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熙宁七年的天人之际——社会生态史的一个案例
一 干旱的熙宁七年
熙宁七年(1074)是宋朝历史上的多事之秋,尽管历史年表的作者对于历史事件的取舍有不同的标准,但有些事件对于宋朝历史的影响是公认的。这一年王安石新政进入第六个年头,这一年光州司法参军郑侠的一幅《流民图》差点搅乱朝廷政局,这一年著名史学家司马光上《应诏言朝政阙失状》,请求废除新法及停止用兵西北。这一年王安石第一次从宰相的位上退下来,韩绛为宰相,吕惠卿参知政事,行手实法。这一年著名科学家沈括提举司天监,新制浑仪、浮漏成功。从社会史的角度来看,还有许多值得关注的现象,这一年王韶在熙河拓边的战场上取得了重大的胜利,提拔为最高军事机关的枢密副使,但实际上是明升暗降,不久罢职,出知洪州。这一年苏东坡结束了在杭州的任职,北上到了密州;这一年韩琦有过多次祀坟的记录。这一年发生的大事还有许多。这些看似互不关联的事件,在其背后到底隐藏着什么样的秘密?把目光投向更广阔的时空背景,或许会发现这一年所有重大的事件发生都与干旱有关。
熙宁七年是个大旱之年。旱灾从头一年的秋冬即已开始,涉及全国。即便是京畿所在的开封府界并诸路的旱灾也约及五分。三月底皇帝所下诏书中便提到“自冬迄今,旱暵为虐,四海之内,被灾者广。”四月入夏以后,旱情还在继续,“河北、河东、陕西、京东西、淮南诸路久旱;九月,诸路复旱。时新复洮河亦旱,羌户多殍死。”
熙宁七年(1074)的干旱已由气象史家和历史地理学家通过科学的方法得以重构和证实。
干旱所引发的社会乱象也已显现出来。
先是饥荒。二月,发常平米赈河阳饥民。四月,司马光所上奏折称:“北尽塞表,东被海涯,南踰江淮,西及卭蜀,自去岁秋冬,绝少雨雪,井泉溪涧,徃徃涸竭,二麦无收,民已绝望,孟夏过半,秋种未入,中户以下,大抵乏食,采木实草根以延朝夕。”甚至有贫下户“拆屋卖钱以给己家粮及官中诸费者”。报告“阙食”的还有河东的岚州、石州(离石)、京东路的齐州(济南)、郓州(东平)、(开封)府界诸县、大名府的怀(沁阳)、卫州(汲县)、延州、陈留等县、真定府的邢、洺、磁、相、赵等州、鄜延路的延州、环庆州、保安军、陕西诸路、河北西路、永兴军、冀州等地。接着便是流民。“东北流民,扶携塞道,羸瘠愁苦,身无完衣,并城民买麻糁麦面合米为糜,或茹木实草根,至身被锁械,而负瓦揭木,卖以偿官,累累不绝。”这种情况还蔓延到宋朝的边疆,影响到国防。环庆路安抚使楚建中言:“奉手诏,以缘边旱灾,汉、蕃阙食,夏人乘此荐饥,辄以赏物招诱熟户,至千百为群,相结背逃。若不厚加拯接,或致窜逸,于边防障捍非便。”最后便是所谓“盗贼”,直接威胁到大宋的统治。二月,皇帝在大名府韩绛所上有关奖励百姓罗秀捕杀劫贼逯小二等的奏状上,就作了这样的批示:“方今河北所在灾伤,百姓流亡,乏食日去。最可忧者,盗贼结集渐多,为公私之患。”
然而,熙宁七年的这次大干旱对于宋朝的影响还不止这些。由于干旱被视为有意识的人间主宰者“天”所发出一种信号,被赋予了许多自然以外的意义。干旱之发生往往被看作是人事的结果,而发生之后,所采取的各种举措,又进一步放大了干旱的作用。它深刻地影响到当年乃至此后多年政治、经济、军事、科技的发展,乃至人们的日常生活,是宋代乃至整个中国历史的一个重大转折点。而这一切都是基于当年的干旱,以及人们对于干旱的认识及其应对。
二 雨水上报及其问题
中国自古以农立国,农业始终是上至最高统治者,下至普通老百姓所共同关心的问题。而雨水又是影响农业生产最主要的自然因素。中国位于亚洲东部太平洋西岸,受季风气候的影响,中国各地的降雨量呈现出由东南向西北递减的趋势,并大体上以秦岭-淮河为界划分为南方和北方。北方以旱地农业为主,南方则以水田农业为主。但由于农业对于雨水的需求不同,多雨的南方时有干旱之虞,干旱的北方也常受雨水之灾。古人认为:“夫稼,为之者人也,生之者地也,养之者天也。”天、地、人合称为三才,三才之中,“论其要,则莫要于天时,而地利次之,人和又次之。”“天时”是农业收成的主宰,在“靠天吃饭”的情况下,人们最盼望的就是风调雨顺。这首先是因为作物生长需要适量雨水的灌溉。但同时雨量的多少又制约着农业生产。雨多导致水灾,而少雨又酿成干旱,而水旱又是农业的两大主要灾害,“水旱,天时也”,雨水是“天时”中最为重要的内容。古人往往根据雨水的大小来预测年成的好坏,即所谓“占雨”,如唐韩鄂《四时纂要》中就提到:“凡甲申风雨,五谷大贵,小雨小贵,大雨大贵;若沟渎皆满者,急聚五谷。”雪作为一种特殊的雨泽,于农业的关系尤为重要。俗话说“瑞雪兆丰年”。
对雨水的重视,促进了雨水上报制度的形成。从现有的材料来看,奏报雨泽是自秦汉以来就已形成的一个惯例。州县一级的官员必须定期地向朝廷上报当地的降水及农业生产情况。
宋人对于雨水的关注不下于历史上任何一个朝代。为了了解各地的水旱情况,宋朝沿用了历史曾经实行过的上报雨泽的做法。这一做法至少在宋初就已存在。咸平元年(998),杨亿知处州(今浙江丽水),第二年杨亿便向朝廷提交了一份《奏雨状》,报告处州的降水及农业生产情况。宋真宗咸平四年(1001)二月诏令:“诸州降雨雪,并须本县具时辰、尺寸上州,州司覆验无虚妄,即备录申奏,令诸官吏迭相纠察以闻。”宝元元年(1038)夏六月立上雨雪限,诏诸州旬上雨雪限,并著为令。熙宁元年(1068)二月辛亥,令诸路每季上雨雪。宋神宗熙宁三年(庚戌,1070) 六月壬戌,诏司农寺检察诸路所申雨泽,如有水旱特甚州军以闻。神宗熙宁四年(1071)四月,诏自今天下上雨雪状,司农寺每月缴进。并规定司农寺,“凡诸路奏雨雪之阙与过多者皆籍之。”
神宗熙宁七年(1074)面临前所未有的干旱,朝廷密切关注着各地的旱情,多次下诏要求各地及时上报雨水情况。正月,诏自今诸州具属县旬申雨雪尺寸上提点刑狱司,本司类聚上司农寺类聚月奏,有稽违者纠之。三月,诏河北、河东、陕西、京东西淮南路转运司,具辖下已得雨州军以闻。四月,诏开封府界提点司督,责诸县捕蝗得雨,实时以闻。五月,诏河北东西路转运司,疾速契勘辖下未得雨州军,入急递以闻。六月,又诏天下奏报雨雪、贼盗之类,旧悉以状进,令通进司分门类次,略为奏目进入。
问题首先就出在雨水上报上面。作为对诏令的响应,熙宁七年十一月苏轼报告:“臣所领密州,自今岁秋旱,种麦不得,直至十月十三日,方得数寸雨雪,而地冷难种,虽种不生,比常年十分中只种得二三。”又一再祈祷之后,“虽尝一雨,不及肤寸”。他的奏报可能准确而真实,但却只能加重朝廷的焦虑。朝廷急盼有一场及时雨缓解各地的旱情。这从熙宁七年九月戊戌神宗皇帝的心情就可以看出。当天以连日阴雨,(神宗)喜谕辅臣曰:“朕宫中令人掘地及一尺五寸,土犹滋润,如此必可耕耨”;而各地地方官员则揣摩朝廷的意思,对雨水情况进行虚报,以缓解皇帝对旱情的焦虑。此前的四月十八日司马光在所上的《应诏言朝政阙失状》就提到,“诸州县奏雨,往往止欲解陛下之焦劳,一寸则云三寸,三寸则云一尺,多不以其实。”同年在京东、胶西、淮浙等地还因旱灾继发了严重的蝗灾,但有人却说“蝗不为灾”,甚至说“为民除草”。其实虚报情况由来已久,从宋真宗咸平四年(1001)二月所发布的“州司覆验县所上降雨雪时辰、尺寸诏”来看,当时有些县就存在雨雪尺寸虚报的情况,所以要求“州司覆验无虚妄”,才可以“备录申奏”,为此还要求“诸官吏迭相纠察”,以防虚报。但虚报的情况还是一再发生。南宋宁宗朝《庆元条法事类》明确规定,“诸水旱监司帅守奏闻不实或隐蔽者,并以违制论”。显然这类法律不是凭空杜撰出来的,它的背后便是大量虚报的存在。大凡事物之发生,必须具备需要与可能两个条件才会出现,那么,地方州县官员何以要虚报雨量?司马光又为何要加以检举?这是下面所要讨论的问题。
自从有“上雨泽”制度的秦汉开始,雨水的少多就一直是上报的主要内容。先秦以前,很早就确定了以平地积雪的厚度来确定降雪量的大小,如“平地尺为大雪”。但早期用以确定雨水多少并没有一个统一的量化标准,虽然,人们也能直观地感到雨水的大小和降雨时间的长短,也分别有不同的文字加以表示,但量化起来却有困难,最初的量化在于降雨持续时间的长短,如“凡雨,自三日以往为霖”。秦时注意到受雨面积,即秦朝律法中的“所利顷数”。或许由于受雨面积很难确定的缘故,上报受雨面积的情况并不多见,汉代以后,人们更多注意的是降雨时间的长短。但至少从唐朝开始,雨水的多少和降雪一样是由尺寸,甚至是分来计算的。计算的对象为雨水过后,地面积水深度(或入土深度,或积雪厚度)。从唐宋开始,雨水的尺寸已成为上报雨泽的内容。唐人李暠(682—740)《祭北岳报雨状》中也有“臣至邢州,雨降盈尺”。张九龄(678—740)《贺祈雨有应状》:“昨日申酉之间,云物果应,初含五色,正覆于坛场;未及终宵,更洒于城阙:遂使炎埃宿润,虐暑暂消,实冀肤寸之资,毕致普天之泽。”张九龄在另一《贺雪状》中也提到,“遂得盈尺”之雪。宋人杨亿(974-1020)的《奏雨状》(约在999年)就提到“本州……自夏至后来绝少时雨,……臣遂率军州僚吏精意祈求,……寻于前月十六日相次降雨,不及寸余,清尘有余,沃焦无益。……十二日初旭,与知丽水县事殿中丞甄旦诣城北集福院,如其法请祷。……忽有微云自东北起,良久弥漫,至午未间,暴雨及寸余。由是阴结未解,至十三日大雨连昼夜,约及三四尺,溪谷涨满,沟塍流溢。”真宗天禧元年(1017),王旦言:“兖州自春亢旱,行礼之夕,降雨及尺”。
雨水是流动的,和雪不同,雨水分寸尺丈的计算必须借助于专门的器物,这就涉及到雨量器的发明和使用。起初人们或许只是依据生活经验对雨后地面积水的厚度进行推测,后来也可能对雨水进行测量,而用以测量的器具,便是生活中的一些器皿,如盆、盎等,宋时各地方“州郡多有天池盆,以测雨水”,“以盆中之水为得雨之数”,但标准并不统一,“器形不同,则受雨多少亦异”,这也就为地方官员虚报提供了方便,他们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来上报雨量。
不仅如是此,宋代还存在雨量的另一种标准,即雨水的入土深度。熙宁七年九月就曾在“宫中令人掘地及一尺五寸”以了解土壤的墒情。明初洪武年间制定的“雨泽奏本式”,就明确要求奏明:“雨泽事,据某人状呈:洪武几年几月几日某时刻下雨至某时几刻止,入土几分”等项内容。引入入土深度的概念,表明当时已更注重雨水的实际效果,已接近土壤墒情的概念。但多了一个标准,就为造假虚报多提供了一个方便。
但具备造假的可能,还需要有造假的动机,才有可能变成造假的现实。官员为何要弄虚作假?其动机在那里?简单地说造假可以肯定是因为造假可以为造假人带来某种好处,至少对他来说没有坏处,但深层的根源却是和古人对于雨水的认识是分不开的。
三 天人感应的雨水观
古人对于雨水的形成有许多论述。一些论述其实已接近近代科学对雨水成因的解释。如,活跃于熙宁前后的著名学者、王安石的弟子陆佃(1042—1102)运用阴阳理论对云、雨等自然现象所做的解释,以及著名科学家沈括利用同样的理论,在熙宁年间对雨水所做的一次成功预报。
但古人对于雨水的解释并没有将人与自然区隔开来。从雨的发生来看,古人更认为雨是阴阳相和的产物,是天地对人间的施舍。将天视为有意识的主宰者。《数书九章》中用以测量雨水的“天池盆”之所以称为“天池盆”,也是与古人对于雨水的认识分不开的。“夫雨者,盖阴阳之和,而宣天地之施者也”。而阴阳是否相和,天地是否施舍,又与人事有关。这就涉及到所谓“天人”关系的命题。
虽然,早在战国时期,就有思想家提出“天行有常,不为尧存,不为桀亡”,天人并不相干。但是,这一思想并没有成为中国思想的主流,相反常常作为异端而遭到攻击。宋神宗熙宁元年,富弼便借口王安石说过:“灾异皆天数,非关人事得失所致”之类的话,对王进行攻击,斥其为“奸人邪说”。
自古以来,一直占据大多数中国人心灵的便是天人感应的思想。这种天人观是以天为中心,汉代思想家董仲舒首先作了完整的表述,他认为“天”出于对人君的仁爱,会以灾异谴告的形式对国家政治的过失提出警告。所谓“灾者天之谴也,异者天之威也,谴之而不知,乃畏之以威。……凡灾异之本,尽生于国家之失。”“国家将有失道之败,而天乃先出灾害以谴告之,不知自省,又出怪异以警惧之,尚不知变,而伤败乃至。”在这种思想支配之下,当水、旱、蝗、乃至地震等重大的自然灾害发生之时,人们首先想到的是自己有过错,引发天怒,进而要从人事上来找原因,“以为天有是变,必由我有是罪以致之”。这是一种普遍的观念。因此,当雨旸违时,危及农业生产时,人们便自然地将其与“时政”有失联系起来。
那么,在古人看来,人事又是如何影响天变的呢?以雨水为例,古人认为雨既是云,云又是气,气又分阴阳,而阴阳又是由人事来调燮。调燮得宜,自然雨旸时若,使民物无饥寒之患。如果调爕倒置,阴阳失和,必然会引起水旱灾害。调燮阴阳,必须克尽人事。
四 熙宁七年的人事
自汉唐以来,天灾面前,统治者所谓的“克尽人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祈禳。天旱祈雨,久雨祈晴。如遇天灾由皇帝亲自或遣使祈禳,如遇小灾或地域性灾害由地方官员或民间祈禳。二是下诏言事。包括皇帝下罪己诏,对自己的德行进行反省,对主政不力作自我批评。由于是在灾害期间,臣下奉诏言事,不会因言获罪,因此,因灾言事的内容是十分丰富的,或者议论朝政,或者检讨吏治,或者批评权臣,或者提出救灾建议,甚至直接批评皇帝的德行和为政。三是策免宰相。由于宰相负有燮理阴阳之职,阴阳失调引发灾害,宰相就负有责任。从汉代开始,就有因灾策免宰相之举。四是因灾虑囚。古人认为系囚冤滞会引发旱灾,“怨气积,冤气盛,亦能致早。”也能引发水灾,“久雨者,阴气凌阳,冤塞不畅之所致也”。所以,水、旱灾害发生时,皇帝要下诏虑囚。
熙宁七年,干旱当前,人们求雨若渴,祈雨成为人们的首务。用巫术去控制雨水是世界各民族中所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一有灾害性天气,人们首先想到并做到的便是祈祷。这是由来已久的做法,在中国,其源渊至迟可以上溯到商周时代。相传汤由苦旱,以身祷于桑林之祭。卜辞中有关求雨求年的,占的比例最大。汉代时,一有旱情出现“公卿官长以次行雩礼求雨。”祈雨得应,可能事出偶然。但在没有更好、更有效的办法以前,偶然的巧合,却会鼓励人们付出不懈的努力。正是这种努力,写就了一段辛酸的历史。
宋人是对祈雨深信不已。宋人章如愚《群书考索》有是言:“国朝凡水旱灾异有祈报之礼,祈用酒脯醢,报如常祀。或乘舆亲祷,或分遣朝臣。”宋人陈旉《农书》中首次出现了“祈报篇”。这也反映了宋人对于天人关系的一种看法,认为,“水旱疠疫之灾”、“雪霜风雨之不时”属于天命,受山川日月星辰之神控制。在人事方面,则必须对各路神灵的进行祈报。宋人的这种认识在行动上也得到证实。宋人的祈祷行为是非常普遍的,一有雨旸不时,从皇帝到各级官员,乃至普通百姓都要精加祈祷。祈祷的地点包括大相国寺、太一宫、天清寺、上清宫、玉清昭应宫、开宝寺、五岳、四渎、名山、大川,以及先人的坟茔等。祈祷仪式中最隆重的莫过于在雩坛举行的大雩。每年孟夏都要定期举行雩祭,一有重大旱灾发生,更要在圜丘再办。据《续资治通鉴长编》的统计,从宋太祖建隆元年(960)到宋哲宗元符二年(1099),总共139年中,由皇帝下诏,进行的祈雨(祷雨)的活动就有113次,平均每年不足1次。其中较密集的祈雨活动出现在宋神宗熙宁七年前后,熙宁六年4次,七年10次,八年5次。这些都是由皇帝下诏举行的大型公开的祈雨活动,而依据历史惯例,皇帝还要在宫中举行密祷。
皇帝之所以要密祷,是因为不想过分张扬,以免给人留下“崇饰虚名”的印象。其实更深层的原因还可能是怕公开祈祷不应有损自己的权威,为了显示祷雨的效果,也为了显示自己的权威,每次公开祈祷之前,皇帝往往要事先让太史对雨水情况进行预报,以便在适当的时机举行祷雨。如庆历三年,京师夏旱,谏官王公素乞亲行祷雨。仁宗皇帝曰:“太史言月二日当雨,一日欲出祷”。结果被谏官以心不诚为由劝阻。可能是有前朝的遗训在先,史书上没有宋神宗密祷的记载,但这并不表示密祷没有发生。民间也有类似的祈雨活动。我们发现,在熙宁七年和八年两年最为干旱的年份里,身居高位的韩琦曾有过多次祀坟活动,并念及干旱与农桑,这多少也有祈祷之意。
对祈祷效果的追求,朝廷在循行故事的同时,还“常访异闻”,广求祈雨之术,这使得精通祷雨之法的人受到皇帝的器重。宋太祖开宝五年(972)冬十月,“蜀人自号华盖先生,善服气,年九十余,不衰,步履轻疾。每水旱必召于禁中,设坛场致祷,其法精审,上甚重之。”这些求雨法师为了取得皇帝的重用,常常要装神弄鬼,做出一些荒诞不经的事来,以取信于上方。而上方虽然也知其有违儒家教义,所谓“子不语怪力乱神”,但由于求雨心切,也只好死马当活马医,或者病急乱投医。景德元年(甲辰,1004)六月己丑,上谓侍臣曰:“近颇亢旱,有西州入贡胡僧,自言善呪龙祈雨,朕令精舍中试其术,果有符应,事虽不经,然为民救旱,亦无所避也”。
宋代官方颁布的祈雨法很多。先是咸平二年闰三月三日,知扬州魏羽上唐李邕雩祀五龙祈雨之法,丁亥,颁诸路,令长吏精洁行之。景德三年(1006)五月丙辰,颁画龙祈雨法,付有司镂板颁下。皇祐二年(1050)六月己巳,颁先朝祈雨雪法(即《绘龙之法书目》一卷),令所在置严洁处。熙宁十年(1077)四月,以夏旱,内出蜥蜴祈雨法,试之果验,诏附宰鹅祈雨法颁行之。乾道四年(1168)八月乙未,班祈雨雪之法于诸路。淳熙十四年(1187)六月戊寅,以久旱,班画龙祈雨法。各地还有不同的祈雨法。如东坡先生移守广陵,以淮南旱,书中教虎头祈雨法。范成大(石湖)《吴船录》所记蜀中祈雨法。以及民间流行的割白鹅项祈雨法。
熙宁七年前后最流行的当属蜥蜴祈雨法。土龙求雨宋以前即有之,而蜥蜴求雨却始自宋代。虽然正式颁行蜥蜴求雨法是在熙宁十年,而在此之前约100年,此法已由西域由僧人传入内陆。杨亿《奏雨状》(约撰于999年)提到三十年前魏庠游关辅时,所见到的蜥蜴祈雨法,这是由僧人传入的一种“胡法”,三十年后,杨亿等人如法请祷,果然应验。熙宁十年四月十八日,在朝廷颁发蜥蜴祈雨法也曾“依法为之”,至二十夜雨。然后才正是颁行。宋时有不少人,尤其是僧人,相信蜥蜴是可以致雨的。蜥蜴求雨需要借助于蜥蜴,熙宁中,京师久旱,而蜥蜴缺乏,因此,一种与之相似的动物蝎虎便成了蜥蜴的替代品。这是一个起于天灾,出于人事,最后又殃及弱小动物的例子。
不过,宋人对蜥蜴致雨也有怀疑。张载(1020-1077)说:蜥蜴致雨“未必然。雹尽有大者,岂尽蜥蜴所致也。今以蜥蜴求雨,枉求他,他又何道致雨。”朱熹采取折中的态度,他认为雹是蜥蜴,“只谓之全是蜥蜴做,则不可耳。自有是上面结作成底,也有是蜥蜴做底”。又说:“蜥蜴为雹,亦有如此者,非是雹必要此物为之也”。他对于雨形成的看法同样如此。有弟子问龙行雨之说,朱熹说:“龙,水物也。其出而与阳气交蒸,故能成雨。但寻常雨自是阴阳气蒸郁而成,非必龙之为也”。有僧人问:“龙行雨如何?”朱熹回答说:“不是龙口中吐出。只是龙行时,便有雨随之。”理学家们的深思熟虑并不能代表大众的盲从迷信,从后来的历史来看,对龙致雨、蜥蜴造雹说法表示怀疑的人毕竟是少数。所以张载之后,包括土龙、蜥蜴祈雨之法在内的各种形式的祈雨仍然是大行其道。一直到近世,每有干旱发生,“各省当局,先后祈雨禁屠,宛若祈雨禁屠,为救济旱灾之惟一方法。”最近的一次祈雨报道则是发生在2006年7月28日的重庆市綦江县永新镇,因连续26天没有下雨,当地农民遂请来道士装神弄鬼向天祈雨。
古人认为,灾变既是由政事引起,弭灾当也从当政者开始。当水旱等自然灾害发生时,尤其是在多方祈祷不应的情况下,人们在积极救荒的同时,也要寻找致灾之由,检讨政治得失,追究“当事者”的责任。依据故事,每逢大旱,皇帝要以六事谢过自责,六事包括:政不善与?民失职与?宫室崇与?妇谒盛与?苞苴行与?谗夫倡与?。宋代的皇帝所作检讨,虽然并非完全一本祖训,但也大致不差。熙宁七年三月神宗皇帝《旱灾求言诏》所言检讨内容包括:“听纳不得于理欤?狱讼非其情欤?赋敛失其节欤?忠谋谠言郁于上闻,而阿谀壅蔽以成其私者众欤?”等等。检讨的内容也反映了古人对于雨水的认识,他们认为,由于上述诸方面存在可能存在问题,从而导致“治政失厥中,以干阴阳之和”,酿成干旱。
即使皇帝怠于政事,不如此这般,也会有臣子来奏明圣上,“举行祖宗故事”,引咎以答天变,同时为各级官员作表率。如此看来,天命观不仅给统治者在行使权力时提供了理论依据,所谓“君权神授”,同时也使他感觉到有所畏惧,而不能为所欲为。正如富弼在批判“灾异皆天数,非关人事得失所致者”时所说,“人君所畏惟天,若不畏天,何事不可为者!”因为天可以授之,也可以夺之,自己的过失会导致天谴,从而有水旱等灾害的发生,进而威胁到自己的统治。
在检讨政治得失的同时,皇帝要象征性地承担责任,接受处罚。熙宁七年三月癸卯,神宗下诏以旱避正殿,减常膳。而一些大臣则不可避免地要成为天灾的受害者,皇帝的替罪羊,他们所得到的处罚,最严厉的便是撤职。撤职,不仅是一个官员政治生命的中止,而且与他相关的一些政治主张和措施也会因此遭到否定。也因此,天灾往往成为人事的转机,此也就是所谓天人合一。
王安石及其新法的遭遇便是一个突出的例子。新法虽然自一开始便遭到了反对派的强烈抵制,但由于得到神宗皇帝的支持,还是得以进行。然而,到了熙宁七年,神宗的态度开始改变,由支持转而怀疑,到最终罢免王安石的宰相之职。三月,皇帝就以“天旱民饥,欲且省事”为由,觉得新法的中置市易对社会是一种“惊扰”。四月,皇帝又以久旱,百姓流离,愁容满面,叹息恳恻,欲尽罢保甲、方田等事,甚至“益疑新法不便,欲罢之。”在遭到怀疑的时候,王安石站出来进行自我保护,他说:“水旱常数,尧汤所不免,陛下即位以来,累年丰稔,今旱暵虽逢,但当益修人事,以应天灾,不足贻圣虑耳。”皇帝说:“此岂细事?朕今所以恐惧如此者,正为人事有所未修也。”干旱面前,两人都提到“人事”,不过王安石似乎更着眼于未来,他希望通过人事,克服天灾所带来的不利情况。而神宗皇帝则试图从已经发生的人事上检讨天灾所发生的原因,从而改弦更张。于是命令原本就对青苗、保甲等新法存有敌意的韩维起草诏书,要求臣下直言朝政缺失。这一诏书终于在熙宁七年三月三十日出台。大灾之年,皇帝诏求天下直言,也是惯例。如,宋太宗咸平二年(999)闰三月,“上以亢旱,诏中外臣庶直言极谏。”许多人便利用这个机会发表对时政的看法,指出朝政的过失,同时也对一些政治上的对手展开攻击。故使灾害性天气成为提出政治改革新主张的契机,和罢免官员最有力的借口,甚至连皇后的册封与改命也受到当时雨水等天气状况的影响。
熙宁旱灾求言的诏书一出,原本对王安石新法怀恨在心的反对派,终于找到了一个突破口,于是王安石及其新法成为众矢之的。其中光州司法参军郑侠最具杀伤力,他在献上《流民图》的同时,又上书言:“天旱由王安石所致,若罢安石,天必雨”。对王安石及其新法发起攻击的另一个重量级人物是司马光。他在四月十八日上《应诏言朝政阙失状》,也认为废除新法,“雨必沾洽”。此前,神宗皇帝因为久旱无雨,早已流露出废除保甲、方田等变法措施的念头,但迟迟未见诸行动。求直言的诏书一下,反应是如此强烈。最终迫使神宗皇帝痛下决心,终使王安石在执政五年之后“以旱引去”。新法遭到了前所未有的挫折。
需要指出的是,王安石的遭遇既非第一个,也不是最后一个。即便是在有宋一代,王安石的遭遇也非绝无仅有。晴雨被看作是天命,治理国家依天命而行,甚至个人的命运也被所谓天命所左右。以水旱去职的官员并不在少数。如此看来,导致王安石变法失败的原因,并不是顽固派的反对,而是天公不作美,以及传统文化中对于天人关系的解读。套用西楚霸王的话来说,“此天之亡我,非战之不利也。”
然而,雨水,以及中国古人对雨水的解读,对于中国古代社会的影响还不止于此。它从天而降,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每个阶层和每个角落。由于雨水被视为阴阳的产物,而阴阳又受人事的调燮,因此,一切影响阴阳调燮的人事活动,包括政治、经济、军事、甚至人们的日常生活,在雨水以灾害性天气的方式发出预警信号之后,都必须做出相应的调整。
有些调整是现实面前所做的必然选择。灾害性天气发生之后,农业生产歉收,人们流离失所,衣不蔽体,食不果腹,加之疫病流行,人口大量死亡,统治者被迫实行荒政,轻徭薄赋,甚至开仓放粮,或从国库中拨款,购买粮食,提供医疗和药品,赈济灾民,并为灾民提供临时住所,停止一些不急之役,以及劝谕富人参与救灾等等措施。这一切都是顺理成章的,也在很大的程度上,起到了减灾的作用。
有些调整措施的出台既有实际的考虑,也有认识上的根源。比如灾害之年,养兵的费用难以承担,停止一些不必要的军事行动也是应该的。但在熙宁七年前后,有人便将当时的干旱与军事行动联系起来,认为是军事行动有伤和气,导致干旱,进而提出“罢拓土辟境之兵”,反对王安石所支持的王韶对熙河路的经略,当时王韶在与吐蕃作战的战场上取得了重大的胜利,但由于“京师风霾旱灾相仍,论者欲乘此弃河湟,上亦为之旰食,数遣中使戒韶驻熙州,持重勿出。”与此同时,在与辽国关系上也采取让步政策。这实际上是宋朝与周边少数民族关系的一个缩影。宋代拥有当时世界上人数最多的军队,但在战场上却屡战屡败,与宋人对天人关系的认识不无关系。旱灾的发生还进一步地影响到中外关系。宋朝政府在与其它政权打交道的过程中,经常处于劣势,久而久之变成了外交恐惧症,尤其是在大旱之年,当听说有外国使节到来的时候,举朝上下都感到十分恐惧,当时就有人说,“大旱,又汎使来,人惶扰,必致大乱。”
但也有些举措则完全没有实际的考虑,而只与古人的认识,即所谓的“阴阳”理论有关。如,大赦天下。熙宁七年三月,朝廷在派遣官员四处祈雨的同时,“仍令诸路监司检察巡按所部淹延枝蔓刑狱、审刑大理未断公事,疾速结绝以闻。”四月,旱情严重的开封府要求“灾伤州县未决刑狱,委监司选官结绝,杖以下情轻听赎,贫乏者释之。”皇帝还想通过多次赦免的方式“以救旱灾”,但王安石阻止了,王安石认为一岁三赦是“政不节”的表现,而依据古典的说法,“政不节”是致旱之由,而非弭灾之法。大旱之年,该不该实行大赦?在此之前便有争论。早在仁宗时,苏舜钦就反对大赦天下以为禳救的作法,他认为这种作法使得“杀人者不死,伤人者不抵罪,而欲以合天意”是做不到的。但他提出这一主张的依据仍然是循行故事和旧有的天人感应理论,而并不是人的理智。因为大赦之后,并没有出现人们所期待的天气,而是继续阴霾不止。他认为阴霾的出现是因为大赦有违天意,因此反对灾年大赦。看来,灾害之年的赦与不赦,都与古人对雨水的认识有关。只是由于大赦并无实际的考虑,因此,争论相对多一些,不过赦的主张更占上风。于此可见,旱灾通过人们的解释对于司法的影响。
对于天人关系的认识也影响到科学的发展。以雨量器为例,前面提到,自从有“上雨泽”制度的秦汉开始,雨水的少多就一直是上报的主要内容。至少从唐朝开始,雨水的多少和降雪一样是由尺寸,甚至是分来计算的。但从南宋秦九韶《数书九章》所载的“天池测雨”一题来看,当时虽然已有标准雨量器的概念,但标准的雨量器并没有出现,“器形不同,则受雨多少亦异”,而现在世界公认的第一台测雨器的发明则是1441年的朝鲜。那么,雨量器为什么得不到进一步的改进?我以为跟各级负责上报雨水的官员弄虚作假有关,而官员为何要弄虚作假?又跟古人对于雨水的解读有关。虚报不仅是为了迎合上方,同时也是为了自己。因为在古人看来,雨量不完全是由自然决定的,而是人事导致的。当某地出现灾害性天气,当地的官员就可能因此要革职查办,雨量大小有无决定官员的命运。同时,上报雨量也是由地方官员负责,而非由专门的机构执行,这也就为弄虚作假提供了方便。为了逃避自己的责任,虚报瞒报也就在此难免。
却说熙宁七年,由于干旱,举国焦虑,不过也很难免有人幸灾乐祸,因为他们正想借此机会,落井下石,将干旱的原因归罪于新政,最终达到将王安石赶下台,进而废除新政的目的。而支持新政一方的人,尽管他们一再否认灾异与人事一一对应的关系,认为“天文之变无穷,人事之变无已,上下傅会,或远或近,岂无偶合?此其所以不足信也。”同时又不能不接受大多数人仍然相信天人感应这样的一个事实。因此,他们也总想把灾害的程度说得尽可能小些,以减轻自己的罪过。于是就有司马光奏书中所说的,“又诸州县奏雨,往往止欲解陛下之焦劳,一寸则云三寸,三寸则云一尺,多不以其实,不可不察也。”诸州县何以要如此奏雨?一是像奏中所说,“欲解陛下之焦劳”;二则是为自己开脱责任,因为按照天人感应的说法,某地出现干旱,可能是当地官员出了问题,所以就算为了自己也有虚报的必要;三是为王安石新法的歌功颂德,因风调雨顺会被看成了新政的功绩,地方州县一级作为新法的执行者,在上报雨量时弄虚作假也有吹牛拍马的意思。就像王安石也不忘对皇帝说:“水旱常数,尧、汤所不免。陛下即位以来,累年丰稔”,来迎合当时人们所普遍接受的天人感应的观念。反过来看,司马光在奏折中之所以要对这种现象进行揭露,也是想借干旱之机,对王安石新政发起攻击,因为,如果真的在新政实施期间出现严重干旱,按照天人感应的理论来说,王安石及其新政是脱不了干系的。因此,即使各州县没有虚报雨量,司马光为了攻击王安石,也要污蔑地方官员造假,以使皇帝相信干旱是“莫须有”的,从而早下决心废除新法,罢免宰相。同时,为夸大干旱的事实,也要在雨量上报上做文章。因此,雨量器的精确与否对于双方来说都并不重要,重要的是看那种数据对己有利。数字出官,官出数字。雨量器就是在这样的文化底下失去了作用,也失去了进一步改进的动力。需要指出的是,造假现象不仅出现在雨量的上报中,也出现在其它的领域,比如天文观测,在传统文化中,天象的变化被视作王朝兴衰的反映,历代朝廷出于对自身命运的关注,也十分关注天象的变化,为了加强天文观测的准确性,防止弄虚作假,宋朝同时设置了天文院和司天监两个天文机构,以“互相检察”,每天都要将两个部门独立完成的观测报告进行核对,“奏状对勘,以防虚伪”。但是在熙宁年间,这两个部门却串通起来,共同编写观测报告,并且成为公开的秘密,对于“日月五星行次”,只是根据历法推算出来的结果,而根本就没有去进行观察,有关人员纯粹是只拿俸禄不干活。熙宁七年,沈括提举司天监时,“尝按发其欺,免官者六人,未几其弊复如故”。和上报天象记录相比,雨量上报似更容易一些,因为十里不同天,上方更难以稽查,受制裁的可能性更小,虚报的情况只会更加严重。而这一切都是建立在天人感应这样一个基本的信仰之上的。
熙宁七年的天人之际可以看出,原本来自于自然的雨水,通过人的解读,以及随之采取的措施,放大了其原本对于社会生活的实际影响。在中国历史上,环境既是自然的,更是社会的。
五 余论
天人关系是中国传统哲学的一个基本命题。对此,古往今来有很多的解释。回顾前人对于天人合一的研究,发现望文生义的多,理论阐述的多,借题发挥的多,而并没有放到历史的环境下去进行考察。实际上,天人合一既是理论问题,更是实践问题,我们完全可以从古人的实践中去理解古代人对于天人关系的认识。有关雨水的解读便是古人对于天人关系理解与认识的一个典型例子。通过熙宁七年干旱及其所引发的连锁反映这一例子的解剖,我们发现,古人认为天和人之间是存在感应关系的,天和人一样有自己的意识,某种自然现象,如雨水的出现,是天对人已发生的某种行为的谴告,人必须根据上天的谴告,对自己的行为做出相应的调整。这种天人学说,把天事等同于人事,把天灾看成是人祸,使人们将更多的精力,放在人事上,妨碍了对自然的进一步探索。就对于雨水的认识而言,古人的解读既有合乎客观事实的一面,采用雨量器等对雨水进行测量,也是一种较为科学的方法。但是,雨量器这种科学的方法在中国并没有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对雨水的解释也更多的是为政治斗争服务,对立的双方都想从有利于自己的一方面对雨水等自然现象和灾害做出解释,客观公正为主观需要所取代,精确的测量也就没有必要。在科学得不到发展的情况下,迷信也就必然盛行。自先秦到明清,乃至近现代,一有干旱,从官方到民间都要进行求雨。实际上也是中国科学发展的缩影。天人合一虽然强调顺天命,而尽人事,但绝对不是现代人所理解的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本文载《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2期,注释从略,引用请参照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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