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大额非现金资产慈善捐赠税收政策
作者:崔家欣 刘明
目前,我国社会慈善捐赠的规模正在不断扩大,个人捐赠意识也在不断增强,非现金资产捐赠已经成为我国个人捐赠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股权、房产、土地等多元化形式进行捐赠的捐赠者越来越多。
我国相关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捐赠支出可以在一定限额内进行税前扣除。2019年底出台的慈善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文件,进一步系统阐明了个人慈善捐赠的定义、区分现金慈善捐赠与非现金慈善捐赠的类型、规定进行非现金慈善捐赠扣除时的金额计量方式、允许个人慈善捐赠按照自愿选择的顺序在不同种类的应税所得中扣除慈善支出以及明确个人慈善捐赠税前抵扣的凭证,解决了以往税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但是,目前我国慈善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仍存在如慈善捐赠税收政策缺乏系统性、立法层级较低、非现金资产捐赠金额的计量方式不足、大额非现金资产慈善捐赠税前扣除比例偏低、超过税前扣除比例部分不允许结转等问题,因此,笔者认为,应进一步完善公益慈善事业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及其配套制度措施。
建议设置科学的非现金资产金额计量标准。对于个人进行慈善捐赠的扣除金额计量问题,2019年底发布的《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进行了规定,该公告将个人慈善捐赠划分为现金慈善捐赠与非现金慈善捐赠,并对非现金资产慈善捐赠规定了细化的捐赠扣除金额计量方式。对于现金慈善捐赠,规定按实际支出金额计量。对于非现金资产的慈善捐赠,区分了股权和房产捐赠、其他非现金资产捐赠两种,前者的捐赠金额以财产原值计量,但是,这样的计量方式会让政府在捐出的股权和房产存在减值情况下承担虚高的税式支出,也会存在个人进行劣质资产捐赠、骗取税收优惠的可能;而当股权和房产增值时,这样的计量方式也不利于捐赠人充分享受税前扣除的政策优惠,降低了个人的慈善捐赠意愿。因此,建议对非现金资产慈善捐赠金额的计价方式,可以按照捐赠当日非现金资产的市场价格与原值之间孰低的原则进行计量,对非现金资产的增值比例超过一定标准的慈善捐赠以市场价格计量捐赠支出。
避免个人承担“因捐纳税”的税收负担。我国慈善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比较缺乏系统性,许多政策散落于财税部门的文件当中,且法律层级较低,稳定性不强,特别是我国在个人所得税层面对个人将股权、房产和其他非现金资产用于捐赠是否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尚未明确,许多案例中的捐赠个人都有“因捐纳税”的困扰。因此,笔者认为,对非现金资产慈善捐赠不应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捐赠人的捐赠增值所得并不属于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所得项目,所以捐赠人不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从而避免个人对以市场价计量捐赠金额的非现金资产的捐赠承担因捐赠而产生的税收负担。
建议提高税前扣除比例,允许超额部分结转。目前,我国对个人慈善捐赠超过允许税前扣除比例的部分不允许结转至以后年度继续扣除,同时,税前扣除的基本比例为30%,特殊规定情形下才允许100%扣除。相较于国外更加细化的扣除比例分类、更高的基础扣除比例标准、允许超过税前扣除比例的捐赠结转下期的规定,我国个人所得税慈善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对慈善捐赠的支持力度有待加大,尤其是大额的非现金资产慈善捐赠很可能会超过允许扣除的比例限额。因此,笔者建议,对于非现金资产捐赠,应该适当提高慈善捐赠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比例,可参照发达国家的政策将比例提高至40%~60%。同时,对非现金资产慈善捐赠应允许超过扣除比例的捐赠部分跨年结转,具体结转年限可设置为3年~5年。
(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