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绿为底,绘就美丽乌海新画卷

义务植树,为乌海大地添新绿!

乌海市:学党史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电动车夜间不翼而飞,乌海民警迅速破案!

策划:毛成财
设计:黄露萱
初审:明玉 刘琳娜
主编:范鹏春
监审:郭利强 梁文秀
发布:乌海广播电视台

内蒙古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0年9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不文明行为,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不文明行为,当事人自愿参加社会服务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社会服务的具体实施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不文明行为,拒不改正或者多次违反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幅度范围内从重处罚。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在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社区、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等文明创建活动中不履行职责;
(二)对于有关设施设备疏于保养维护,致使该设施设备残缺不全或者无法正常使用;
(三)未依法及时受理举报、投诉或者未及时对举报、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四)未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五)妨害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其他行为。
点分享
点点赞
点在看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