚的最近陆地边界延伸到大堡礁(GBR)区域的外缘,因此《防污公约》下允许排放的距离 必须以这一边界为起点,朝向海一侧测量。国际海事组织(IMO)已将大堡礁区域指定为特别敏感 海域(PSSA),因此船舶定线制和限制排放等其他保护措施也适用于过境该区域的船舶。澳大利亚 海事安全局(AMSA)网站的“驶过大堡礁和托雷斯海峡”专题页面对各项关键要求作出了概述。
同样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国家都以相同的方式定义基线。对于许多国家而言,如官方海图所示, 用于测算领海的基线是按低潮线绘制的。就正常基线来说,也许最简单的方法是将其看作一个国家 海岸的“轮廓线”。然而,有些国家通过在海岸向外突出处之间划直线来确定基线,其他国家则主张“群岛基线原则”,将外缘岛屿连成基线。因此,这些国家的基线可能与其海岸线相去甚远。
那么 - 回过来讨论两艘船因非法向海中排放食品废弃物而遭受处罚的原因:
在澳大利亚案例中,船员排放食品废弃物的位置与澳大利亚领海基线的距离远远超出了12海里 的下限,但其并未意识到该船当时正在大堡礁区域内航行。大堡礁区域的确切坐标属于《防污 公约》中定义的“最近陆地”范围内,相关的图示如下:
在中国案例中,船员并不知道中国已宣布沿其部分海岸采用直线基线。根据中国于1996年5月 15日发表的声明,宁波港附近的基线是通过连接两个相当偏远的岛屿上的基点绘制而成,本质 上将领海的范围扩大到了更远的海上。因此,船员排放食品废弃物的位置与中国海岸线的距离 远远超出了12海里的下限,但其并未意识到该船当时仍在中国水域内航行。中国公布的领海基 线的视觉地图见这里。
在这两个案例中,船员都始终本着善意行事,并没有企图故意规避《防污公约》的规定。 需考虑的问题及建议 在以上两个案例中,排放行为均涉及《防污公约》附则V和垃圾。但是受《防污公约》管辖的船舶
其他排放也必须满足至少距最近陆地有一定距离的要求。
船长应确保在制定航行和航路计划时考虑环境问题。在详细的航路计划中,应当注明适用特殊海洋 环境保护措施的区域。IMO的MEPC.1/Circ.778/Rev.3号通函总结了《防污公约》附则I、II和V中定 义的所有特殊区域,以及《防污公约》附则VI中定义的排放控制区(ECA)。该通函还列出了IMO 指定的所有特别敏感海域及相关的保护措施。
船舶经营人必须确保船舶的相关程序(例如垃圾管理计划)和海图中包含所有相关信息,而且是最 新版本。澳大利亚海事安全局表示,船舶若未携带符合需要的最新海图,可能遭到扣留,并引用此 新闻稿,作为此类扣船的示例。若使用非官方海图,则表明船舶未能依照安全管理体系,进行充分 的航行规划。这也许还表明船舶可能处于不适航状态或可能对环境构成威胁。
必须提醒船员,《防污公约》中的“最近陆地”并不一定是指“最近的海岸线”。在澳大利亚,最近 陆地的边界延伸到大堡礁区域的外缘。其他国家确定的基线位于其海岸线附近,而且所适用的最小 距离要求以这些基线为起点测定。
如果对基线和当地的指定区域有任何疑问,请咨询贵司的当地代理。请记住,虽然允许排放食品废 弃物,但食物不得装在塑料垃圾袋内,因为在任何情况下,塑料都不能排入海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