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在工作中受伤,雇主一定承担责任吗?

在普通人看来,雇员在工作中受伤,雇主承担赔偿责任是天经地义的事。但是,《民法典》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人损司法解释》)修订之后,这个问题变得复杂起来。

我们将这个问题细分成以下三类情形进行分析,为了简化问题,本文不考虑第三人侵权造成的雇员受伤情形。

一、受雇于个人

个人受雇于个人,原《人损司法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021年1月1日后,该条文被删除,现在该法律关系由《民法典》第1192条调整,“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很明显,原规定是无过错责任,现规定是过错责任。

二、受雇于单位,形成劳动关系

个人受雇于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不适用《人损司法解释》,直接适用《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调整,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即只要劳动者不是故意,即使用人单位无过错,也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三、受雇于单位,形成劳务关系

个人受雇于单位,形成劳务关系,原《人损司法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021年1月1日后,该条文被删除,《民法典》没有相关的具体条文。依据法理,无特别规定,就适用一般规定,《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很明显,原规定是无过错责任,现规定是过错责任,即用人单位有过错才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何种情形形成劳动关系,何种情形形成劳务关系,就又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了,以后再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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