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叶税手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农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20号),规定从2004年起,除对烟叶暂保留征收农业特产农业税外,取消对其它农业特产品征收的农业特产农业税。2005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农业税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至此,对烟叶征收农业特产农业税失去了法律依据。2006年4月28日,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政策截止2017年7月14日)
主要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4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烟叶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6]6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4号):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购烟叶的单位为烟叶税的纳税人。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烟叶税。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烟叶,是指晾晒烟叶、烤烟叶。
第三条 烟叶税的应纳税额按照纳税人收购烟叶的收购金额和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烟叶收购金额×税率
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
第四条 烟叶税实行比例税率,税率为20%。
烟叶税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五条 烟叶税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第六条 纳税人收购烟叶,应当向烟叶收购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七条 烟叶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购烟叶的当天。
第八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纳税。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第九条 烟叶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烟叶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6]64号):
“一、《条例》第一条所称“收购烟叶的单位”,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规定有权收购烟叶的烟草公司或者受其委托收购烟叶的单位。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查处没收的违法收购的烟叶,由收购罚没烟叶的单位按照购买金额计算缴纳烟叶税。
三、《条例》第二条所称“晾晒烟叶”,包括列入名晾晒烟名录的晾晒烟叶和未列入名晾晒烟名录的其他晾晒烟叶。
四、《条例》第三条所称“收购金额”,包括纳税人支付给烟叶销售者的烟叶收购价款和价外补贴。按照简化手续、方便征收的原则,对价外补贴统一暂按烟叶收购价款的10%计入收购金额征税。收购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收购金额=收购价款×(1+10%)
五、《条例》第六条所称“烟叶收购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是指烟叶收购地的县级地方税务局或者其所指定的税务分局、所。
六、《条例》第七条所称“收购烟叶的当天”,是指纳税人向烟叶销售者付讫收购烟叶款项或者开具收购烟叶凭据的当天。”
政策总结: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购烟叶的单位为烟叶税的纳税人。
2.烟叶,是指晾晒烟叶、烤烟叶。包括列入名晾晒烟名录的晾晒烟叶和未列入名晾晒烟名录的其他晾晒烟叶。
3.应纳税额=烟叶收购金额×20%,收购金额包括纳税人支付给烟叶销售者的烟叶收购价款和价外补贴。按照简化手续、方便征收的原则,对价外补贴统一暂按烟叶收购价款的10%计入收购金额征税。收购金额计算公式如下:收购金额=收购价款×(1+10%)
4.纳税人收购烟叶,应当向烟叶收购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烟叶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购烟叶的当天。即纳税人向烟叶销售者付讫收购烟叶款项或者开具收购烟叶凭据的当天。
6.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纳税。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