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迹形成时间的可鉴定性启示录
今天
【司法鉴定】笔迹形成时间的可鉴定性一:面对所谓的“铁证”(比如欠条),首先考虑的是其“真实性”;而辨别其真实性的重要手段和首选手段是“申请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笔迹形成时间的可鉴定性二:笔迹鉴定,除了可以鉴定笔迹的真实性之外,还可以鉴定笔迹形成时间与内容形成时间是否一致。
【司法鉴定】笔迹形成时间的可鉴定性三:在司法鉴定结论不利的情况下,如果鉴定专家表明存在某种可能的,可以针对该种可能性第二次申请鉴定,或能扭转形势。
——陈福猛律师
【司法鉴定】笔迹形成时间的可鉴定性【案例一】
2008年8月,某司法鉴定所接受法院委托,对四份标明时间分别为2001年11月、2004年2月、2005年7月、2007年2月的《催款函》和《承诺付款函》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
【司法鉴定】笔迹形成时间的可鉴定性鉴定专家分析意见:
1、四份函件的版式完全相同。
2、打印墨粉成分检测:四份函件所用墨粉成分相同。
3、打印文字检验:使用相同打印机打印。
4、四份函件的手写字迹的墨水成分相同,系同一支笔书写。
【司法鉴定】笔迹形成时间的可鉴定性结论:四份函件是在相隔较短的时间内连续形成的,而不是函件上标称的时间。
【司法鉴定】笔迹形成时间的可鉴定性原因调查:原告公司为追讨被黄某拖欠并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材料款,采取非常规手段让当事人黄某签订了时间为2001年11月、2004年2月、2005年7月、2007年2月的四份函件,以期在诉讼中得到法院的认可。(调解结案)
【司法鉴定】笔迹形成时间的可鉴定性【案例二】
2008年,A公司被诉欠其员工何某工资20余万元。何某出示一张欠条,称是被告A公司开具的。A公司第一次申请鉴定。
【司法鉴定】笔迹形成时间的可鉴定性鉴定专家分析意见:
1、欠条上的公章和落款是按正常顺序形成的,即公章是在落款之后盖上去的。
2、疑点:该欠条所用的纸张比正常的A4纸短了一截。(可能性:被他人截去了“原文”,再在空白处添加欠条的内容)
【司法鉴定】笔迹形成时间的可鉴定性A公司第二次申请鉴定(鉴定内容:对欠条内容和落款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
【司法鉴定】笔迹形成时间的可鉴定性鉴定专家分析意见:
1、欠条内容和落款虽然是在相隔很短的时间内形成的,而且使用的是相同的打印机,但是二者并非一次性打印完成。
2、纸张上方的切口痕迹与A4纸的另外三条边不一致。
【司法鉴定】笔迹形成时间的可鉴定性结论:该欠条是何某把原有的文件内容裁切掉,然后在预留的空白处套打欠条内容,通过“移花接木”方式形成的一张欠条。
【司法鉴定】笔迹形成时间的可鉴定性调查:何某承认该结论。
【司法鉴定】笔迹形成时间的可鉴定性【备注】
1、案例整理资料来源:《厦门日报》20091214。
2、鉴定机构:历思司法鉴定所。
3、鉴定结论采信率:目前其总采信率达90%以上。
来源:陈福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