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业主买1个车位停2辆车被指违规,住建部门回应
柳州一业主在小区地下停车场购买了一个大车位,经常同时停放两辆车。但是最近小区物管通知他,他买的只是一个车位,只能停放一辆车。双方产生分歧,业主表示要诉至法院(点击查看此前报道)。买一个车位能“挤”两辆车吗?相关部门和法学专家对此进行了分析。
事件:买一个车位停两辆车,被物管制止
周先生是柳州市西江路中辰阳光郡小区业主,他买了一个比较宽敞的停车位。2019年入住后,他就经常把自己的两辆车并排停放在这个车位处。但最近小区物业公司通知他,他买的只是一个车位,只能停放一辆车。
周先生说,他购买的停车位,产权证上载明的套内建筑面积是21.48平方米,比一般车位的套内建筑面积要大不少。其车位宽度是3.7米,长度是6米,“宽度够停放两辆车”。
▲产权证上载明该车位套内建筑面积为21.48平方米。 本文图片均为李大鹏摄
服务该小区的柳州市同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拿出了一份测绘图,称周先生购买的车位确实比普通车位要大一些,它的名称叫做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是为了出行不太方便的业主而打造的特殊用途的车位,设计上只能停放一辆车。
周先生停放两辆车后,已经超出了车位线,实际上是占用了公共区域。小区地下停车位设计时所配套的消防、逃生通道等设施都是按照每个车位一辆车设置的,如果停放两辆车,不符合规范,存在安全隐患。
南国早报客户端记者查询了解到,无障碍停车位是指为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专用的停车位,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规定,停车位的一侧或与相邻停车位之间应留有宽1.20米以上的轮椅通道,方便肢体障碍者上下车,相邻两个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可共用一个轮椅通道。
▲业主周先生购买的车位。
判例:有的支持业主,有的支持物管
南国早报客户端记者查询发现,对于一个车位停两车的现象,区外其他城市已经有了司法判例,但对于同类型的案件,法院判决结果各不相同。
广东顺德一小区业主黄女士购买了一个宽3.74米、长7.16米的车位,停放了一辆奔驰牌小型轿车和一辆飞度牌轿车。2017年3月,物业公司通知黄女士称,为消除消防安全隐患,一个车位只能停放一辆汽车,若强行停放两辆汽车,必然侵犯公共空间或者邻近车位的空间。业委会也表示,黄女士多次遭隔壁两车位业主电话投诉。黄女士于2017年7月将小区物管和业委会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认为,黄女士现场示范在涉案车位停放两辆汽车,基本可以停放在涉案车位内,虽有少许超出部分,但并不妨碍其他行人、车辆的正常通行或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也不致影响相邻车位的使用。
一审宣判后,物管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佛山中院,佛山中院维持原判。
上海市民严某在闵行某小区购买了地下车位,该车位长约6米、宽约5.3米,建筑面积为44.46平方米。严某认为自行购买的产权车位面积足够大,因而并排停放了两辆车。物业公司称业主所购买的车位使用面积应以划线为限,超出划线区域则会侵犯其他业主利益。严某一纸诉状将小区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认为,严某主张的两车纵向并列的停车方式,在车尾与墙体保持0.5米距离的情况下,其车头必然占用部分公共通道,造成其他车位停车困难及安全隐患;在车头不占用公共通道的情况下,车尾已几乎触碰至墙体,以该方式停放车辆,车尾占用规划设计中预留的公共部位,亦不符合安全要求,因此物业公司对严某的上述行为予以规制及管理并无不当,并未侵害严某的所有权,故对其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
严某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上海市一中院。上海一中院认为,不动产权证上记载的车位面积包括车位专属部分与公摊部分面积,小区业主在使用产权车位时不能仅根据不动产权证的面积来确定车位的专属部分,而应以车位地面划线范围为限合理使用。停车位的使用若涉及业主共有部位,应由业主共同决定,而严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行为征得了小区内其他业主的同意。
故二审依法维持原判,驳回业主严某的上诉请求。
专家:要看是否在划线范围内停放
目前市场上有些电动汽车和迷你型轿车“身形”非常小巧,像这种情况一个车位可以停两辆车吗?有些市民称,很多物业公司在管理小区车位时,出现了“一刀切”的现象,哪怕自己的车位可以停放两辆车,也不允许其进入。
南国早报客户端记者从南宁市住建局了解到,目前市场上的普通停车位的设计标准为长5.3米、宽2.4米。从停车场管理角度来说,住建部门没有出台法规明确一个车位只能停放一辆车,但从安全角度考虑,不建议挤车位停放,一是停车不方便,二是如果超线停车则存在安全隐患。
▲该车位处停放了两辆车。
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邓炜辉称,业主购买车位后,就意味着拥有了它的使用权,只要在划线范围内停放,不管是两辆车还是一辆车,都是业主自己的权利与自由;但如果超出了划线范围,就侵犯了其他业主的权利,因为线外已经是公共区域,属于公摊部分。
来源:南国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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