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居民留在香港的遗产,如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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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陆与香港之间的经济交流日益频繁,内陆居民在香港拥有大额存款、股票或者房地产的情况已经较为普遍。

最近代理了几起内陆居民针对香港遗产的承办申请案件,选取其中之一来给大家介绍一下办理程序和注意事项。

王总(化名)生前在香港某银行存有五百万美金,其曾经留下过一份公证遗嘱,但未对香港遗产进行处理。现在其家属拟就该笔遗产请求行使继承权。

香港的法律,属于英美法系,和我们内陆的法律相差很大,属于不同法域的地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六条:“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就此,因为王总的遗产仅为银行存款,没有房产等不动产,应适用内陆法律。但如果遗产中有不动产,则应当适用香港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一条:“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涉外继承,遗产为动产的,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即适用被继承人生前最后住所地国家的法律。”

被继承人王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定居的,并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住所地为内陆。其继承之事宜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之规定。

鉴于香港遗产承办申请的复杂程度,一般建议寻找律师办理。实际办理过程中,需要香港和内陆两地的律师紧密配合。死者家属需要首先寻找到有资质并有经验办理内陆在港遗产继承事务的律师,此类香港律师资源比较稀缺。

有关内陆人士在香港办理遗产承办,要注意以下事项︰

  • 香港法院会根据死者的定居地法律来接受合适的申请人办理香港遗产继承事项。

  • 申请人须提供一份由内陆律师撰写的《中国法律意见誓章》,详述有关内陆就遗产承办及继承的相关法律。对于该内陆律师的资质要求,必须是执业年限五年以上的律师方可撰写。

  • 《中国法律意见誓章》撰写完毕后,须律师本人到公证处面签该法律意见。之后须递交外交部门进行认证。

  • 如果受益人不止一个,香港法院一般会要求申请人提供保险担保,以保障因申请人取得遗产后不分配给受益人时之利益及赔偿。该保险担保的费用一般是遗产值的3-8%。但在特殊情况下,如果所有成年受益人均同意自行承担风险的情况下,法院有可能会同意豁免该保险担保。

  • 香港律所一般会要求申请人到香港面签有关申请文件。如申请人不能到港,所有申请文件必须在国内办理公证。

  • 死亡证明、申请人与死者的关系证明等等证明文件必须由国内公证处发出并交到外交部加签,才能被香港法院接受为有效文件。

香港法院最终会确定遗产代理人,并颁予一份“授予书”。需要注意的是香港法院最终只认定谁是遗产代理人,而不是直接确定遗产的受益人或继承人,这有可能会产生未来的纷争。

作者:饶庆松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大成深圳家庭财富法律团队领头人

最高院第一巡回庭优秀志愿律师

三次横渡琼州海峡

2016年挑战往返横渡琼州海峡

彻夜坚持19小时50公里

公开出版物有《横渡,不一样的人生》

《时代周报》特邀法律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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