甦飞 | 自我意识的独立与依赖:黑格尔的主奴辩证法
自我意识是自在自为的,这由于、并且也就因为它是为另一个自在自为的自我意识而存在的;这就是说,它所以存在只是由于被对方承认。
1.
一个物却完全应当是多种多样的。可是一旦有人提问:究竟是谁知觉到它就是那个物呢?任何懂得这个问题的本意的人都不会回答说:是它自己知觉到的;而是还必须再设想一个知觉到这个物的理智(intellect),因为理智与这个物相反,必然能自己知觉到它自己是什么,对它就无须再设想什么东西了。
2.
意识,作为自我意识,在这里就拥有双重的对象∶一个是直接的感觉和知觉的对象,这对象从自我意识看来,带有否定的特性的标志,另一个就是意识自身,它之所以是一个真实的本质,首先就只在于有第一个对象和它相对立。
3.
对自我意识是否定的东西的那个对象,就它那一方面说来,在它本身或者对于我们而言同样是返回到它自身,正如就另一方面说来,意识是返回到它自身一样。通过这种返回到自身,对象就成为生命。
那被自我意识当作异于自己而存在着的东西,就它之被设定为存在着的而言,也不仅仅具有感性确定性和知觉的形态在它里面,而它也是返回到自身的存在,并且那当下欲望(immediate desire)的对象即是生命。
同一个东西,在知性看来是一个具有感性外表的对象,而在我们看来,却是在它的本质形态下的纯粹概念。
不是作为这种简单的类(genus)而独立存在;而是在这个结果中,生命指向着一个它自身以外的他物,亦即指向着意识,对于意识生命是作为这种统一或类而存在着。
4.
自我意识所遇着的对象并不仅仅是被动的像欲望的对象那样,而乃是一个自为地存在着的独立的对象,对于这样一个对象,因此,如果这对象自己本身不做它(前者)对它所做的事,则它对它的对象再也不能为所欲为。
所以它们就以两个正相反对的意识的形态而存在着。其一是独立的意识,它的本质是自为存在,另一为依赖的意识,它的本质是为对方而生活或为对方而存在。前者是主人,后者是奴隶。
5.
正如主人表明他的本质正是他自己所愿意做的反面,所以,同样,奴隶在他自身完成的过程中也过渡到他直接的地位的反面。
如果没有最初的绝对的恐惧,意识就要陶冶事物,那么它只能是主观的、虚妄的偏见与任性;因为它的形式或否定性并不是否定性自身或真正的否定性,它对于事物的陶冶因此并不能给予意识自身以意识的本质。 自我意识是自在自为的,这由于、并且也就因为它是为另一个自在自为的自我意识而存在的;这就是说,它所以存在只是由于被对方承认。
插图 / 坚尼地城
赞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