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的名义》违法了!——从《人民的名义》解读公司股东人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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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开始每天推一篇以前的帖子,因为信披一点通写的不是时效性的文章,都是纯干货,不过时,不out今天推的是:《通用年度报告会议流程及文件》(点击蓝字看原文)近期,集合了40多位明星演员的超强阵容,题材在网友眼里“很敢拍”的反腐题材电视剧《人民的名义》成为全国人民的焦点。没想到的是,这部由全国最高政法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创作的“主旋律剧”, 居然有个大大的违法问题。
真想问问编剧大大,您是在侮辱最高检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最高检组织的作品都能出现如此“非法”的问题,看来这点对大家确实是个难题,今天我们就来简单聊聊公司法中关于股东人数的事情。1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法》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第七十八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证券法》第十条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新大风公司”是发起股份制公司,应该参照《公司法》第78条200人以下为发起人。203名股东,赤裸裸的藐视公司法!!!向特定对象(原大风职工)发行股份超过200人,属于公开发行,需报证监会核准。赤裸裸的藐视证券法!!!你以为你是上市公司吗?你以为你是新三板公司吗?
既然提到新三板,那么我们就来说说新三板股东人数超过200名的特殊规定:大方向上,新三板公司在挂牌后,如通过公开转让导致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并不违反相关禁止性规定,可以直接申请IPO;如通过非公开发行导致股东人数超过200人,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在进行非公开发行时应先获得证监会核准,其合规性已在非公开发行时经过审核,可以直接申请IPO。关于新三板公司的特殊情况,证监会有过单独表态:《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证券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属于公开发行,需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对于股东人数已经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200人公司),符合本指引规定的,可申请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等行政许可。对200人公司合规性的审核纳入行政许可过程中一并审核,不再单独审核。《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公众公司)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一)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二)股票公开转让。第三十四条 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公司申请其股票公开转让,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公开转让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公开转让说明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证券公司出具的推荐文件。公司持申请文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第三十六条 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的公司申请其股票公开转让,中国证监会豁免核准,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审查。从上述法规看,新三板公司是非上市公众公司,其特点是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或者公开转让,这个合法性是在新三板挂牌时经过了证监会的行政许可,就是证券法第十条所说”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只不过申报挂牌时,如果股东不超过200人的,证监会豁免核准,代由股转公司审查,豁免核准和核准效力是一样的,后面新三板挂牌公司再通过定向增发或者公开转让,股东人数超200人时,不需要证监会再核准一次,目前的规矩是发一个股东超过200人的提示公告。例如:
总结一下,证券法所说公开发行有两种情况,一种就是“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我们通常所称IPO,由证监会按首发管理办法行政核准。另一种,是“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这个适用“非公指引4号”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新三板公司申请挂牌时,如果当时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穿透计算)应按“非公指引4号”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向证监会申请行政核准,如果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穿透计算)则中国证监会豁免核准由股转审查。2实操中的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解决方式203名股东,虽说人数有点多,但也表明了大家的热情嘛,咱工作中遇到这类问题的时候,是不是感觉要一脸懵逼?不怕,实践中,还有如下做法可以有限规避股东人数超过上限:1股权代持通过签订股权代持协议,让一部分人只出资做隐名股东,不做工商登记。但是,在股权代持操作中,要求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间签订严谨而规范的股权代持协议,并让公司出具凭证,以维护其自身的权益,避免股权失控。2成立有限合伙企业通过成立有限合伙,然后以该有限合伙的名义对欲设立的公司出资,该有限合伙只算作一个股东名额,这样可以避免股东人数超限。
3股权托管或股权信托方式这是按照托管或者信托的原理来操作,出资人可以把出资和股权交给一个专业的托管机构、信托机构来代行股东权利。不过在IPO和重组的时候需要对股东人数进行穿透核查,具体可以详见金姐的《并购基金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项目的穿透说明》(点击蓝字看原文)3现实中真实的故事刚才说的是电视剧里演的,其实现实生活中小编也不厚道地找到了一个真实的案例。也就是说不光电视剧在股东人数上出bug,其实A股上市公司也会在股东人数上娱乐一把:2016年10月21日,某家上市公司发布三季报报告,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高达10.33亿!!!10.33亿!!!10.33亿!!!
▲三季报披露的股东人数(更正前)根据国家统计局第六次人口普查,全国人口只有12.40亿而已~~~10亿多名股东,真的到了全民炒股的时候,和印度人口数相当,应该是全世界股东数最多的公司了。
并且根据中登公司当期已开户数只有1.13亿户,而持仓账户数仅仅4900万户,这个数字也只是接近该家上市公司股东数的零头~~~
其实我相信这家公司的小伙伴是大意了,也许也是太忙了,所以疏忽了这一点。但是忙归忙,财务的事不太懂没有关系,但是有的时候工作需要多想想,逻辑性上面是否通顺。好吧,有时间也可以看看金姐写的《公告检查之三查七对》(点击蓝字看原文)。多的咱就不说了,望大家在今后的工作中细心细心再细心,公告完美完美更完美!本期投稿小伙伴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