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竞业规则,公司起诉员工获赔112万,取证过程堪比间谍大片
中高层员工、公司骨干、技术核心入职公司时,公司会要求他们签署一份竞业协议。
那么,什么是竞业协议?
简单来说,就是员工在原企业所从事的工作,在跳槽选择时,不能进入竞争对手公司,有的竞业条件甚至连员工创业相关方向都会有所限制。
今天给大家分享一个关于竞业的案例,如果觉得文章太长,建议各位可以主要看看企业取证的手法,希望大家有所收获。
建设(化名)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一、建设无需向某森云计算公司返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375948元(税前);
二、建设无需向某森云计算公司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751896元;
三、建设依据《竞业禁止协议》及《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的补充协议》之约定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至2021年7月31日。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建设于2014年9月1日入职某森云计算公司从事销售工作,2020年1月31日建设因个人原因从某森云计算公司离职,建设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是104431.66元。
某森云计算公司主张曾与建设签订有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建设在离职后24个月内负有竞业限制义务,并在建设离职后向其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金共计税前375948元。
但建设在离职后即实际为竞争公司某亚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亚斯公司)提供服务,该公司LOGO为“MOKA”,已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
某森云计算公司就其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
一、《竞业禁止协议》,甲方为某森云计算公司、乙方为建设,签署时间为2017年9月1日。
某森云计算公司主张双方关于竞业限制权利义务的约定应以该协议为准。建设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其证明目的。
二、《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的补充协议》,甲方为某森云科技公司、乙方为建设,签署时间为2020年1月31日。
某森云计算公司主张因建设在职期间也曾为云科技公司提供劳动,故该公司也与建设签订了关于竞业限制的协议。
建设在本院组织的第一次庭审中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并对其签字申请司法鉴定,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中鉴定意见载明该检材与样本系同一人书写形成。
建设在本院组织的第二次庭审中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同时主张因该份协议签署时间在后,故建设与某森云计算公司之间关于竞业限制的约定应适用该文本。
三、建设在某森云计算公司工作期间名片及电子邮件,其中显示建设英文名为xxx。
建设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
四、某亚斯公司钉钉系统截图及企业微信截图,钉钉系统显示Kroos为销售部合伙人,电话为186XXXXXXXX,工号xxx;微信截图显示xxx所在部门为某亚斯销售部。
某森云计算公司称该证据来源于某亚斯公司离职员工。
建设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认可电话号码系建设本人联系方式。
五、快递单,显示2020年9月27日邮寄至某市海淀区知春路68号领航科技大厦、收件人xxx、电话186XXXXXXXX的快递于30日被前台代签收。
2020年9月28日邮寄至某市某区知春路68号领航科技大厦四层(某亚斯科技有限公司办公地)、收件人xxx、电话139XXXXXXXX的快递于29日被签收。
建设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其证明目的,主张其未收到过该快递,两个手机号码均系其本人联系方式。
六、视频光盘,其中拍摄到2020年4月2日至4日一戴口罩男子在上午出现在知春路68号领航科技大厦,并进入大厦。
某森云计算公司主张该男子即为建设。
建设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主张视频中男子并非其本人。
七、取证数据保全证书及视频光盘,取证时间为2020年9月28日,取证地点为某省某市某区福华三路80财富大厦附近,视频拍摄到9月28日建设早上出现在财富大厦BEEPLUS,晚上离开。
且在该地点同时拍摄到有身着“MOKA”袖标的男子。
建设认可当日起曾去过财富大厦,但主张并非是去MOKA工作。
八、公证书,系对MOKA官网的公证,其中显示李某为MOKA创始人、CEO,办公地址为:MOKA某总部某市海淀区知春路68号领航科技大厦4层,MOKA深圳Office财富大厦1层BEEPLUS2077室。
建设认可公证书的真实性,但主张所载内容真实性无法核实。
九、取证数据保全证书及视频光盘,取证时间为2020年10月18日,取证地点为某市某区悦里长城景观民宿,视频拍摄到10月18日建设出现在该取证地点,同时拍摄到有身着“MOKA”徽标服装的人与建设出现在同一地点。
某森云计算公司据此主张建设在当日参加MOKA在某郊区举行的半年工作会议。
建设认可其当日去过悦里长城景观民宿,但主张系去该度假村与朋友就餐,故不认可该证据的证明目的。
十、《委托代理合同》《服务合同》《专项咨询服务合同》、发票、电子客票行程单。
某森云计算公司主张为调查建设入职某亚斯公司情况,并为诉讼取证维权,公司共支付法律咨询费、代理费、调查取证费、差旅费、公证费等共计455 655.68元。
建设主张该组证据真实性无法核实,证明目的不认可。
十一、2020年3月26日某森云计算公司董事长王xx与建设的对话录音。
王:“怎么样,你那个机会?”。
刘:“我看完可能还是会去MOKA”。
王:“哦,理解,我太早就知道你有OFFER”。
刘:“我确实是这两天才定的,无论是现金还是期权都高很多,我其实不断问自己的是,我为什么离开某森……我和赵某谈下来,觉得互补性更强,觉得如果是一起去把事情做好的话……”。
王:“那么,到MOKA,你觉得这个过程中有什么样的风险和问题?”。
刘:“我觉得其实最大的问题是来自于,某森和我签了竞业,那就会有官司,对吧,我觉得,这个,我和赵某谈了,我们也谈得很细,这个不会有太大的问题,包括建立组织,我不知道,主要是这个地方,我觉得如果公司能够达成谅解,我们按照合同去赔付啊,或者这些,合同层面去,说实话都是请律师……”。
建设认可该录音中是其本人声音,其与王xx确曾有过此次对话,但该录音不完整,其确曾提过计划去MOKA,但最终迫于某森云计算公司的压力没有去。
十二、2020年10月14日王某与某亚斯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的对话视频、录音。
王:“就是在四月初,你们去开管理会的时候,建设在给大家去做培训的资料里面,抹去某森的LOGO,使用某森相关的数据,用的某森的PPT,你说,他后来没有,OK,这不算,他刚刚到的时候,在特别短的时间内就跟大量的某森的人做交流,我怎么跟大家交代,就是国兴如果你们是这个态度的话,那就没办法,那就只能打下去……”。
李:“你希望怎么样?”。
王:“说老实话,不是我希望怎么样,而是MOKA希望这个事情怎么样”。
李:“除了就是,要离开之外,还有什么其他的别的可能性吗?因为上次我们也提到过,比如我们一段时间不进某森的人,就是其他的我也没想到”。
王:“我说过,我觉得在这个过程中呢,这里涉及的问题就包括建设违反承诺,违反竞业禁止协议,而且入职MOKA之后呢,使用了某森的资料……”。
建设主张该证据的真实性无法核实,不认可其证明目的。
建设主张其虽于2017年9月1日与某森云计算公司签署有《竞业禁止协议》,但其与云科技公司在2020年1月31日签订有《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的补充协议》,故应以签订时间在后的协议约定为准,且协议约定违约金金额过高。
某森云计算公司在其离职后向其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金共计税前375948元。
其认可某亚斯公司即MOKA与某森云计算公司之间存在竞争关系,但其离职后,并未入职该公司;某森云计算公司主张的损失没有依据。建设未向法院提交证据。
一、建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某森云计算公司返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375948元(税前);
二、建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某森云计算公司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751896元;
三、建设依据《竞业禁止协议》之约定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四、驳回某森云计算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
《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的补充协议》的签订主体系某森云科技公司与建设,某森云科技公司与某森云计算公司分别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的补充协议》中未约定对某森云计算公司与建设之间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进行补充及变更。
现亦无充分有效证据证明某森云计算公司实际履行了《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的补充协议》的内容,故建设所持《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的补充协议》对《竞业禁止协议》相关条款进行补充及变更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其二,虽然某森云计算公司曾在仲裁及诉讼阶段依据《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的补充协议》要求建设履行相应义务。
但某森云计算公司最终确定以《竞业禁止协议》作为该公司与建设之间的竞业限制约定依据,且合同效力以人民法院审查认定为准。
综上,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的补充协议》系建设与某森云计算公司之间达成的合意,对双方之间的《竞业禁止协议》相关条款进行了补充及变更,双方之间的竞业限制约定应以《竞业禁止协议》为准。
一审法院依据《竞业禁止协议》认定建设在离职后24个月对某森云计算公司负有竞业限制义务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确认。
建设要求依据《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的补充协议》之约定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至2021年7月31日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建设是否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本院同意一审法院的认定,建设在离职后为某亚斯公司提供劳动或相关服务的行为,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应依据《竞业禁止协议》返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并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