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律)浙江杭州一位老太太,走路时扶了下路边停放...

浙江杭州一位老太太,走路时扶了下路边停放的电动车,不料电动车竟然倒了,老太太也跟着倒了,导致腿骨骨折,花费医疗费4万多。老人家属认为,电动车不应随意停放在路边,影响路人出行,而且不是电动车没停稳,老太太也不至于摔倒,要求电动车主承担医疗费。电动车主认为与自己无关,拒绝赔偿。(来源:北晚新视觉网)

【家子说法】
1、老太太受伤确实值得同情,但也不能沾边就告啊。
2、法律上,电动车主应不应该承担责任?

从法律角度来看,老人家属要求电动车主承担责任,是基于侵权提起的要求。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是侵权责任归责的一般原则。根据这一原则,一般情况下,要求他人承担侵权责任,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第一,受害人有损害后果;
第二,对方有过错;
第三,损害后果与过错之间有因果关系。

这件事里,老太太确实受伤了,有损害后果,电动车主将车随意停放,确实也有过错。

但问题是,电动车主的将车随意停放是老太太受伤的原因吗?

从法律上看,这两者恐怕很难成立因果关系。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要求有相当大的可能性,也就是前一个行为有相当大的可能会导致后一个结果的出现,一般人都可以预测到可能会出现这个一个结果。

而电动车将车停放在路边,可能会导致一个老太太摔倒,一般人都很难预见到。这个结果是由于老太太去扶电动车才导致的,所以老太太摔倒与电动车主将电动车停放在路边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电动车主无需承担责任。

3、法院会基于公平责任原则判决电动车主承担责任吗?

不可能。

在《民法典》生效前,可能会出现这个结果。

但《民法典》生效后,法院已经不可能按照公平责任随意要求他人承担责任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将以前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修改为“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对于这种情况,法律没有规定可以分担损失,所以法院不可能基于公平责任原则要求车主分担老太太的损失。

4、司法理念变了,以前的“谁受伤谁有理”、“谁弱谁有理”已经行不通了,社会大众的理念也要变了,不能一受伤就必须找个人来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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