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裁判观点:保证与债务加入(即并存...
最高法院裁判观点:保证与债务加入(即并存的债务承担)的区分和判定。
保证与债务加入(即并存的债务承担)的性质相同,较难区分。但实践中,仍有区分的必要和标准。
债务加入下承担人的债务,是与原债务并立的自己债务;而保证债务则为保证他人的债务,是附属于主债务的债务。
承担人在承担后对债权人有清偿或者其他免责行为时,对于原债务人有无求偿权及其求偿范围,依据承担人与债务人之间内部法律关系而确定;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故,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不明时,应斟酌具体情事综合判断,如主要为原债务人的利益而为承担行为的,可以认定为保证;承担人有直接和实际的利益时,可以认定为债务加入。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8)最高法民终8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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