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楷考考你:埋藏银圆谁“占有”?
对于埋藏物也不要从字面上理解,不要以为凡是埋在地底下的物都是埋藏物。埋藏物也必须是他人享有所有权但丧失了占有的物,如果是他人占有的物,就不属于埋藏物。例如,他人家中院子里或者墙脚下埋藏的物,就依然由他人占有,而不属于埋藏物。如果行为人将这种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则构成盗窃罪。
有这样一个案件:甲自己有一栋房屋,他父亲去世前就跟他说过,房屋的某个地方藏着一些银圆,但不知道具体位置。几年后,甲要将房屋卖给乙,但同时约定,如果以后发现房屋里藏着银圆应当归甲所有。后来乙在翻修房屋时,发现一个墙角下埋着许多银圆,乙将值钱的大量银圆据为己有,只是将一点点不值钱的银圆交给了甲。如果在甲将房屋出卖给乙之前,有人偷偷地从墙角下挖出银圆,就构成盗窃罪。这一点没有疑问。因为银圆是甲占有的,尽管甲不知道银圆藏在何处。在甲将房屋出卖给乙之后,甲依然对银圆享有所有权,但他已经丧失了占有,乙将银圆据为已有,构成侵占罪。问题在于,乙究竟是对埋藏物构成侵占罪还是对受委托占有的财物构成侵占罪?其实也容易回答。
【课外作业】
第一个作业是,有关前面讲过一个甲将藏有银圆的房屋出卖给乙的案件。在这个案件中,甲将房屋出卖给乙之后,乙是否占有了银圆?或者说,银圆是甲继续占有,还是由乙占有,抑或没有人占有?
【作业解答】
首先讲一下上次的两个作业。
第一个作业是问,甲将房屋出卖给乙后,房屋中藏着的银圆由谁占有。
大家都认为甲没有占有,这当然是正确的。至于乙是否占有,你们部分人说乙已经占有,所以乙构成委托物侵占;部分人说乙没有占有,因为乙不知道银圆藏在何处,所以,乙成立埋藏物侵占罪。可是,你们所有的人都只是就事论事,没有任何一个人设想:“如果丙或者第三者知道后,从乙的房屋的墙角下挖走银圆,构成什么罪?”我跟你们讲过无数次,分析案件时,要设想出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形,以便能够针对所有可能出现的情形都得出正确的结论。不能选择一种最轻松的学习方式来安慰自己,每天就是轻轻松松看点书,只是想知道别人说了什么,知道别人得出了什么结论,或者知道了一个新名词、新概念,而什么都不思考。如果仅仅将知道别人说了什么作为目标,那平时也不需要读书;把所有的书都当作工具书,想知道的时候一查就知道了。平时读书、看书不是只用眼睛的,是要用大脑思考的。思考什么呢?首先,吸取別人观点、论证方法等方面的优点,明白别人的书、别人的论文好在哪里,哪些方面值得自己学习。不要见到别人的观点与自己的不同,就不往下看,就立即反对。如果是这样,脑子里永远只有自己原先装的一点东西,永远也不可能有进步!你们一定要善意地对待别人的观点。然后,要设想别人书中没有提到的相关问题,按照别人的观点,相关的问题会怎么处理,自己觉得怎么处理合适。如果涉及法条的解释,一定要想到解释的多种可能性。学习刑法各论,最有效的方法就是设想出各种可能发生的案件,比较各种观点的结论,权衡各种结论的利弊,从而形成最好的处理方法。
关于这个案件的处理,只要你想一想第三者丙挖走了银圆应该怎么处理,就会得出乙是否占有了银圆的结论。如果丙挖走了银圆当然构成盗窃罪,不可能只构成侵占罪。既然如此,就必须说乙已经占有了银圆。你们部分人以乙不知道银圆藏在何处为由,否认乙占有了银圆。可是,占有意思需要具体意识到银圆藏在何处吗?乙事实上知道房屋里的某个地方藏有银圆,而且房屋是乙占有和所有,怎么可能说乙没有占有银圆呢?我在讲盗窃罪中的占有时,第一点就是说,主人房屋内的财物都是主人占有,例外的是客人提着包到主人家时,包由客人占有,当然也会有其他例外情形,比如住家保姆箱子里的财物,由保姆占有。但是,乙房屋里藏着的银圆,不可能属于例外情形,当然由房屋主人即乙占有。我们看书的时候要思考,除此之外,要不断地进行规范与事实的对应的训练,事实与规范的涵摄判断不是老师教会的,是自己反复训练オ会的。我讲了无数次要你们设想可能发生的相关案件,如果总是不进行这方面的训练,就不可能养成这个习惯,永远也不会设想。就像我以前跟你们讲各种解释方法一样,你们不训练,永远也不会灵活运用解释方法。你可能记住了十种左右的解释方法,可是如果不进行解释方法运用的训练,遇到法条时,也只知道进行平义解释,而不可能熟练运用各种解释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