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百场宣讲 | 农村继承那些事儿

继承是以人身关系为基础的财产权利,与民众的财产利益息息相关,《民法典》施行后,关于继承的规定有何亮点变化?农村继承有哪些实务问题?

近日,怀柔法院立案庭杨菲菲法官应怀柔区庙城镇政府邀请,以“农村继承”为主题,为当地人民调解员培训授课。杨菲菲法官从《民法典》继承编讲起,总结继承编呈现的“十大亮点”,并结合三个农村继承实务中常见的典型案例,展开继承法律问题的讲解。

▼▼▼▼▼

《民法典》继承编亮点内容

1.采取概括式的方式规定,遗产范围不再列举遗产包括的主要形态,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2.新增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两种情况:隐匿遗嘱,情节严重的;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害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的严重情形。

3.新增继承人宽宥制度。为鼓励改过自新,规定继承人有遗弃、虐待被继承人,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4.扩大代位继承人的范围,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及其晚辈直系血亲获得代位继承权。

5.新增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根据委托人生前所立遗嘱,受托人在遗嘱人死后管理信托遗产,并使受益人受益。

6.遗嘱形式多样化,新增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都要求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依照规定签字或记录。

7.公证遗嘱效力不再优先。

8.遗产管理人制度诞生。继承开始后遗产交付前,有关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有关机关指定,以维护遗产价值和遗产权利人合法利益为宗旨,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实施管理、清算。

9.扩大遗赠扶养人范围,规定遗赠扶养人包括自然人继承人以外的组织和个人,以满足养老形式的多样化要求。

10.明确收归国有的无人继承遗产只能用于公益事业。

农村继承典型案例

包含遗产的分家协议效力如何?

甲与乙系夫妻关系,婚后共生育子女四人,并建设房产。甲于2011年去世。乙于2014年手写家庭房产分配方案,并在立字人处签字摁手印。同日,子女四人分别在与前述手写版分配方案内容一致的打印版的方案上签字摁手印。乙于2016年去世。后子女因房产分割问题协商未果,产生纠纷。

法官说法

涉案房屋系甲与乙建设,甲去世后,乙与四名子女签订的家庭财产分配方案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子女应按照协议处理涉案房产。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再婚丈夫去世,如何继承遗产?

A与B于2001年登记结婚,组成再婚家庭。A婚前育有一女,已成年。B与前妻育有一子一女,均已成年。双方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有若干银行存款。2020年B去世,去世前未留遗嘱,父母已先于其去世。亲属因继承B遗产发生争议。

法官说法

B生前未留有遗嘱,父母均先于其去世,故B的遗产在B的继承人(即B的两名子女和A)之间进行分割。关于银行存款部分,应属于B与A的夫妻共同财产,A对该存款享有一半份额,剩余一半份额按照法定继承,由B的两名子女和A继承。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儿子先去世,其遗产如何继承?

A与B原系夫妻关系,有房屋一处,婚后育有子女三人,即长子C、长女D、次女E,二人于1994年离婚。C与F原系夫妻关系,生育一女G。A于1988年申请翻建北京市怀柔区某院落,后翻建北房6间。翻建时,C未婚、正值入伍期间,对翻建有所贡献。C于1996年死亡,未有遗嘱,亲属就翻建房屋的继承问题产生纠纷。

法官说法

A、B于1988年对涉案房屋翻建时,C生前对涉案房屋翻建有贡献,应享有相应份额。因翻建涉案房屋时C尚未与F结婚,其二人婚后又未对涉案房屋进行翻建,故C享有的份额不属于C、F的夫妻共同财产。现C已死亡,故A、B、F、G作为C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对C上述遗产享有继承份额。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供稿 | 北京怀柔法院

编辑 | 梁瀚伟 姚日辉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