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205条—第239条物权编解读:物权编结构、通则
物权是基础性的财产权利,是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基于民法典的内在逻辑体系,民法典总则编民事权利一章中规定了物权的概念、种类(民法典第114条)、物的种类(民法典第115条)、物权法定原则(民法典第116条)、征收征用(民法典第117条)等基本内容。
物权编的体系,除上述为适应民法典体系的调整外,基本延续了《物权法》时的结构。
01物权编结构
(上图:物权编结构)
物权编,调整因物的归属与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分编通则中规定了普遍适用于各种物权的基本原则、物权变动与物权保护的基本规则;第二分编所有权、第三分编用益物权、第四分编担保物权按照物的归属、利用的内在逻辑有序展开;第五分编规定了占有制度。
02基本原则、物权变动模式
承接总则编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编通则规定了平等保护原则、物权公示原则、区分原则(215条)等物权三大基本原则,规定了物权变动模式与物权保护方法等基本规则。
结合法律事实与法律关系理论,我国的物权变动模式(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的法定方式)分为三类,即不动产的登记,动产的交付,其他法律行为外的法律事实:
1、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发生效力;
2、动产物权变动(设立、转让),交付时发生效力;
3、其他法律行为外的法律事实导致的物权变动:第229条—第231条,分别在法律文书、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03通则条旨解析
条序 |
主旨解析 | 条序 | 主旨解析 |
205条 | 调整范围:因物的归属与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 | 224条 | 动产物权变动,交付发生效力 |
206条 | 基本经济制度,遵循宪法 | 225条 | 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的登记对抗主义 |
207条 | 平等保护原则:国家、集体、私人等权利人的物权受平等保护 | 226条 | 简易交付:受让人已占有 |
208条 |
物权公示原则:不动产登记公示, 动产交付公示 |
227条 | 指示交付:第三人占有 |
209条 | 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发生效力 | 228条 | 占有改定:出让人继续占有 |
210条 | 不动产登记机构,属地原则 | 229条 | 法律文书、征收决定;继承;事实行等导致的物权变动 |
211条 | 申请登记的材料 | 230条 | |
212条 | 登记机构的职责 | 231条 | |
213条 | 登记机构的禁止行为 | 232条 | 以229条—231条方式取得的不动产物权再处分时的物权变动规则 |
214条 | 登记生效时间: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 233条 | 物权救济途径 |
215条 | 区分原则,物权变动原因与结果相区分 | 234条 | 物权确认请求权 |
216条 | 不动产登记簿,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 235条 | 返还原物请求权 |
217条 |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证明 | 236条 | 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 |
218条 |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的权利 | 237条 | 物权损害的救济方式:修理、重做、更换或恢复原状 |
219条 | 利害关系人对登记资料的禁止义务 | 238条 | 侵害物权的民事责任竞合 |
220条 | 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 | 239条 | 物权保护方式的适用 |
221条 | 预告登记 | ||
222条 | 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 | ||
223条 | 登记收费标准,按件收取 |
相较于物权法,通则分编的内容改动不大,侧重于用词规范上的调整。
新增内容为219条,利害关系人不得公开、非法使用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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