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资不抵债,加速股东出资来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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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资本认缴制下,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已穷尽执行措施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未申请破产的,可以认定触发了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条件,股东应在认缴未缴的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是指在公司无法履行债务时,未届出资期限的未完全出资的股东丧失期限利益,提前履行出资义务。
现行公司法实行认缴资本制,对股东实缴资本的期限交由公司章程自治,一方面有利于降低创业成本,激发了市场投资积极性,但是股东出资义务的长期不确定性,也给债权人利益保护带来困扰。
即:公司资不抵债时,能否主张未实际出资且出资期限未届至的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责任?
对此,现目前关于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规定如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即在公司进入破产或强制清算程序时,股东应缴纳出资,不受出资期限限制。
对此不难理解,公司破产或者强制清算后将终止存在,不可能再根据原定期限请求股东履行,因此,如公司不能要求股东提前缴付出资,则股东将逃避履行对公司的出资义务,并进而损害公司债权人和其他股东的正当利益。对于公司股东而言,虽然章程规定了明确的出资期限,但是由于出资义务的对象是公司,因此,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不能超过公司的存续期限,所以一旦公司破产或者强制清算,则视为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届至,即加速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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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爱尔森服饰有限公司诉殷某某、邓某某、潘某、秦某某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

// 案情简介

英利驰公司欠付爱尔森公司价款,经法院依法审理判决后,英利驰公司未按判决书履行支付义务,爱尔森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未执行到任何财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殷某某、邓某某、潘某、秦某某为英利驰公司现股东,截止诉讼前该些股东均未足额缴纳认缴出资,章程约定出资时间为2031年11月6日前。
故,爱尔森公司将殷某某、邓某某、潘某、秦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各股东在未足额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英利驰公司不能清偿部分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 法院认为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除外。本案中,执行法院裁定终本可以认定英利驰公司经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迄今为止尚未进入破产程序,故应认为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条件已经成就。现债权人爱尔森公司要求英利驰公司现股东在认缴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资本认缴制下仅仅是允许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其认缴出资义务含有对未来的信用承担义务,经工商登记公示后具有公信力,也将成为债权人评估交易风险的考量,包括出资金额、出资主体、出资期限等。因此,无论是认缴制还是实缴制,公司财产均包含公司注册资本在内;认缴制下,公司股东虽然享有出资期限利益,但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认缴出资的股东应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
故本案四名股东应当在各自应出资未缴足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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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1月8日公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对非破产与解散情形下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到期也作了规定,其在肯定“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的同时,例外规定“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情况下,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应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1]。
综合上述法律规定及司法裁判可知,认缴出资并非股东逃避出资义务的避风港,恰恰相反,股东出资义务可视为债权人权益保障的最后一道屏障,当股东出资期限未至、公司不能清偿对外债务时,即发生了股东期限利益危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债权人有权请求股东提前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1] 6. 【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到期】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饶庆松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大成深圳房建部副主任

广西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时代周报》特邀法律评论员

热爱横渡,三次横渡琼州海峡

2016年挑战往返横渡

彻夜坚持19小时50公里

公开出版物有《横渡,不一样的人生》

曾成功代理死刑改判无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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