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亮我们的生活丨“AI换脸”盛行,拿什么保护我的“脸”
但是刚火了没几天,开发这款APP的公司相关负责人就被工信部约谈,APP也被强制下架。原因在于其用户协议要求获得使用用户人脸照片“完全免费、不可撤销、永久、可转授和可再许可的权利”,涉嫌侵犯用户肖像权。
随着AI换脸等新技术的日新月异,其“双刃剑”效应也日渐明显。一方面,它广泛应用于游戏角色替换、试妆试衣等网络场景,因给人们带来更多娱乐创新体验而广受欢迎。另一方面,它对传统的法律权利界定标准提出新的挑战,有人非法利用它伪造他人肖像,制作成表情包、图片、视频等进行广告宣传,吸引流量牟利。还有人通过它伪造他人肖像,从事侮辱、诽谤、网络诈骗、色情宣传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的甚至可能对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在这个“刷脸”日益频繁、“换脸”触手可及的时代,如何保护好我们的“脸”呢?
对此,民法典作出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目前,通过信息技术深度伪造他人的肖像主要用于网络‘恶搞’,这种技术存在很强的负面效应。”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民法典研究中心主任孟强认为,针对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深度伪造他人肖像作出规定,清晰地表达了民法典保护公民的态度。
之前,按照民法通则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需要具备两个要件:一是使用肖像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进行使用。记者注意到,与之前的规定相比,民法典一个明显的修改是删除了“以营利为目的”的构成要件。
“在互联网环境下,相当一部分侵害肖像权的行为以恶意损害或者恶作剧的形式出现,对肖像权的侵害往往不以营利为目的,或者难以认定侵害肖像权的行为具有营利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人士表示,民法典的规定进一步彰显了肖像权是人的基本权利,有利于加强对肖像权的保护。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也表示,民法典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说明,肖像权的使用是没有附加条件的,未经本人同意,即便没有营利目的和主观恶意,同样构成侵害肖像权。
那么一旦遭受侵权,被“换脸”的公众和明星如何维权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新宝解释称,“换脸”侵害任何人的肖像权或者其他人格权,都应当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处理。比如,“换脸”把他人的“脸”放到卖淫图片上,可能侵害被“换脸”人的肖像权、名誉权以及人格尊严,侵权人应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他人名誉、赔礼道歉,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
网络世界是现实社会的延展。从民法典的这些新规定中,我们不难看出国家立法机关在维护新兴技术发展与保护公民权利之间所做的权衡:技术日新月异的网络世界也是一个有规则的世界,人们在享受技术进步带来娱乐便利的同时,必须遵守法律的秩序规则,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