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 | 工程质量保证金六问六答

为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修养责任,很多发包方采用了质量保证金这一法律保证形式。本文笔者就工程质量保修金在实务中常见的几个问题,做简要分析如下:

Q1

何为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

A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Q2

质量保证金预留的比例是多少?

A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正常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对于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超过3%部分的效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并未形成一致意见。因此,各方在对工程质保金预留比例进行约定时,应当根据自身利益谨慎选择。

Q3

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有约定,质量保证金何时返还?

A

质量保证金在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即缺陷责任期届满返还。注意,缺陷责任期虽有发、承包双方自行合同约定,但最长不超过2年

缺陷责任期自竣工验收之日起算。如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

Q4

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未约定,质量保证金何时返还?

A

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

如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

Q5

质量保证金如何有序扣减?

A

第一,发包人履行通知义务。工程出现保修范围内的质量问题需要保修时,发包人应向承包人履行通知义务(建议书面通知,有利于证据保存),便于承包人及时到现场进行核查,确定保修时间或方案。发包人在未履行通知义务的情况下,擅自委托第三人对工程进行修复,易发生纠纷。

第二,工程质量问题需因承包人原因才可扣减。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第三,扣减范围应以工程质量缺陷需要修复的费用为限。费用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按照合同的约定予以扣除;没有约定的,双方可以协商扣除;无法达成一致时,可以通过委托评估的方式确定工程质量缺陷的修复费用,从而从承包人预留的保修金中予以扣除。

Q6

缺陷责任期已届满,承包人还需承担保修义务吗?

A

工程保修阶段包括缺陷责任期工程保修期。若还在保修期内,工程质量问题即使非因承包人导致,其仍需承担维修义务,只是其不是维修金的承担主体。因为缺陷责任期与工程保修期并非同一概念,具体如下:

1、性质不同。缺陷责任期是发包方留存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及要求承包人承担质量缺陷修复义务的期限,缺陷责任期是基于当事人约定。而工程保修期是承包人应对工程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的期限,即使当事人未约定保修期,法律也规定了最低保修期。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返还与保修期没有必然联系。发包人不能以保修期未届满为由拒绝向承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

2、期限不同。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的起算点通常都是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但法律规定的最低保修期一般不低于2年,而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故正常情况下,保修期长于或等于缺陷责任期。

陈 艳 婷

溯盈团队律师

福建联合信实(泉州)律师事务所

执业领域:合同法;婚姻家事

18859959135 // cyt@lhxs.com

声· 明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不代表溯盈律师团队及其律师对有关问题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如您有任何法律问题或需要法律意见,请与本团队律师联系。

This article is for your reference only and not to be deemed as formal legal advice given by SUYING or its lawyers. Please contact us directly for formal legal advice or further discussion about the relevant issues.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