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人说税:税务行政许可听证与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的异同
事项 |
许可听证 |
处罚听证 |
听证条件 |
1.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税务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2.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 3.税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事项。 |
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 |
听证申请人 |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
当事人(被处罚人) |
申请期限 |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 |
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3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
听证期限 |
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
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15日内举行听证。 |
通知期限及事项 |
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
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及有关事项。 |
延期申请 |
当事人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耽误提出听证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5日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申请是否准许,由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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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听证 |
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听证不公开进行。 |
主持人规定 |
税务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的税务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 |
税务行政处罚的听证,由税务机关负责人指定的非本案调查机构的人员主持,当事人、本案调查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
回避 |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
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回避申请,应当在举行听证的3日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 听证主持人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认为自己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听证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 |
申辩和质证 |
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
公开进行的听证,应当允许群众旁听。经听证主持人许可,旁听群众可以发表意见。 听证过程中,由本案调查人员就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指控,并出示事实证据材料,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就所指控的事实及相关问题进行申辩和质证。 |
费用负担人 |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
听证费用由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支付,不得由要求听证的当事人承担或者变相承担。 |
听证笔录 |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
听证的全部活动,应当由记录员写成笔录,经听证主持人审阅并由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签名后,封卷上交税务机关负责人审阅。 听证笔录应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本案调查人员、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阅读或者向他们宣读,他们认为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他们在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字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
听证处理 |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将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报告税务机关负责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