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房销售的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和代理销售的税收处理
01
税企争议焦点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尾房销售的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的税企争议焦点是从以下两种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中选择哪一种正确:第一种计算方法是:将尾房销售收入和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尾房的面积计算(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的扣除项目金额计算出增值额和增值率,然后套用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法》中规定的适用税率和扣除系数公式计算土地增值税;
第二种计算方法是:第一步,确定尾房销售的增值额:将尾房销售收入减除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尾房的面积计算(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的扣除项目金额计算出增值额;第二步,确定整个开发项目的增值率:将尾房销售收入及其对应的开发成本和开发费用分别并入土地增值清算时已经销售开发产品的销售收入及其开发成本和开发费用,计算出增值率;第三步,确定尾房销售的土地增值税:将第一步的增值额和第二步的增值率计算出尾房销售的土地增值税。以上两种土地增值税计税方法中,在税收征管实践中,往往使用第一种计算方法会致使企业多缴税;使用第二种计税方法会致使企业少交税。因此,在税收征管实践中,税务机关偏向于使用第一种方法,房地产企业偏向于采用第二种方法,导致税企争议,不和谐税收征管的现象。
02
政策评析
03
案例分析
(二)销售尾房取得收入的土地增值税计税方法评析
确定500万元是尾房销售所取得的全部收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从尾房销售收入总额中减去扣除项目金额,确定土地增值额和增值率,以此来计算土地增值税。
2019年,尾房销售收入500万元减去允许扣除的开发成本及费用60万元(1200×500),再减去税金及附加27.5万元,增值额为412.5万元。根据增值额与扣除项目的比值为增值率的公式,求得增值率为471.43%。
根据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适用税率为60%的规定,按速算扣除系数35%计算,该房地产企业应缴纳土地增值税为216.87万元(412.5×60%-(60+27.5)×35%=247.5-30.63)。
以上土地增值税计税方法一的计算理由是:土地增值税首次进行清算之后,再销售是一个独立的销售行为,是建立在首次清算确认过单位建筑成本费用的基础之上。因此,土地的增值额、增值率很容易计算出来,适用税率也容易确定,套用公式计算就可得知,且计算过程非常简便,便于税务人员的税收管理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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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销售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房产的土地增值税处理时,按方法二进行通盘考虑综合计算,可以节省216.87-123.825=93.045(万元)的土地增值税成本。
用方法二计算土地增值税的理由如下:一是在国家税收政策没有改变的情况下,对于同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应纳土地增值税是一个确定值,不可能是随着销售的时点不同而改变,不管过程如何变化,但最终土地增值税适用税率肯定是一个定值。二是从实际情况看,土地增值税首次清算后如有存量房未销售,在清算后企业再次销售存量房是一个很正常的情况。更重要的是,一个开发项目销售完毕后,清算的土地增值额、增值率和应纳土地增值税应是唯一的,不应该有两个以上的结果。三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的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这里规定了扣除项目的计算,但对增值率的确定和税率的适用没有明确规定,这就意味着房产地企业和税务机关都可以自由选择增值率的确定和税率的确定方法。
很多地产公司对于尾房的处理大都是找代理公司售卖。批量尾房相对不好卖,价格会很低,如果公开这些尾房的交易价格,势必会引起已经购房的业主不满。所以就出现了类似的”以自有的子公司先接盘买下来之后再售卖”的情况。可是如若战线拉得很长,聘请销售员等形成的人力、物力成本是非常高的,肯定不划算。于是就会有专门的代理公司来售卖,卖出一套房子,结算1.5%-2%左右的佣金。
相关规定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规定:(四)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1.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2.采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买断价格,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属于前两种情况中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低于买断价格,以及属于受托方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则应按买断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3.采取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基价双方分成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由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基价,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按规定支付受托方的分成额,不得直接从销售收入中减除;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低于基价的,则应按基价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由受托方与购买方直接签订销售合同的,则应按基价加上按规定取得的分成额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4.采取包销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包销期内可根据包销合同的有关约定,参照上述1至3项规定确认收入的实现;包销期满后尚未出售的开发产品,企业应根据包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方式确认收入的实现。
不同代销形式税负举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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