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十个农资打假典型案例

回顾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十个农资打假典型案例

孙继承

2009、2010和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十个农资打假典型案例,关于种子农药和化肥。这十个案例涉及到刑法的两个条文,一个是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的条文,一个是非法经营罪的条文。
《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中“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一般以二万元为起点;“重大损失”,一般以十万元为起点;“特别重大损失”,一般以五十万元为起点。2008年《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三条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使生产遭受损失二万元以上的;(二)其他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情形。非法经营罪的梳理,见:农业行政执法领域常见涉刑案件立案标准及依据梳理(三)
以下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案例。农药、种子、化肥分别为4个、4个和2个。最重判了15年,最轻的判了缓刑。有2个案件二审根据被告人认罪认罚和赔偿等情况改判,从轻或减轻了处罚。
2009
1.被告单位黑龙江*农业化工有限公司、被告人张*生产、销售伪劣农药案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初,*农业化工有限公司在未经国家审批许可的情况下,由总经理张*提议,并经公司主要管理人员集体开会研究决定,擅自更改企业生产标准,将购买的农药“敌璜钠”混入其公司生产的“沃特力”牌水稻苗床营养剂中。2006年2月,*农业化工有限公司将76.9吨的伪劣“沃特力”牌水稻苗床营养剂赊销给佳木斯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佳木斯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将33吨该产品销售至桦川县、汤原县、同江市、集贤县、绥滨市等五市、县,致使使用该产品的213家农户水稻秧苗出现立枯病等病状,经鉴定受损水稻秧苗价值人民币1124947.50
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判处被告单位*农业化工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60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张*不服,提出上诉。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张*光的上诉,维持原判。
2.被告人王*龙销售伪劣农药案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7月初,被告人王*以每瓶7元的价格,从河北省深州购进40瓶伪劣“克无踪”除草剂,并以每瓶8元的价格销售给安新县河西村的王*奎,王*奎将“克无踪”用于其所承包的100亩棉花田,使用后发现大面积棉花叶片茎脉发黑,棉桃、棉花脱落,造成棉花减产,经鉴定造成损失人民币42485元。
高阳县人民法院以销售伪劣农药罪判处被告人王*龙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奎经济损失人民币42485元。宣判后,被告人王*龙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王*龙的上诉,维持原判。
3.被告人李*销售伪劣化肥案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初,告人李*采取以次充好的方式,将42吨伪劣“红康阿”复合化肥销售给崇阳县化肥经销商雷某等人,该复合肥经雷某等人卖给农民使用后,致玉米、西瓜等农作物减产,造成经济损失18.7万元。案发后,雷某等人赔偿农民损失134853元,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与雷某等人达成协议,由李*一次性赔偿雷某等人经济损失6万元。
崇阳县人民法院鉴于被告人李*能坦白罪行,积极交纳罚金,并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损失,销售伪劣化肥罪判处被告人李勇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李*服判,未上诉。
2010
4.被告人王*成、石*销售伪劣种子、非法经营案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被告人王*成于2003年6月成立北京亚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在未取得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以及超出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规定有效区域的情况下,王*成通过北京亚丰公司以及该公司设在济南、南京、西安等地的分公司,从他处购买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并将所购种子换装、分装、自行繁育后进行包装或者直接以散装的形式对外销售。自2003年至2006年1月,王*成通过上述方式共销售水稻、小麦、豆类、高粱、玉米、谷子、棉花等七类种子共计人民币162万余元,销售葡萄苗共计人民币138万余元,销售其他种子共计人民币234万余元;2、2003年9月至2006年1月期间,被告人王*成多次从其他公司或者个人处购买棉花种,并安排人员对购买的棉种换包装成所谓的亚丰系列“S80”棉花种或者将所购棉种经繁育后包装成“S80”棉花种,该棉种名称系王*成自己编撰,并未经过审定。2004年初,江苏省东台市农民陈**与被告人石*担任负责人的北京亚丰公司济南销售处联系购种事宜。石*在明知“S80”为假种子的情况下,仍向陈**出售“S80”棉种共计1 320袋,价格共计人民币29340元。**将所购棉种除自己种植一部分外,其余大部分棉种均加价后向东台市多位棉花种植户销售。种植户种植后,发现“S80”棉花长势与品种标签上标注的不符,不适宜在东台市种植。经鉴定,当地共种植“S80”棉花种1 800亩以上,损失金额人民币90万元以上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王*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以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王*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5万元以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被告人石*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宣判后,被告人王*成、石*均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王*成、石*的上诉,维持原判。
5.被告人孔*坤销售伪劣化肥案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2月至2007年5月间,孔*坤在明知其销售的“中化牌”氯化钾肥系伪劣化肥的情况下,仍以每吨人民币2 000元至2 200元不等的价格,将91吨伪劣“中化牌”氯化钾肥出售给佛山市三水区的香蕉种植户梁**。梁**将所购买的上述伪劣化肥用于其所承包的867亩香蕉地上,造成其所种植的香蕉出现蕉叶枯黄、蕉蕾断蕾、蕉苗坏死的现象,减产幅度约30%,经济损失人民币209万余元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以销售伪劣化肥罪判处被告人孔*坤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孔*坤不服,提出上诉。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孔*坤的上诉,维持原判。
6.被告人于*久销售伪劣种子案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于*久在明知自己销售的掖单19玉米种系伪劣种子的情况下,仍于2008年2、3月间在德惠市销售该种子24 374斤,致该市600户农民因种植该玉米种而减产约117万余公斤,经济损失约人民币175万余
德惠市人民法院以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被告人于*久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于*久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于*久的上诉,维持原判。
7.被告人王*九生产、销售伪劣农药案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2008年3月,被告人王*九盗用西安近代农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森草净”除草剂的农药登记号、生产批准证书号和产品执行标准,擅自组织生产名称为“园丁一号”的葡萄园专用除草剂,并伪造了检测报告。2008年3月25日,王*九以12万元的价格向新疆*凯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出售了80箱共1 000公斤“园丁一号”葡萄园专用除草剂,*凯莱公司将其中的60箱出售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吐鲁番地区的部分葡萄种植户。种植户经使用后,出现了葡萄树叶片发黄、皱缩、果粒小、根系大量坏死等药害症状,导致葡萄严重减产甚至绝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26万余元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判处被告人王*九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宣判后,被告人王*九不服,提出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王*九的上诉,维持原判。
2019
8.*生产、销售伪劣种子案。
被告人王*系四川隆平高科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平高科)江西省宜春地区区域经理。2017年3月,江西省南昌县种子经营商郭某询问隆平高科的经销商之一江西省丰城市民生种业经营部的闵某2、闵某1父子(另案处理)是否有“T优705”水稻种子出售,在得到闵某1肯定答复并报价后,先后汇款共30万元给闵某2。闵某2找到与其熟识的王*商定用其他种子冒用“T优705”种子销售。王*向隆平高科申报“陵两优711”水稻散子发货11925公斤,又和闵某2一起找到金海环保包装有限公司的曹某,印制了标注“四川隆平高科种业有限公司”“T优705”字样的小包装袋,后在闵某2的仓库雇人分包。闵某2支付了散子货款和制版、印刷等相关费用。郭某收到种子后出售给南昌县蒋巷镇、幽兰镇、余干县、进贤县等地的农户,成205户农户绝收,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61.9888万元。经查证,隆平高科从未生产、销售过“T优705”种子,也未取得“T优705”种子的生产、销售授权;“陵两优711”种子未通过在江西地区的审定公告。
一审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二审法院鉴于王*等在一审期间已共同支付460万元用于赔偿农户的损失,结合王*在本案中的作用、认罪态度、退赔等具体情节,改判其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9.*新生产、销售伪劣种子案。
被告人李*新系天津市*区农民。2017年5月,*新得知河北省*县菜农急需“耐寒优秀”青花菜种子后,采购“曼陀绿绿菜花”杂交种子进行分装,并贴上自行打印的“一代交配耐寒优秀青花菜”标签冒充“耐寒优秀”青花菜种子销售给*县和内蒙古自治区太仆寺旗多家农户,造成农户损失共计人民币221.842万元。
一审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李*新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二审法院鉴于李*新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农户经济损失并得到农户谅解,以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改判李*新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10.蔡*昌等生产、销售伪劣农药案。
被告人蔡*昌系河南省*县的农药经销户,被告人王*民系河南省博爱县农药颗粒生产商,被告人许*系福建省福州新农大正农资有限公司业务员。2013年4、5月份,蔡*昌邀约许*、王*民以福建新农大正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系福州新农大正农资有限公司股东)名义生产伪劣农药,在博爱县王*民承包的翔大化工厂农药颗粒生产车间生产假农药“免丢芯”牌杀虫剂126箱,销往虞城县、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等地,造成上述地区玉米绝收13160.86亩,经济损失1262万余元。
一、二审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判处蔡*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以生产伪劣农药罪判处王*民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以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判处许*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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