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案例|施工方收到票据无法承兑时,可向发包方主张权利

施工方收到票据无法承兑时,可向发包方主张权利

——承、发包方约定以承兑汇票形式支付工程款,在汇票无法承兑时,承包人可以基础法律关系及施工合同主张权利。

标签:|票据|票据追索权|工程款|价款实现

案情简介:2014年,开发公司以13张商业承兑汇票形式支付建筑公司工程款9500万元。后该汇票因余额不足被银行拒绝承兑,建筑公司诉请开发公司支付工程款9500万元及利息。开发公司以建筑公司应通过票据追索权主张权利为由抗辩。

法院认为:①开发公司向建筑公司支付商业承兑汇票目的在于支付工程款,属于清偿债务方式之一种。案涉汇票系因余额不足而被银行拒绝承兑,建筑公司对此不存在过错。该汇票并未实际产生偿付工程款效力,建筑公司有权要求开发公司继续履行支付工程款义务。②《票据法》第61条规定的票据追索权是“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是使得持票人享有向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的权利,而非限制持票人只能通过票据追索权主张权利,该条规定并不排斥持票人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或原因行为主张权利。本案中,建筑公司提起的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建筑公司与开发公司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对方,开发公司负有向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给付义务。汇票只是支付工程款一种手段,建筑公司已提交证据证明案涉汇票无法承兑,且明确要求在本案中向开发公司继续主张被拒绝承兑汇票对应数额的工程款给付义务,此种情形下,应尊重债权人根据基础法律关系主张权利的选择。判决开发公司支付建筑公司9500万元工程款及利息。

实务要点:承、发包方约定以承兑汇票形式支付工程款,在汇票无法承兑时,承包人可以基础法律关系及施工合同主张权利。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1341号“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北宏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审判长包剑平,审判员杜军、朱燕),见《收款人接收到的票据无法承兑的,可以向付款人主张权利》(撰写人朱燕、陈其庆),载《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疑难案件裁判要点与观点》(X4-2020: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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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本案例摘自天同码。天同码,是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借鉴英美判例法国家的钥匙码编码方式,收集、梳理、提炼司法判例的裁判规则,进而形成中国钥匙码的案例编码体系。《天同十八部》已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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