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京畿道的设置与运作研究

吕成震

刷卷,即照刷文卷,指对各级衙门政务施行所立文卷、簿书的查核。明代凡政务之承行皆有簿书立案,各衙门专设照磨等官钩考文卷以防“簿书之欺谩上下”。朝廷又“恐有司之党比不可任也,凡照刷文卷皆差御史一员往莅其事”。1明代遇刷卷年份,都察院题派刷卷御史分行天下照刷各地文卷,在京各衙门案牍则专委京畿道监察御史照刷。万年时邢侗云,“京畿于制,岳岳风格,上而八座曹牍悉由契勘”。2该差职能繁重,地位亦较他差更为显要,故又有“大差之首”之称。3目前学界有关明代御史刷卷制度的研究不多,对于京畿道及在京刷卷制度的研究几乎空白。4本文对明代京畿道的设置、沿革、职能运作进行考察,以探究京畿道的制度特点及其运作实效。

一、京畿道的设置与沿革

(一)设置时间

洪武初年,官府卷宗“自中书省内外百司,悉听监察御史、按察司检举”,后又定台家互相检举之法。1可见明初内外文卷监督制度已颇为严密和成熟。但是,明代有关京畿道御史设置时间的记载却颇为模糊,明人亦无确论。嘉靖中,徐阶在《京畿道题名记》中追溯京畿道的制度渊源时称:

御史以监察为职,以浙江等十三道为署,出入中外,激扬刺举,无避大吏,其职重且专矣。京畿道又在十三道之右为特置焉。说者谓“始以佥都御史领之,后乃易以御史之久次者”,然其沿革不见于《会典》。而今两京畿道印,其一有文曰“洪熙元年造”,则其领以御史也久矣。岂佥都御史之设乃洪武、永乐间事,而御史其定制欤?

徐阶综合“说者之谓”及京畿道印文,推测洪武、永乐时在京刷卷以佥都御史领之,至洪熙时乃定以御史掌管。事实是否如此,下文略作考证。

两京畿道印,其一有文曰“洪熙元年造”,那么该差的设置时间基本可上溯到洪熙元年(1425年)。正是在该年,宣宗下令恢复了停置已久的御史刷卷制度,随后自上而下对内外百司文卷进行了一次全面与严密的照刷。京畿道监察御史的设置与此番恢复、整顿刷卷制度的举措有着密切联系。

洪熙元年八月,“陕西按察使陈智言:'《宪纲》:监察御史及各道按察司每岁八月中出巡审囚、刷卷。已著为令。比因营缮等事差遣,旧令遂废。凡储官司案牍散弃,钱粮、刑名、赃罚等项恐致湮没,无由稽考。上语都御史刘观等曰:'宪纲尔所职,何致废弛如是,其悉循旧例举行”。3宣德元年(1426年)三月,都察院遣御史唐舟等21人分往各布政司、直隶诸府州照刷文卷。4这是明宣宗全面恢复御史刷卷制度的开端。该年六月,上御奉天门谕左都御史刘观曰:“中外文武诸司文卷已遣御史照刷,其内府诸衙门皆有钱粮出纳,近闻其弊甚多,即选能干御史率监生于东华门外庑下,取各监局文卷簿籍详加磨勘,有隐匿钱粮、虚冒支给者悉以闻”。5可见当时的刷卷制度已得到全面恢复,自内府至中外文武诸司文卷皆在照刷范围之内。洪熙元年京畿道刷卷印,可能就是当时为了照刷在京文武诸司文卷所制。

那么在此之前,在京刷卷一事由何官主管呢?徐阶猜测“岂佥都御史之设乃洪武、永乐间事”?其实,早在洪武年间已有派遣监察御史照刷在京文卷的记录。如洪武二十二年(1389年)监察御史蔡新稽核在京诸司官吏案牍,6以及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监察御史稽核在京诸司洪武二十三年(1390年)、二十四年(1391年)案牍,“得其隐没违错等事通一百二十四、刑部尚书杨靖等当逮问者二百余人”。7可见,洪武后期在京刷卷事务已由监察御史领之,且这两次所刷文卷时间前后相接,御史照刷在京文卷似已成为常制。又如《兰台法鉴录》所载,洪武朝御史黄子平、孙文锡等、永乐朝阎皥等,皆曾受命刷卷京畿。

综上所见,在京御史刷卷制度早在洪武年间已然成形,其职由监察御史领之。此后监察制度几经更置,至宣宗时恢复刷卷制度,并特铸“京畿道监察御史之印”以凭照刷,1京畿道御史之职大致创设于此。

(二)沿革之“无征”

京畿道设置虽久,但是嘉靖时薛应旂、徐阶等人皆云京畿道“沿革不见于《会典》”、“考官制者之久而无征”、“是皆不可考矣”。2这种现象又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呢?

首先,明初文献记之不详,“文献之湮没”致使京畿道的设置沿革无从考征。但是,其中仍有些许线索可循。如相较于洪武《诸司职掌》所定刷卷条规,正统四年(1439年)所颁修订后的《宪纲》对御史刷卷的范围与时间作了进一步规定,申明“凡在京大小有印信衙门、并直隶卫所府州县等衙门,在外各都司、布政司、按察司文卷,除干碍军机重事不刷外,其余卷宗从监察御史每岁一次,或二岁、三岁一次照刷”。3该条令明确将“在京大小有印信衙门”这一刷卷范围列出,可以说是对宣德初年设差专刷在京文卷制度的继承。此后该条令又被载入正德《明会典》,4至万历重修《会典》方又在此基础上增补“凡在京刷卷屬京畿道”等条目。5可见,明初刷卷制度虽有定制,但是随着明代对刷卷制度的完善及对刷卷条文的细化、修订,朝廷才逐渐将京畿道御史的差派、职能等条令编入《会典》,这也是京畿道职能渐重的体现。

其次,明前期御史刷卷的举行未有定期且多有停搁,在京刷卷并未持续施行。成化九年(1473年),御史杨守随奏称“洪武、永乐、宣德年间,循例举行,不敢以兵荒灾异而或停罢。迨正统年来,始有兵荒停止之议”,“天下诸司文卷,自景泰六年(1455年)以后,不曾照刷。天顺四年(1460年),都察院举行,寻蒙停止,以故因循,不敢再奏,积至一十九年”。6可见刷卷制度停罢之久,京畿道刷卷亦长久未能举行。于是,宪宗规定“以后三年一刷,不许违误”,7刷卷御史差派的周期才得以固定下来。此后,京畿道的差派与运转渐趋稳定。明前期御史刷卷制度施行周期的不稳定更使京畿道设置沿革的轨迹难以考征。

二、京畿道的职掌与刷卷流程

徐阶《京畿道题名记》云:“予惟国朝建立,诸司条理品式灿然备具,而又于文案严照刷之条,重埋没违枉规避之罚,期以杜吏欺,饬法守。故每省必命御史董之,而是道之设则又居京师重地,凡六曹、五府暨百司庶正文案之照刷咸属焉。”8明代对于文案照刷颇为重视,目的是为防政务壅积、胥吏欺弊。各省文卷皆有御史管理照刷,而京畿道设于京师,负责照刷在京“六曹、五府暨百司庶正之文案”。需要注意的是,其刷卷范围仅为在京诸司,并不包括直隶府州卫所等衙门,直隶文卷的照刷另由直隶刷卷御史负责。

明代南北两京京畿道皆有专署,在京刷卷皆在京畿道衙门内进行。南京京畿道位于城北太平门外,近三法司,9北京京畿道衙门在城西三法司北。1南北两京畿道御史皆为外差,故其署皆不在都察院衙门内。京畿道刷卷的流程大致有点派御史、坐衙刷卷、都察院覆核与照磨官磨勘等环节。

首先,点派京畿道监察御史。每逢刷卷年份,刷卷御史人选皆由都察院题请,皇帝钦点。在道御史员数多时则有陪选,数少时则径行填注。其人选的拟定则依照御史的资历,往往“以御史资深者差用”。2两京京畿道御史多选自北道御史,南道御史不与。京畿道御史的人选经皇帝钦点后,该御史将原任事务交接,然后至内府“诣印绶监,领京畿道监察御史印,画押于尚宝司”,3将刷卷印信领出。都察院则移咨各衙门以配合刷卷,其“刷卷监生、人吏,照依旧例移咨吏部取用”,“其应起给符验、关文,应付马匹、船只、廪给”咨兵部给用。

其次,坐衙刷卷。京畿道监察御史受领印信后调取刷卷吏员、监生入驻京畿道衙门,在京刷卷宣告开始。京畿道监察御史到任后,在京各衙门需将本衙门文卷遣专官移送京畿道照刷。《明会典》规定,“五军都督府、六部、大理寺,令该吏具报事目;太常寺、通政司、太仆寺、光禄寺、鸿胪寺、国子监、翰林院、各卫,令首领官吏具报;其余衙门正官、首领官通署呈报,以凭查刷。”5如吏部文卷的照刷,待“京畿道案验到日,呈堂,移付三司送刷,完日,仍移付三司领回”,6其他衙门大致相同。这体现了对所刷文卷的重视,规范了送刷过程的责任制度。随后,京畿道御史率刷卷典吏及监生“锁院丛居”照刷文卷。7其刷卷依照卷内有无违枉、是否完结、有无规避等项,批以“照过”、“通照”、“稽迟”、“失错”、“埋没”等照驳之名。而“照刷之方又各有其法”,吏、户、礼、兵、刑、工六房文卷各有不同。8案卷中“若有狱讼淹滞、刑名违错、钱粮埋没、赋役不均等项,依律究问。迟者举行,错者改正,合追理者即与追理。务要明白立案,催督结绝”。9两京刷卷并无时限,大多耗时数月至年余,事后两京京畿道御史“各另造册奏缴,及造青册另送部院查考”,10刷卷御史则赴院接受回道考察。

最后,都察院覆核与各衙门照磨等官磨勘卷宗。京畿道御史刷卷完成后须将所刷违错等项案件汇总上报,并弹劾迟错等案卷经由官吏,“其经该官员,应请旨者,奏请取问。其余官吏,就便依照刷文卷律治罪”。11都察院对其上报内容覆核,最终听皇帝裁决。如成化间御史刘乔“按京畿,稽诸司卷籍无所纵”,12刷出“自成化十二年(1476年)正月起至成化十五年(1479年)十二月终,其间文卷埋没、稽迟、违错者总计七千七百二十四宗”,“经该官员太子太傅英国公张懋等三千二百五人,埋没者郎中刘澄等二千二百十六人,稽迟、违错者郎中曾鉴等二百三人,并请逮治”。13随后皇帝命付都察院覆核,经都察院覆核后,皇帝下命惩处不法官吏,“埋没钱粮军丁数多者,逮治其罪;数少者,责取招收停俸一月;其余违错稽迟等项,俱宥之”。1若有御史未能尽职,则听都察院弹劾。至此,京畿道的刷卷工作宣告结束,接下来各衙门文卷的具体督促工作,则交由各衙门日常照刷机构——照磨所或照磨、检校等官磨勘,限一季度内追理改正。若京畿道所刷出迟错等项文卷未能在期限内改正,一经照磨所查出则依律论处。其刷卷与磨勘期间若刷出违错与应改不改等不法事项,皆照《大明律》“照刷文卷”、“磨勘卷宗”等条惩处,其中“若钱粮埋没、刑名违枉等事,有所规避者,各从重论”。2京畿道三年一次刷卷与在京各衙门照磨所每季磨勘相互配合,“照刷者,将各衙门有行文卷而照刷之,以发其弊之所在也;磨勘者,将各衙门已刷文卷而磨勘之,以观其事之所改也”,3如此以保证朝廷政令上下贯通,政务完结无错。

三、京畿道的地位与差派特点

(一)大差之首

京畿道“上而八座曹牍悉由契勘”,事权极重,“其文移之体,视诸道有加,盖重其任,俾得行其法也”。4京畿道的职掌及朝廷对该差的有意推重,使其位列“大差之首”,这也令京畿道御史的选授及迁转皆异于其他各差御史。明代京畿道御史的选用皆以年深御史领之。纵观京畿道御史在台宪之履历,大多历三差甚至四差方得选用。如弘治朝的御史赵鉴,初巡南畿马政,复监两淮盐法,又巡宣大二镇,得掌京畿道;5嘉靖朝的御史张鹏,初按甘肃,复按山东,方得入当京畿道;6万历朝的御史孔贞一,初差巡青,次差巡漕,乙巳巡按四川,丁未巡按真定,掌河南道印管外察,癸丑补江西道管京畿道。贞一前后历差有四,中间还曾掌外计,可谓资望已极。7故嘉靖中韩邦奇云,京畿道乃“御史之极选也,非资深望重不得与”,8明末左副都御史张捷亦称“京畿、提学、京营、督饷以及顺天巡按八大差,非资俸最深者不得与”,9可见此差选任标准之高。京畿道御史的升迁亦颇为显要,明中后期该差完差后大多内升“小京堂”,并逐渐成为御史迁转之定例。如《吏部职掌》称:“刷卷、提学大差御史得升太仆少卿、大理寺丞、光禄少卿等官。”10但是,入掌京畿道之御史往往年资已深,常有刷卷未完即升迁去任者,刷卷工作因之中断迁延,及继任者续刷已又隔三年。11御史升转制度的僵化在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京畿道一差履职秩序的紊乱。

随着明代御史制度的演变及京畿道地位的凸显,京畿道与都察院及各道的关系变得更为复杂。京畿道本为御史之差职,由各道御史选任,事完则复命回道,差、道之别泾渭分明。至万历时,各道御史缺额严重,且因差遣繁多道无定员,以至于各道“掌管数易,政体推诿”。万历二十一年(1593年),左都御史孙丕扬题请将各掌道御史改为题差,“劄委掌管一年为满,即准算差”。12此后,御史差、道之别逐渐模糊。京畿道一差居于京师,又设有专衙、专印以承差务,除差派周期长于其他掌道之外,在运转机制上与各道掌道御史已無明显差别,其地位甚至比一般掌道御史还要高。明末曹学佺便曾提出应厘正旧制,将京畿道更定为都察院之首道。1这一设想在明末并未产生太大影响,直到清代随着京畿道的衙门化及职能的演变而最终成为现实。

(二)专差专使

明初,内外刷卷御史皆为专差,自成化以后地方刷卷渐由各地巡按御史兼理,而京畿道则依然保持着专差专使的特点。

明中期后,两京御史缺额严重,在道御史往往不敷差用。地方刷卷的兼差化成为一种妥协的办法。成化九年,边远地方已有以巡按兼管刷卷之例。3至成化十二年,明廷全面议定各地刷卷御史的分派员额及履职办法,“多而难理处宜专委御史一人,少处宜令巡按并清军御史兼管”。4其中,南北两京刷卷因事务繁杂,依然各派专差御史一员管理。嘉靖十二年(1533年),明世宗命“南北直隶十三省布政司,清军、刷卷二御史宜并行巡按御史兼理,不必专差……著为令”。5该令将各直省刷卷及清军事务不分繁简皆命巡按御史兼理。此后虽间有清军兼管刷卷之例,地方刷卷事务由巡按御史兼管成为常态。6但是两京畿道刷卷并不包含在兼差条令之内。如嘉靖二十九年(1550年),都察院先题差御史杨以诚、党承赐管理两京畿道刷卷后,又差南北各道御史十四员往各省、两直隶,专委清理军伍,兼管照刷各衙门文卷。7可见嘉靖十二年令后京畿道刷卷依然专差专派,而京畿道之差派一直延续至明亡。8

嘉靖后,刷卷、清军等差逐渐由巡按兼理,进一步加剧了巡按御史权力的膨胀。至明后期,各地巡按御史已是“百务萃揽”、“事大繁而反易集”的局面,但是“其所为集,知非昔日之详也”。9御史巡按地方“簿书山积,而精神疲于捡阅”,10又兼理清军、刷卷,“未免举彼而遗此,挂一而漏万”。11京畿道监察御史在这种趋势下仍保持着专差的地位。这使得在京刷卷能够较少的与其他衙门或差职产生利益纠葛,任专而责成,以便于更好地发挥稽查文卷的职能。这种刷卷格局也大致被清代继承,但是清代于顺治末年废除巡按制度,地方文卷由督抚及各级照磨官等行政官员负责,乾隆时又“将京畿道并入十四道,共为十五道”,京畿道除刷卷外还兼理直隶刑名等事务,12其独立性又远不及明代了。

四、京畿刷卷的运作实效

明代京畿道刷卷御史的设置及在京刷卷制度的施行,使得明代刷卷制度進一步完善。京畿道刷卷在原有文卷照磨制度基础上进一步派遣专差监察御史进行稽查,加强了对各衙门的约束和监督。

自洪武二十年(1387年)废置磨勘司之后,明代逐步建立起一套多级刷卷体制。1在以文书稽查为中心的多级监督制度下,御史、按察司与各衙门照磨等官相互配合,“内外结合”、“常特互补”,层层稽查文卷,以革除奸弊、保证政务的通达。如在京光禄寺文卷每月皆有御史轮流照刷,每三年又照常送京畿道通刷;2南京刑部文卷皆由本部照磨所磨刷,“遇京畿道御史到日……各司及照磨所、司狱司各整应刷并上年通照文卷,开造点单刷目揭册,各行送刷”。3京畿道监察御史每三年一次通刷文卷,对在京各衙门照磨及监察御史的日常刷卷工作起到了监督作用。

同时,通过比较明初《诸司职掌》与《明会典》所载各道御史带管衙门的分隶范围,可知洪武《诸司职掌》所定十二道御史分隶范围中并无六科、都察院等衙门。4明初六科、都察院等监察机构的文卷除本司照磨外,并没有外部机构进行查核监督。而正德《明会典》则将六科与都察院分别划归广西道、河南道日常照刷,5各道御史日常分隶衙门的完善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在京监察机构无人监管的制度缺陷。且六科、都察院等衙门的文卷皆在京畿道职责之内,6京畿道的设置也起到了对中央监察部门进行监督的作用,完善了在京衙门的监督体系。

但是,京畿道御史刷卷制度在施行过程中逐渐产生诸多弊端,明中后期照刷制度渐成具文,失去了“察奸弊、正违错”的作用。

首先,多重刷卷体制逐渐失衡,内外文卷过度依赖御史“特刷”。早在永乐时期,刷卷制度“因营缮等事差遣,旧令遂废”,即便宣宗重申旧制,各地按察司因故停刷、渎职现象依然严重。如宣德五年(1430年),江西按察司副使石璞言,“按察司旧置佥事分莅各道,照刷文卷,分理词讼。比来多因差委不得专理”。7宣德七年(1432年),福建巡按邵宗称“在外诸司文卷皆属按察司照刷,今福建所属自永乐二十年(1422年)至今未刷”。8正统三年(1438年),河南按察司佥事朱理“当出巡刷卷,辄留司不行,及去甫一月即以完报”。9迨至明后期,“按察司官听御史举劾,而御史始专行出巡之事”,10各地按察司出巡刷卷之责逐渐被巡按御史取代。而在京刷卷亦逐渐依赖于京畿道御史照刷。从在京刷卷的结果来看,洪武时所刷在京衙门违误等案卷仅为百余件,而自宣德以后所刷出违误等案卷往往多达万余,弹劾经由官员多达数千员。如宣德七年,御史罗铨照刷行在各衙门卷牍,“自宣德元年正月至宣德四年(1429年)十二月总六万四千八百四十二事,内稽缓错误、冒支埋没钱粮及故出刑名、失追赃物等项凡一万九千七百四十二事”。11成化十七年时,御史刘乔照刷在京文卷,刷出文卷埋没、稽迟、违错者总计七千七百二十四宗,经该官员三千二百五人,其中埋没者二千二百十六人。弘治十一年(1498年)时,御史汪宗器照刷在京诸司文卷,奏劾官员凡四千八百八十员。12可见宣德以后在京刷卷所查出违误案卷数量之巨,其间不乏埋没钱粮、出入刑名等重弊。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明定期差派御史刷卷的确起到了清理积案的作用,另一方面则表明在京各衙门照磨、检校等官自刷以及各道御史常刷文卷的机制已失去效用,导致大量案牍堆积,只待特刷。一旦御史特刷受阻,或特刷官吏也虚于应付,那么整个看似严密的刷卷体制也就趋于瘫痪了。

其次,京畿道刷卷受到权贵势力的阻挠,刷卷效果大打折扣。自正统以后,各地刷卷多有遇兵荒灾异停刷之例。而在京权贵勋戚亦假托地方灾异奏请将在京刷卷一并停止,以此规避刷卷。如成化九年,掌后军都督府事会昌侯孙继宗等“以四方灾伤欲并在京诸司停止刷卷”,被御史杨守随弹劾。宪宗虽规定“以后三年一刷,不许违误”,却命“见刷文卷并停止”,置继宗等勿问,纵容了勋贵规避刷卷的行为。1同时,御史等官若想稽察权贵所掌衙门文卷亦颇为困难。汪直职掌西厂时,“法司郎中、御史等官,每遇吊查文卷,俱要亲赍赴厂,竟日伺候,不得一见”。2更甚者,当御史刷卷触及权贵利益时,还会遭受打击报复。正德二年(1507年)御史冯允中“刷卷南京,参究指挥张翰等罪,翰等瞰其复命枉道还家,呈守备太监郑强。奏闻,逮允中诏狱拷讯,且坐以参究不当。事情有旨命司礼监官监杖三十发遣,而尽宥其所参究者”。3次年,御史陈玉照刷在京文卷,“有埋没、违错、稽迟、差错、失差诸弊,亦如例举劾”,而刘瑾矫旨以不分别具奏,竟降三级调外用。4刷卷御史被借以他错贬斥,所参究者亦尽被宥免,这对刷卷制度造成极大的破坏。

再次,刷卷者日渐轻慢,照刷制度渐成虚文。明中叶以后“文人、学士往往重史籍,而于文卷则诋为鄙俗,至却去不欲观”,受此风气影响,刷卷者对文卷多有轻视之心,刷卷未奏实效。对此,徐阶批判道:“夫文卷视史籍,虽其文细粗古今不同,然而国之故实,与夫贤人君子经世佐时之具,民生政治休戚兴替之由,举于是。在其有资于见闻政理,宜无不同。而轻重之若是其异,是大惑也。”5然当时士人视“徭赋征输、狱讼论决、簿书期会”为施政之末,诸生“诵诗读书,工于文词,朝夕孜孜,急于进取”,亦无暇顾及文卷。6缺乏基层管理经验的刷卷监生在这种风气的影响下,自是“昏花习倦诗书眼,回护难穷簿领心”,7无法胜任此差。明中期以后御史多由推官、知县行取,8大多御史对于基层行政文卷案牍不可谓不熟悉。但是,官场之上亦受此风气影响,为官者“高谈坐啸而厌薄簿书”,9欲其尽心刷卷已为难事。照刷之际“吏既视以为常,而御史间亦习于姑息,送刷者举其一或遗其二,照刷者详于细或略于大”。以至于“当时建署设官之良法美意,且将为弥文故事,日以坠失”。

最后,官僚政治的弊病也严重影响了刷卷的效果。王亚南曾言,在君主专制政体中,“官僚或官吏就不是对国家或人民负责,而只是对国王负责……他们只要把对国王的关系弄好了,或者就下级官吏而论,只要把他们对上级官吏的关系弄好了,他们就可以为所欲为的不顾国家、人民的利益,而一味图所以自利了”。11明代亦是如此,“上官但考政于厨传,课绩于簿书”,12而其下“为郡县者多以簿书期会、悦上致誉为急,视庙庑敝坏、礼器未备顾漫不为”。13同时,明代实行上下连坐,官吏之间有着通同作弊的基础,上下之间往往巧为修饰、遮掩庇护。14御史刷卷本为稽察“簿书之欺谩上下”、防止“有司之党比”而设,有助于抑制官僚政治的弊病。但是当官僚政治愈演愈烈之时,监察制度亦逐渐受到侵蚀。明代御史代天子巡狩,握有举劾大权,逐渐成为地方官员逢迎的對象。御史巡历“供亿馈遗之费动以百数,甚至公受保举谢仪,私索地方土物,法纪荡然”。1这样一来御史也与所察之官利益交关,自难发挥监察效力。故万历时冯琦称“先年尝议核实政,毕竟所报多是虚文,久之则核实之言亦成虚文矣。”2且在明代刷卷制度运行过程中,御史过于凭信簿书文卷,刷卷制度脱离实际。簿书案牍是治理政务的基础,“欲外簿书期会以为治,固理之所必无”。3然而御史巡历“惟急簿书期会与迎承趋走之末,不暇问有司贤否”,4“凭信簿书而不校仓库之实,踵弊袭偷,恬不知怪”。5而所刷之簿书文卷又“改匿诬捏,巧伪百端”,6又何能以之参劾诸司。更何况御史参劾往往举其小而遗其大,“未上报者不过廷劾免冠一谢”,刑虽百倍于古,“废事之罪不一二焉”。最终“簿牒甚美,靡有胜前,朝廷之间以为已治,而闾阎之下不知其事谓何也”。

综上所述,明代的监察制度虽较历代更为缜密,但是实际的监察效果却并不理想。“行一事焉则虑其可欺,而又设一事以防其欺”,8这种层层叠加的监察体制非但没有发挥出实际的监察效果,反而增加了朝廷治理的负担。正如嘉靖时赵釴所论,“磨勘之使,冠盖相接,自谓尽法,实徒滋奸,亦何益于政理”。9并且,明代政无巨细皆差委御史查核,致使其职能过于庞杂,逐渐偏离了监察的重心。明初太祖尝多次训诫风宪官当识大体,“苟不知其本,察于小物而昧于大体,终非至正之道”,10“风宪之设本在整肃纪纲、澄清吏治,非专理刑名。尔等往修厥职,务明大体,毋徒效俗吏拘拘于绳墨之末”。11自明中叶以后,御史却往往“以簿书、刑狱为职业”,12纠察官邪、建明言事反在其次。成化时御史范珠称,科道之设“职专谏诤,虽有簿书、刑狱,乃其余事”,而今“或满考而未尝举劾一人,或解任而不闻建明一事,骨鲠之风,扫地尽矣”。13至明后期御史升转“论差”而非言事,14诸御史自然乐于“各修职业,弗务多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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