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程序违法,二审发回重审,上诉状全文
我代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王某某起诉罗某某偿还借款本息,并要求某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存在“未审先判”、剥夺了当事人答辩、举证和辩论的机会,在当事人到庭的情况下仍缺席判决,遗漏并错误认定案件关键事实和遗漏关键证据的情形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我作为被告某某公司的代理人,针对一审法院的程序违法问题起草了上诉状,经二审开庭审理,最终以程序不当为由裁定发回重审。以下为上诉状全文:
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天津市某某区人民法院(2017)津**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并改判驳回被上诉人提出“被告某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的诉讼请求或裁定发回重审;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未审先判”,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2017年5月25日,因原审被告罗某某经公告送达未到庭应诉,一审法院当天进行了缺席开庭。但该次开庭后不久,原审被告罗某某本人即和法院进行联系,并称未见到开庭公告,且在知晓该案后即第一时间与法院沟通,并要求法院能给予其答辩、提交证据以及辩论的机会;同时,罗某某也依法向一审法院提交了相应的证据。
2017年7月10日,一审法院再次进行开庭,各方当事人均到庭应诉。庭审时,一审法院对本案关键事实进行了询问,各当事人对相关证据重新进行了质证。庭审中,罗某某对被上诉人王某某所请求的还款数额提出异议,并提交了相应的还款证据;同时罗某某明确陈述该笔借款与上诉人完全无关,被上诉人据以要求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所依据的《借款说明》为上诉人伪造。罗某某当庭申请对《借款说明》所盖印章真伪进行鉴定。
2017年8月7日,鉴定部门作出《借款说明》加盖印章与所提供样本均不一致(为伪造)的《鉴定意见书》。
2017年9月6日,一审法院通知上诉人于2017年9月21日上午9时继续开庭。但令人意外的是,当天一审法院并未继续审理案件,也未对《鉴定意见书》进行质证,而是径行宣判。而宣判的依据是:一审法院于2017年6月22日已作出判决并在人民法院报进行了公告。
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在庭审尚未完结,事实尚未查清,证据尚未质证的情况下,即作出判决,属于典型的“未审先判”,且严重的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予以纠正。
二、一审法院剥夺了当事人答辩、举证和辩论的机会,在当事人到庭的情况下仍缺席判决,严重的违反了法定诉讼程序,依法应当予以纠正。
原审被告罗某某虽在第一次开庭时未到庭,但之后罗某某第一时间联系了法院,并陈述了合理的未到庭的理由,同时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但一审判决对此只字未提,而且对罗某某仍按缺席处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三、一审判决存在遗漏并错误认定案件关键事实和遗漏关键证据的情形。
第一,《借款说明》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一审期间,原审被告罗某某明确陈述并未向被上诉人王某某出具过《借款说明》;且经一审法院委托鉴定,《借款说明》所盖的“某某公司某某项目经理部财务专用章”确系伪造。显然,根据证据规则之规定,《借款说明》并不能作为本案定案依据。但一审法院,对该鉴定过程只字未提;同时对《借款说明》系伪造的事实,也选择完全忽视。
第二,一审法院将罗某某借贷行为认定为职务行为属于认定错误。本案所涉债务系罗某某因个人需要以个人名义向被上诉人王某某借款,且涉案款项实际支付给了罗某某,亦由罗某某实际使用并偿还部分借款及利息。因此,涉案借款系罗某某的个人债务,与上诉人完全无关;且被上诉人王某某用以证明罗某某职务行为的证据根本不成立,因此一审法院的该部分认定完全错误。
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程序严重违法,遗漏并错误认定案件关键事实和遗漏关键证据,依法应当予以纠正。
上诉人:某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