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保留份的法律解析

 本文是财富传承君之道的第240期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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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赋予了每个人自由处分自己遗产的权利,但在实现遗嘱自由的过程中,有的立遗嘱人完全从个人好恶、偏爱出发,或基于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在立遗嘱时任意取消某些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逃避对亲人应负的责任。这种任意性极容易造成社会财富分配不公和社会秩序的不稳定。因而,法律在继承法上对遗嘱自由进行了限制,“保留份”制度便是其中之一。

一、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七条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二、概念理解

根据法律规定,遗嘱保留份是指法律规定的遗嘱人不得以遗嘱取消的由特定法定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

例如,缺乏劳动能力的未成年人在被继承人生前一直由被继承抚养,依靠被继承人生活,若被继承人的遗嘱并未给该未成年人留下遗产,在该未成年人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情况下,应当在分割遗产时为该未成年人留下必要的遗产。

三、条文解析

(一)何谓“没有生活来源”?

其一,虽有低保金,也可能被视为“没有生活来源”。在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6民初3999号案件中,李某为智力三级残疾人,虽然每月尚能够领取一定的残疾人生活补助和低保补助,但该补助系补助其智力残疾和生活困难的救济金,李某能够获得低保也间接证明了其生活困难,且该收入较低,不能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李某应当视为继承法规定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故石某所立遗嘱应当为李某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其二,虽有退休金,也可能被视为“没有生活来源”。在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1民终8631号案件中,两上诉人均已达到80多岁高龄,吴某2无劳动能力,且无固定收入,吴某1虽有一定退休工资,但考虑到两上诉人吴某1、吴某2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近年来也多次因病住院治疗的事实,理应从吴德林遗产中预留必要份额,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两上诉人吴某1、吴某2年老体衰,且随着年龄增长,物价上涨,生活所需开销必然不断增加的实际情况,从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角度,综合考虑两上诉人目前年过八旬,身体状况不佳的客观事实,结合两上诉人尚有债权18万元、吴某1自己有一定收入,且两上诉人尚有其它子女应当承担赡养义务等客观因素,酌定被上诉人从吴德林的遗产中预留8万元给上诉人吴某1、吴某2。

(二)何谓“缺乏劳动能力”?

其一,肢体残疾不一定构成“缺乏劳动能力”。在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14民终1342号案件中,被告杨某身患残疾,等级为肆级,未婚、未生育、未抱养过小孩,无工作。但被告杨某并无证据证实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及属于特困群众等情形,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及(2015)梅江法民二初字第155号已生效民事判决,被告杨某的上述抗辩意见,依据不足,不予采纳。如果当事人存在残疾且认为自己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司法鉴定,并向有关部门申请领取低保金等方式予以证明。

其二,人格障碍不一定构成“缺乏劳动能力”。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2民终901号案件中,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载明:被鉴定人邱某诊断为人格障碍,评定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认定邱某请求为其保留必要遗产份额的主张缺乏依据。如果精神类疾病已经严重影响到正常工作而无法通过正常劳动获取生活来源的,可以考虑通过申请法院确认继承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方式证明其应当享有预留份额。。

(三)何谓“必要的遗产份额”?

针对“必要的遗产份额”,不同的法院采用不同的确定方式,其中较为常见的有以下三类:

其一,法院酌情确定预留遗产中的特定比例。预留的份额需要考虑其他继承人的数量、其他继承人的情况等,预留的份额并非确定的(部分法院根据时间情况酌情认定份额为遗产总额的30%、20%、10%)。

其二,按照法定继承本应继承的份额确定。在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2018)赣0429民初957号案件中,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即被告欧某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应以欧阳光辉遗嘱处理的遗产范围按照该继承人依法定继承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确定为宜。

其三,参照未成年人的抚养费计算标准确定。在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2017)冀0123民初3719号案件中,法院认为,被告时某年龄较小,不能独立生活,在分割遗产时应当给被告时某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被告时某2005年出生至今已有13岁,故被告时某的份额可按照2018年河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至18岁,再考虑被告时某的被扶养人应为潘静和被某的事实,经计算在进行遗产分割时可保留被告时某的份额为20600元/年×5年÷2人=51500元。

四、总结

从规范性角度看,“保留份”制度是对遗嘱自由的限制;从社会角度看,“保留份”制度保障了法定继承人的基本生活,有助于减轻国家和社会负担,维护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从家庭伦理角度看,“保留份”制度从亲属间的人伦亲情出发,保障家庭成员的利益,能减少家庭纠纷的发生,维护家庭关系和睦。在“保留份”制度的约束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不再被肆意剥夺,这也反过来保障了遗嘱自由的原则不受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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