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建筑业增值税涉税问题及案例学习

一、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又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一、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又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一、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二、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符合什么条件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规定,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②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三条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老项目。

三、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是否需要备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八条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再实行备案制。以下证明材料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改为自行留存备查:

(1)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2)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四、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建筑服务清包工和甲供工程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对于同一企业的不同清包工或甲供工程项目,可以根据需要,选择适用不同的计税方法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对于同一企业的不同清包工、甲供工程,纳税人可以按照工程项目进行选择,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还是一般计税方法。同时,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简易计税方法项目和一般计税方法项目的销售额及进项税额,用于简易计税方法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五、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该项目取得的进项发票可以抵扣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又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规定:“一、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六、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跨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应如何预缴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三、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七、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跨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三、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八、我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跨县提供建筑服务,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已改为地级行政区域)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的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至12月31日,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九、我公司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需要携带什么资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

(1)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2)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3)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十、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时,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如何确定?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十一、我公司提供建筑服务,开具建筑服务发票需要在备注栏注明什么信息?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十二、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5月1日承接A工程项目,5月30日发包方按进度支付工程价款218万元,该项目当月发生工程成本为100万元,其中购买材料、动力、机械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50万元。对A工程项目甲建筑公司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该公司5月需缴纳多少增值税?

答: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该公司5月销项税额为218/(1+9%)×9%=18万元

该公司5月进项税额为50×13%=6.5万元

该公司5月应纳增值税额为18-6.5=11.5万元

十三、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5月1日以清包工方式承接A工程项目(或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5月30日发包方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价款218万元,该项目当月发生工程成本为100万元,其中购买材料、动力、机械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50万元。对A工程项目甲建筑公司选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5月需缴纳多少增值税?

答:企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或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可以选用简易计税方式,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该公司5月应纳增值税额为218/(1+3%)×3%=6.35万元

编者说:以上两个案例,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金额较少,并不意味着任何工程项目简易计税都合算。在符合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条件下,企业是否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一定要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进行测算;预期利润较高的,才是应选方案。

十四、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5月1日承接A工程项目,5月30日发包方按进度支付工程价款218万元,A项目当月发生工程成本为1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50万元,税率13%。同月3日承接B工程项目,5月31日发包方支付工程价款109万元,B项目工程成本为8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60万元,税率13%。对两个工程项目甲建筑公司均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该公司5月需缴纳多少增值税?

答:如果建筑企业承接的工程没有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则在纳税申报时无需分项目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应分别汇总每月各项目可确认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以汇总销项税额减去汇总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该公司5月销项税额为(218+109)/(1+9%)×9%=27万元

该公司5月进项税额为(50+60)×13%=14.3万元

该公司5月应纳增值税额为27-14.3=12.7万元

十五、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5月1日承接A工程项目,5月30日按发包方要求为所提供的建筑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金额200万元,税额18万元。(或5月30日与发包方、监理方共同验工计价,确认工程收入为218万元),该项目当月发生工程成本为100万元,其中购买材料、动力、机械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50万元。发包方于6月5日支付了218万工程款。对A工程项目甲建筑公司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该公司5月需缴纳多少增值税?

答:增值税纳税业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先开具发票,此3个条件采用孰先原则,只要满足一个,即发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

该公司5月销项税额为218/(1+9%)×9%=18万元

该公司5月进项税额为50×13%=6.5万元

该公司5月应纳增值税额为18-6.5=11.5万元

十六、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5月1日承接A工程项目,并将A项目中的部分施工项目分包给了乙公司,5月30日发包方按进度支付工程价款218万元。当月该项目甲公司购进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8万元;乙公司就其分包建筑服务开具给甲公司增值税专票,发票注明的税额4万元。对A工程项目甲建筑公司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该公司5月需缴纳多少增值税?

答: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其分包出去的工程应取得分包方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据以抵扣。

该公司5月销项税额为218/(1+9%)×9%=18万元

该公司5月进项税额为8+4=12万元

该公司5月应纳增值税额为18-12=6万元

十七、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4月1日承接A工程项目(属于甲供工程),并将A项目中的部分施工项目分包给了乙公司。5月30日发包方按进度支付工程价款218万元。5月甲公司支付给乙公司工程分包款50万元(价税合计)。对A工程项目甲建筑公司选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5月需缴纳多少增值税?

答:建筑工程项目为甲供工程,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该公司5月应纳增值税额为(218-50)/(1+3%)×3%=4.89万元

编者说:不论分包方开来的建筑服务发票是专票还是普票,也不论是9%、3%、1%或免税发票,总包方都是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

十八、甲建筑公司为安徽省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5月1日承接A工程项目,5月30日发包方按进度支付工程价款218万元,该项目当月发生工程成本为100万元,其中取得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50万元。甲建筑公司5月需缴纳多少增值税?

答: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为1%,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该公司5月应纳增值税额为218/(1+1%)×1%=2.16万元

编者说:按照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安徽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原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十九、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为合肥市某区。2020年5月1日到长沙市某区承接A工程项目,并将A项目中的部分施工项目分包给了乙公司,5月30日发包方按进度支付工程价款218万元。当月该项目甲公司购进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8万元;5月甲公司支付给乙公司工程分包款50万元(含税价),乙公司开具给甲公司增值税专票,税额4.13万元。对A工程项目甲建筑公司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该公司5月需缴纳多少增值税?

答:一般纳税人跨地级行政区域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一)预缴阶段

在长沙预缴增值税为(218-50)/(1+9%)×2%=3.08万元

编者说:50万元分包款为价税合计数,在预缴阶段差额预缴是为了避免重复缴税,因此,无论分包方提供的发票是专票还是普票,也不论税率是多少,都是按照上述公式计算的。

该公司5月销项税额为218/(1+9%)×9%=18万元

该公司5月进项税额为8+4.13=12.13万元

编者说: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必须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该公司5月应纳增值税额为18-12.13=5.87万元

在合肥全额申报时,扣除预缴增值税后应缴纳5.87-3.08=2.79万元

20.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为合肥。2020年5月1日以清包工方式到长沙承接A工程项目,并将A项目中的部分施工项目分包给了乙公司,5月30日发包方按进度支付工程价款218万元。当月该项目甲公司购进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8万元;5月甲公司支付给乙公司工程分包款50万元(含税价),乙公司开具给甲公司增值税发票,税额4.13万元。对A工程项目甲建筑公司选择使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5月需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在长沙预缴增值税为4.89万元,(218-50)/(1+3%)×3%=4.89万元

编者说: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不能使用1%的征收率。

在合肥申报纳税时,该公司5月应纳增值税额为(218-50)/(1+3%)×3%=4.89万元

扣除预缴增值税后,无需纳税4.89-4.89=0万元

二十一、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为合肥。2020年5月1日到长沙承接A工程项目,并将A项目中的部分施工项目分包给了乙公司,5月30日发包方按进度支付工程价款218万元。5月甲公司支付给乙公司工程分包款50万元(价税合计)。甲建筑公司5月需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1%的征收率(2020年)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在长沙预缴增值税为1.66万元,(218-50)/(1+1%)×1%=1.66万元

在合肥申报纳税时,该公司5月应纳增值税额为(218-50)/(1+1%)×1%=1.66万元

扣除预缴增值税后无需纳税1.66-1.6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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