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案件中仅有转账凭证,法院如何处理?

民间借贷中,往往因为缺少法律意识或考虑到人情等因素,出借人向借款人出借款项,并不要求其出具借条或借款协议,而直接将所借钱款转向借款人账户。如果借款人按期、足额偿还借款当然“万事大吉”,但如果借款人拖延还款,或者干脆对借款事项避而不提呢?一般这样的情况下,出借人只能寻求司法救济,但出借人仅凭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法院会如何裁判?

为此,笔者罗列司法实践中五个真实判例,并据此分析法院的处理路径。

案例:

1.案号:(2017)津民申1108号

审理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8年第29期仅有转账凭证情形下的民间借贷案件,被告提交的证据只需动摇法官的内心确信,举证责任即再次转移至原告——刘瑶诉唐呈睿民间借贷纠纷案案例要旨:原告仅提供金融机构转账凭证证明款项支付事实,而不能提供借款合同或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的情况下,被告抗辩原告的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的借款或其他债务时,被告对该主张既要作出具体的合理解释,还需要提出一定的证据加以证明。因被告所承担的是反证义务,其提交的证据不必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只需动摇法官的内心确信,使得待证的借贷合意这一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此时举证责任再次转移至原告,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2.案号:(2018)冀01民终13896号

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19-02-03当事人未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关系,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借款关系,故双方借款关系不成立——刘辉、李苹华民间借贷纠纷案案例要旨:当事人主张与对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其提供的证据仅是银行转账凭证,未提供双方借款合意的证据。对方辩称双方并非借款关系,并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抗辩主张。故当事人仍应对双方存在借款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对方之间存在借款关系,故双方借款关系不成立。

3.案号:(2018)豫01民终19536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18-12-30借款人辩称双方不是借款关系,但未就自己主张的法律关系完成举证证明义务,应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陈东涛、孙少芳民间借贷纠纷案案例要旨:出借人主张其与借款人之间系借款关系,并提交转款凭证,借款人辩称双方不是借款关系,但未就自己主张的法律关系完成举证证明义务,应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双方的借款关系成立。

4.案号:(2017)桂01民终4002号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18-10-31借款人未提出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的抗辩主张,即应认定为转账系交付借款行为,借贷关系成立——石尧兴、甘献昌民间借贷纠纷案案例要旨:出借人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情形,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借款人未提出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的抗辩主张,即应认定为转账系交付借款行为,借贷关系成立。只有借款人提出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的抗辩主张,且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才转由出借人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5.案号:(2017)桂0304民初630号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17-07-01仅有转账凭证,并不能直接认定发生于转账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关系必然为借款关系——何志辉与文红平、张云燕民间借贷纠纷案案例要旨:一方当事人仅以转账凭证主张与对方当事人的借贷关系,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能直接排除亦不能直接认定相关款项性质为借款,而另一方的抗辩和举证情况使主张借贷关系一方所主张的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则举证责任再次转移到主张借贷关系一方,若其不能进一步证明借贷关系存在,法院依据民事诉讼证据高度盖然性原则,认定其举证不足以证实与对方形成借贷关系,无法支持其要求对方归还借款的诉请。

分析: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前,法院就仅有转账凭证而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案件,往往都认为原告仅依据转账凭证主张以民间借贷关系起诉的,其证明力不充分,不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及借贷事实。只要被告否认为借款,原告又未能进一步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借贷事实,各地法院大都一般都依据因原告未能进一步提供相关证据而判决原告败诉。

而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后,其中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此条解释对仅依据银行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案件提供解决路径。

而综合分析以上五份判决会发现,审理法院基本是遵照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审理法院往往认为原告提供转账凭证,目的为了证明其履行了出借义务,而依据民事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可以认可原告已经完成了初步的举证责任,被告辩称双方是其他法律关系,其答辩已由单纯的否认转为事实主张,故被告就应当就其新的主张负证明责任。如果被告的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让法官相信该款项非借款,那法院会认可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如果被告提供的证据足够动摇法官的内心确信,使法官对借贷事实是否存在存疑,那举证责任再次转移到原告一方,原告需进一步证明借贷关系存在,如原告举证不能,则法院依据民事诉讼证据高度盖然性原则,认定其举证不足以证实与对方形成借贷关系。为此,笔者以流程图的形式,简单向读者反映这一过程:

由此可见,出借人仅凭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能够被法院支持且认定借贷关系成立,但其中的法律风险及不确定因素较多,尤其是遇到出借人及借款人之间平日经济往来较多的情况下,真实的借贷关系很有可能因为借款人的抗辩及举证,而被法院否定。所以,笔者建议各位读者,如需要出借款项,尽量做到要求借款人向你出具借条或签订借款协议,且一定要切记,出借的款项必须以金融机构转账形式出借,切勿以现金形式出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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