甦飞 | 自我意识的独立与依赖:黑格尔的主奴辩证法

作者:Paul Redding
译者:何啸风
本文译自The Cambridge Companion to Hegel and Nineteenth-Century Philosophy,pp.94-108,特别鸣谢译者授权本号推送
自我意识是自在自为的,这由于、并且也就因为它是为另一个自在自为的自我意识而存在的;这就是说,它所以存在只是由于被对方承认。
在《精神现象学》第四章开头,叫作“自我意识的独立与依赖:主人与奴隶”的八九页内容或许是黑格尔被人读得最多的文字。而上面这句话概括了它的中心思想。在“乙、自我意识”这一部分中,只有第四章(“意识自身确定性的真理”)。“甲”和“丙”两部分都包含三章内容。
《精神现象学》的核心主张之一,大体上可以用这句引文概括。我们之所以是以“自我意识”为特征的存在物,只是因为我们“为”对方而存在,(或准确地说)只是因为我们被对方承认。我们可以把此观点称为“自我意识”的“承认条件”(acknowledgment condition)。这无疑是一项实质性主张,而且它也是“理性的社会性”(the sociality of reason)这一论题的核心。不过,黑格尔只在“自我意识的独立与依赖”前面一段话里,在讨论“欲望”作为自我意识模型的时候,用很随意的口吻提到了它。我们至少可以说,接受“承认条件”的意义是什么,尚不清楚。虽然粗读下文的“主奴辩证法”可以得到一个大致的轮廓,但是,它的哲学意义到底是什么,还不好说。黑格尔讨论自我意识的条件,主要靠的是“自在存在”、“自为存在”、“为他存在”这些词。可是,像他的诸多典型表述一样,人们很容易大致知晓他的用意,却很难让它明确。不过,真的想领会黑格尔的主张的性质和根据,免不了要做出一番努力。

1.

自在存在、自为存在、为他存在
在对世界的日常反思经验中,人们通常会预设,我们经验到的客体是像它们“本身”那样“真实地”呈现给我们的。也就是说,即使没有人经验到客体,客体依然像“在我们经验中”那样存在着。此种日常态度即“意识”的态度,“甲、意识”这一部分,就在讨论这样的经验。到了“乙、自我意识”这一部分开头,黑格尔对之前的那种经验进行了重申。虽然意识的最初目标是把自身以外的某种东西(看似独立的“自在”)作为现实,但是,在意识的经验中慢慢显露的结果是,看似独立的自在(in-itself)其实“仅仅是为他物而存在(for an other)的一个方式(Weise)”
或许,要理解这种态度,最好的办法是把它视为康德主义的激进化。康德认为客体是为意识而实存的,它是“表象”,它的“形式”是意识主体赋予的。康德区分了“表象”和“自在”的事物。而黑格尔认为,意识的情况是,呈现给意识的事物(康德的“表象”)是现实的,但是它等同于认识它的事物。也就是说,起初独立的“自在”之物,如今被意识把握为自己的事物,成为完全依赖于意识的“表象”。用黑格尔深奥的话说:“那自在的就是意识。”在意识到自身客体的过程中,意识也意识到了自身。
但是,我们要如何思考“自我意识”呢?一种轻易的方式是,把它视为类似笛卡尔的“我思”的直接性的自我反思(immediate self-reflection)。费希特在《知识学新说》的“第一导论”中说:
一个物却完全应当是多种多样的。可是一旦有人提问:究竟是谁知觉到它就是那个物呢?任何懂得这个问题的本意的人都不会回答说:是它自己知觉到的;而是还必须再设想一个知觉到这个物的理智(intellect),因为理智与这个物相反,必然能自己知觉到它自己是什么,对它就无须再设想什么东西了。
可是,笛卡尔的思路不足以把握自我意识的最初方向;费希特的思路也一样。不同于笛卡尔把“心灵”视为思维着的东西,视为实体,费希特用“本原行动”来界定自我。“本原行动”不同于“事实”,后者是一个纯粹的事物。所以,按照费希特的解释,自我必须意识到自身的“真实状态”,即意识到自身的“活动”。“不管自我是什么,它都是自为的(for itself)”。我们可以说,自我意识到自身,自我是自为的,同时也是自在的。自我意识的理智,其特征在于“存在和注视的这种直接结合”(immediate unity of being and seeing),即存在方式和对存在方式的知觉的直接结合。
在“意识自身确定性”部分,黑格尔的方向明显和费希特的观点有关。不过,从“自我意识的独立与依赖”部分开始,黑格尔指出,自我意识既是自为的,“又是”(and)自在的。此处就不仅仅涉及“直接结合”了。黑格尔的“又是”说明,自我意识必须以某种形式把两个方面结合起来。事实上,正如我们将看到的那样,在主人和奴隶的故事中,双方都实现了其中一种模式。不仅如此,“又是”对黑格尔的方法论至关重要。虽然这种自身确定性(Self-certainty)的直接性依然含有笛卡尔因素,但是,黑格尔的认识论的关键是,我们在不断的“失败”当中获得进步。自我意识把“自在存在”的确定性呈现为“自为的”。自我意识把“自在”的特征凸显出来,从而更好地理解自身。不仅如此,我们已经看到,意识的经验表明,“自在”的特征,其实仅仅是为他物而存在。在主奴辩证法之中,黑格尔试图证明“为他物而存在”的重要性。

2.

作为欲望的自我意识
在“甲、意识”这部分(这种态度认为,某物的给定性说明了其独立的存在)结尾,意识已经知道,给定的东西,其实是由它的构造模式(mode of constructing)构成的。所以,意识早已成为自我意识。不过,构造是一种活动,所以说,从意识到自我意识这一转变,其实是从最初的沉思形式到某种实践形式。这样一来,“乙、自我意识”这一部分从明显的实践层面——欲望——开始讨论自我意识的形态,也就不足为奇了。事实上,欲望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可以说明自我将自身把握为给定的对象的本质。虽然人们往往将欲望视为朝向世界的心理态度,可是,经过一番反思我们看到,因为欲望客体完全是因为“某人在欲望它”而展露出来的,所以,我们可以把欲望视为某人自身状态的投射或构造。黑格尔似乎就是这么想的:
意识,作为自我意识,在这里就拥有双重的对象∶一个是直接的感觉和知觉的对象,这对象从自我意识看来,带有否定的特性的标志,另一个就是意识自身,它之所以是一个真实的本质,首先就只在于有第一个对象和它相对立。
我们已经说过,黑格尔描绘自我意识的最初方向,用的是“费希特式的”术语,不过我们要澄清一下:黑格尔用的词语是Begierde,它表示一种appetite。而费希特那种康德式的道德自我意识绝不会基于appetite的实践层面。费希特希望把意识对世界的基本方向视为某种“奋斗”或“努力”,而不是被动的沉思。可是,这种“努力”明显无法简化为自然主义的“肉欲驱动”过程。对费希特和康德来说,道德行为的独立和自主是关键的考量,所以,费希特认为,有限的自我在限制、规定它的一切事物(包括嗜好、肉欲)面前“奋斗”。因此,对费希特来说,实践理性的优先性即实践能力/道德能力的优先性。他追随康德,把该能力称作“欲求能力”。此处的“欲求”(Begehrung)不同于黑格尔的肉体性的“欲望”(Begierde)。可是,我们其实发现,从黑格尔的角度看来,这种“道德意向性”依然具有某种Begierde体现出的深层结构。根本上说,Begierde即对一切给定物的否定态度,而这恰恰是费希特的道德主体对待规定他的事物的态度。我们可以说,道德欲望是寻求摆脱初级肉欲或自然嗜好,像对待客体那样对待肉欲和嗜好。在下一节中,我们进一步指出,黑格尔使用Begierde,还关系到他在自然语境(生命领域)下对肉欲的讨论。不过,我们先要记住,黑格尔把欲望的不足视为自我意识模型的做法,同自我意识的直接性有关。
费希特假设,自我的自在和自为的直接统一,使得自身确定性不会误解它对自身的观点。与此相反,在黑格尔看来,恰恰是自我的自为方式和自在方式的差异,使得自我能够在经验层面到达知性的真理——到达自在自为的存在。可是,这道最初的鸿沟,对黑格尔来说还有其他的后果。自我意识的自在方式不同于自为方式,这一事实提出了新的议题:自我意识如何“为他物而存在”?此议题的后果之一是,它提出了“我们”这些意识进程的观察者——现象学我们(phenomenological we)——共享的意识或观点。后果之二是,它让黑格尔理论的费希特维度发生了某种“自然哲学式的”变形。

3.

生命语境下的欲望
1801年,在颇具谢林风格的《费希特与谢林哲学体系的差别》中,黑格尔批评费希特的解释过于“主观”,而缺乏“客观的”——自然哲学式的——自我意识主体的概念,即所谓的“主体-客体”(subject-object)。黑格尔对费希特最基本的指责,就是他把“主体-客体”(《小逻辑》第213节:“理念是自在自为的真理,是概念和客观性的绝对统一。”)限制为“主观的”概念。在《精神现象学》中,这种指责实际上导致这样的主张:在自我意识的欲望模型中,自我意识的“自为”层面(主观和独立的)支配、超越了“自在”层面(客观和依赖性的)。不仅如此,《费希特与谢林哲学体系的差别》提出的自然哲学视角,赋予“自为”概念新的意义,从而摆脱了本文开头费希特的论述中的笛卡尔因素。自我存续和自我引导的有机体在各种活动中表现出某种形式的“自为”。可是,有机体当然是客观存续的事物——当然是“自在的”。不同于笛卡尔的心灵,有机体可以为他物而存在。
在“甲、意识”部分,因为我们把意识视为“自在”,所以,我们这些现象学观察者能够抛开意识自身来把握其本质:把握其构造对象的积极能力。可是,在第4章,自身确定性把自身把握为主观性活动,把对象把握为依赖性的,把握为“无”(nothing)。于是,情况在某种意义上反过来了。作为某种自我运动的对象,自我意识是自为的。它所作用的对象,尽管被视为无,但是,如同自我意识自身,该对象必须归属于客观性的秩序。假如我么想看到自我意识的行动,那么,就必须给它行动的对象。由此一来,我们就明白,比起自我意识自身的意图,对象还有更多的内涵——我们就明白,为什么自我意识的活动自身依赖于这些对象。这正是自我意识在实践经验中学会的道理。自我意识必须明白,它具有某种必然的依赖性。
于是,黑格尔提出了“生命”这一主题:
对自我意识是否定的东西的那个对象,就它那一方面说来,在它本身或者对于我们而言同样是返回到它自身,正如就另一方面说来,意识是返回到它自身一样。通过这种返回到自身,对象就成为生命。
从主观角度或第一人称角度看,欲望或许直接是否定对象的欲望;可是,从外部角度或客观角度(我们这些现象学观察者)看,欲望体现了这样一种目的论的行为:有机体接触他人,从而保存自身,或者占有他人的生命。尽管我们可以认为这种欲望的目标是普遍的生命,但是,在欲望主体面前,普遍层面必须呈现为明确的对象;主体的欲望必须指向“活生生的过程”,从而占有其生命。由此,我们可以看到,自我意识必须把它的多重演变都集中起来,这样它的中介对象同时具备第1-3章讨论的各种意识对象的特点:感性确定性,知觉,知性:
那被自我意识当作异于自己而存在着的东西,就它之被设定为存在着的而言,也不仅仅具有感性确定性和知觉的形态在它里面,而它也是返回到自身的存在,并且那当下欲望(immediate desire)的对象即是生命。
乍看起来,黑格尔仅仅提出了“自然哲学式”的解读。但是,细看一番,黑格尔显然认为,他从第1-3章可以顺理成章地把欲望定位在生命领域。起初,意识把感性确定性的直接的确定的“这一个”视为意识对象的真理。接着,意识认识到这种直接知觉到的性质,仅仅是更复杂的知觉对象的一个层面。不同于感性确定性的“这一个”的单纯性,对象还有某种内部结构,拥有各种可变换的现象属性。不过,反过来,知觉也发现其对象要复杂得多。知觉和知性的区别,类似于对世界的常识观点和科学观点/规范观点的区别。在知觉角度,我们把世界视为各种属性对象的集合,而在知性角度,这些对象成了一个统一、遵循法度的世界的有机组成部分。
意识的直接形式,即自身确定性,正是感性确定性在实践层面的对应物。感性的欲望指向特定的感官上的“这一个”,而在“这一个”当中,欲望的自我意识认识到自身。在最基本层面上,欲望指向我们面前的感性物——比如鲜嫩多汁的菠萝——但是,它作为某种根据感性特质被认识的事物,呈现在我们面前。这种感性特质让感性物不再是独立的存在物。可是,这仅仅是欲望对象呈现在我们面前的直接形式;事实上,对象的呈现形式要复杂得多。黑格尔的哲学方法的基本原则是,在否定或扬弃之中,意识/自我意识的每个阶段都保留上一阶段的因素。意识自身确定性必须明白,当下的“这一个”不是对象的真理,我们这些现象学观察者知道对象不仅仅是无,知道对象具备知觉(欲望对象必须具有活生生的属性)和知性所揭露的那些因素。为了理解黑格尔在此提出的把握对象的第三种方式,我们还需要一点儿背景知识。
首先,对于知性,我们必须清楚,黑格尔对牛顿式的世界观做了一番动力论解释。这一解释基本上遵循莱布尼茨和康德的传统。不同于先前的力学解释,动力论认为牛顿的定律不是关于静止物体的运动,而是关于互相吸引或排斥的“运动力”(moving forces)。这些运动的力,构成了自我运动的模板,构成了第4章的自然哲学式解释的有机因素。实际上,在1794-1795年《全部知识学的基础》中,费希特基于物理学的动力论解释,提出了这样一种有机领域的概念。不过,这是他的实践知识而非理论知识的一部分。所以,用黑格尔的话说,这种有机领域相当于某种需要反对的否定性领域。接下来,在黑格尔看来,知性代表了一种与世界的认识论关系,被限定在有限的认知形式中。康德把知性和理性对立起来,把前者限定在“表象”领域。所以,在康德(以及费希特)看来,“力”永远无法代表“自在”世界的构造,只能代表为主体而存在的世界。在科学解释中,人们用“力”来解释经验性、遵循法度的常态,因而人们提出的解释不同于人们解释的现象。
可是,在黑格尔看来,康德提出的现实的不可知恰恰说明“这种差别没有差别”,“力的性质恰好与规律相同”。黑格尔认为,知性提出一种差别,仅仅是为了消除差别。除了“认识世界”这一主张,还要加上一条主张:我们所认识的,是知性构成的表象。构成知性,是为了提出差别,然后消灭差别。不过,这种提出差别,然后在后续同一性中消灭差别的做法,正是概念性的意识的特点(比如,欲望提出它的对象,然后对自我意识进行中介):
同一个东西,在知性看来是一个具有感性外表的对象,而在我们看来,却是在它的本质形态下的纯粹概念。
到此为止,或许可以看出,黑格尔如何实现第4章预设的自然哲学式的立场(以及其他立场)。“扬弃原理”的意思是,不管自我意识起初如何看待对它进行中介的对象,对象都必须表现得如同知性提出的相互作用的“力”。一个有机体对他人的欲望行为,会由对立的有机体的相应行为来满足。进一步地说,这些动力论和自我运动的对象,具有知性本身体现的某种结构。这种运动(隐含着自我意识)需要先提出差别,然后克服和消除差别。可是,这种类型的“运动”仅仅发生在有机世界的自我运动的力量之间。
以这种方式来理解自然世界,为自我意识的动力论语境提供了一个模型。然而,自我意识不能仅仅在活生生的世界中成立。接下来,我们将搞清,有机体的行为,不仅表达对特定事物的“欲望”,而且表达(作为知觉对象)该事物的“活生生的”属性。我们将搞清,欲望如何参与到“生命”的循环当中,成为具体的共相(concrete universal),成为系统性知性的对象。不过,单纯的有机体无法明白这个道理,因为生命系统无法把共相视为结局:
不是作为这种简单的类(genus)而独立存在;而是在这个结果中,生命指向着一个它自身以外的他物,亦即指向着意识,对于意识生命是作为这种统一或类而存在着。
因为自然的肉欲无法把握共相,所以,它无法成为自我意识的正确模型:欲望陷入同直接对象的矛盾关系之中,不得不依赖对象,从而在否定对象的过程中表现出独立性。这一概念难题同样困扰着费希特,他把道德自我意识视为某种元欲望(metadesire.)。道德自我意识努力否定自身的嗜好,从而摆脱对象;可是,“满足”会让自我意识失去生存的必要资源。
由此可见,无论是欲望,还是道德自我意识,都不是自足的(self-sufficient)。黑格尔说,自我意识的满足,不能通过否定对象:“只有当对象自己否定了它自己(effects the negation within itself)时,自我意识才能获得满足。”当然,自我否定,就如同费希特那种元欲望式的自我意识所做的事。所以说,在这种新的模型中,“自我意识只有在一个别的自我意识里才获得它的满足”。在这个地方,黑格尔引出了“承认”这一主题。“自在自为的”自我意识,“它所以存在,只是由于被对方承认”。于是,单纯的生命领域被某种“具体的共相”取代。黑格尔把它称为“精神”。在这种具体的普遍性中,主体之间的、受概念中介的承认(自我意识的生命领域),实现了各种各样的人类生命(distinctively human lives)。

4.

生命,承认,精神
“承认”这一概念并非黑格尔原创,它同样借自费希特,尤其借自费希特的《自然法权基础》。实际上,费希特认为,主体承认对方的权利,是自我意识的必要条件。就这一点而言,费希特已经把承认作为自我意识模型的核心了。后来,在《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采用了费希特的“承认权利”。契约关系,在费希特看来,即双方都承认对方作为所有者的抽象权利。可是,黑格尔认为,从法律角度理解承认,并没有把握它的本质:事实上,看一看费希特的承认概念的形式,可以说明该概念依然困在自我意识的欲望模型之中。在形式上承认对方的权利,其实是否定对方欲望、消灭对方欲望的另一面。承认他人拥有某物的权利,其实是限制我们自己不去垂涎该对象。
在生命的领域,具体的共相(这个类)“指向着意识,对于意识生命是作为这种统一或类而存在着”。与此类似,在抽象权利的领域,我们在“市民社会”中发现的抽象、法律的领域,也依赖另一个领域——家庭领域。在家庭领域中,我们可以把承认的循环(circle of recognition)把握为某个“类”。在家庭里,家庭成员把“类”作为自身的本质。在这里,承认不会对立于冲动或情感,而是直接等同于它们。当然了,作为客观精神的一种较直接的形式,家庭很接近自然生命的领域。正因为如此,在后期的哲学中,黑格尔把家庭和市民社会的两种承认,充当“自在”和“自为”的例子。家庭和市民社会都被纳入更加自足的客观精神——国家。不同于前两者,国家是“自在自为的”。不过,在《精神现象学》对承认的论述中,已经可以窥见这种思路。
正如我们看到的,单纯生命领域的主角,无法根据共相来把握欲望对象:只有真正、完全具有自我意识的人,才拥有这种能力。假如我们反思一下此观点,我们就会明白,在斗争领域,自我意识的主体能够把握共相,将意味着什么?假如人们知道,除了消灭他人独立性的欲望,还有一种共相的欲望(对生命本身的欲望),那么,人们就能发现满足欲望的其他方式。实际上,这就是黑格尔所说的,具有自我意识的生物的斗争中,双方所做的事。在这个领域,斗争的结局是一方屈服于另一方,从而建立主奴关系。
黑格尔讲述的故事,至少外表上是清晰的。在成王败寇的有机世界,在“弱肉强食”的自然领域——霍布斯的“自然状态”——我们还有另一种解决方式,不用消灭其中一方。黑格尔说:“在这个运动里,我们看见,那表明为力的交替的过程又重复出现了,不过现在是在意识中出现罢了。”也就是说,斗争双方都拥有整个逻辑表达式上的各要素(感性确定性、知觉、知性)。不同于单纯的生命领域,两个人对对方的否定态度要复杂得多:
自我意识所遇着的对象并不仅仅是被动的像欲望的对象那样,而乃是一个自为地存在着的独立的对象,对于这样一个对象,因此,如果这对象自己本身不做它(前者)对它所做的事,则它对它的对象再也不能为所欲为。
自我意识斗争结束后的主奴原型社会(protosociety of lord and bondsman),是一种传统的生活形式,两人扮演胜者和败者(主人和奴隶)的角色,分别过着不同的生活:
所以它们就以两个正相反对的意识的形态而存在着。其一是独立的意识,它的本质是自为存在,另一为依赖的意识,它的本质是为对方而生活或为对方而存在。前者是主人,后者是奴隶。

5.

主奴动力学
在这种模型中,每个人都把握到自我意识的本质(自在自为结构)的一部分。主人保留了“自为”地欲望的方向。奴隶放弃自己的欲望,成为单纯对象或对方意志的工具,处于依赖性的“自在”位置,是主人满足欲望的对象。不过,主人的角色是选择的结果,不仅仅是“给定”的结果。主人暗示了一种独立性——如果奴隶“自己本身不做它对它所做的事”,则主人“对它的对象再也不能为所欲为”。可以说,奴隶接受了这一身份,以换取这条命。而且,他始终承认对方的主人身份,以信守承诺。承诺和被承诺的双向结构,构成了双方的社会角色,而且该结构是概念性的、有规律可循的。“主人”和“奴隶”这对概念,对双方的互动进行中介。由于这种概念的参与,“社会性”的这种初级形式,成为“理性”在生命领域的一个例子,只不过是初级的例子。
因此,主奴社会,就是黑格尔提出的克服自我意识欲望模型的不足的一种结构。“自我意识只有在一个别的自我意识里才获得它的满足”,这就是主人在奴隶身上发现的东西。奴隶的自我意识放弃自己的欲望,“自己否定了它自己”。在主奴社会中,“精神这一概念已经出现在我们前面了”。这个领域不是抽象地对立于单纯的生命领域,而是扬弃了生命的动力学:它是具有自我意识的生命领域。事实上,一旦忽略上述事实,把精神和生命对立起来,就会像费希特一样,困在自我意识的欲望模型之中。虽然“我们”这些现象学观察者可以认识精神的真理,但是意识所须进一步掌握的(what still lies ahead for consciousness),关于精神究竟是什么的经验——精神是这样的绝对的实体,它在它的对立面之充分的自由和独立中,亦即在互相差异、各个独立存在的自我意识中,作为它们的统一而存在∶我就是我们,而我们就是我。
在后面几页,我们知道,这种雏形阶段的主奴社会是动荡不安的,每个成员都体现出其他成员的特征。之所以出现这一辩证发展,是因为从一开始,独立和依赖的分配就不对等:“一方只是被承认者,而另一方只是承认者。”作为具有自我意识的生命的条件,这种社会状态无法体现它的本质。像我们看到的那样,奴隶放弃自我,自己否定了自己。可是,主人截然不同。主人的“自为”性质始终如一。主人的自我意识依然困在欲望模型之中,这意味着主奴之间的承认结构陷入了矛盾。主人无法完全成为具有自我意识的主体,因为他把奴隶视为某物,而不是把奴隶明确视为另一个自我意识。奴隶作为主人的对象,“这个对象并不符合他的概念(does not correspond to its concept)”。而主人既然无法把奴隶视为另一个自我意识,也就摧毁了主人的自我意识的条件。
正如主人表明他的本质正是他自己所愿意做的反面,所以,同样,奴隶在他自身完成的过程中也过渡到他直接的地位的反面。
奴隶为主人劳动的过程中,了解和改造了世界的对象,慢慢掌握了对象。他获得了对于客观世界的否定能力,从而超越了主人的初级的“自为”性质。主人的否定能力,依然限于当下欲望的满足。正因为如此,奴隶“乃是在服务中现实地完成这种转化的。在这种过程中,在一切个别的环节里,他扬弃了他对于自然的存在的依赖性,而且他用劳动来取消自然的存在。”不仅如此,奴隶通过劳动改造了自然界的对象,从而实现了否定性活动:“通过劳动奴隶的意识回到了它自身(durch die Arbeit kommt es aber zu sich selbst)。”读到这里,我们能看到,雏形阶段的主奴社会开始了一个动态进程,走上了一条发展的道路。如此一来,以改造性活动、“受到限制的欲望”为特征的奴隶意识将会占据这片土地。主人则做不到这点。
读到这里,人们很容易得出这种观点:历史的进程就是,不断产生对自我意识的出现至关重要的相互承认。可是,第4章第1节末尾,黑格尔提醒人们该如何理解自我意识:“在陶冶事物(fashioning the thing)的过程中,它意识到它特有的否定性、它的自为存在是它的对象,只因为它扬弃了与它相对立的存在着的形式。”也就是说,最终,陶冶事物的自我意识,作为自我意识的工具或模型,同欲望一样遇到了局限。奴隶起初是惧怕主人,惧怕以主人为代表的一般事物,比如“死的恐惧,对绝对主人的恐惧”。起初,奴隶的态度是“自在”。可是,最终,在“自为”环节,奴隶扬弃了与它相对立的的形式。自我意识的真理,必须理解为前后两个环节的统一
如果没有最初的绝对的恐惧,意识就要陶冶事物,那么它只能是主观的、虚妄的偏见与任性;因为它的形式或否定性并不是否定性自身或真正的否定性,它对于事物的陶冶因此并不能给予意识自身以意识的本质。
自我意识是自在自为的,这由于、并且也就因为它是为另一个自在自为的自我意识而存在的;这就是说,它所以存在只是由于被对方承认。

插图 / 坚尼地城

排版 / 李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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