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发案例】为了拿地,与政府签订投资协议,承诺投资强度和缴税金额,如果达不到怎么办?(3个案例)
问题6、关于进驻大兴基地
根据首轮回复,根据发行人与北京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兴基地公司)2011年签署的协议约定,发行人应于24个月内在医药基地内投资67,000万元,保证 2013 年正式投入生产运营,自第一个完整纳税年度起,连续三个完整纳税年度实现年生产总值不低于79,454万元,年纳税不低于人民币18,421万元,如发行人不能完成前述目标,发行人承诺用自有资金补足大兴基地公司当年应得到的区财政地方留成部分,同时该公司有权以该地块的出让价格收购该块使用权。
截至目前,公司未按约定进驻大兴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发行人认为,相关协议目前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土地收回可能性较低,如因大兴基地事项引起纠纷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对发行人财务数据产生不利影响。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补充协议》的签署时间,关于项目开工保证金的具体约定金额及缴纳情况,保证开工时间及当前进展。
请发行人说明:(1)自协议签署以来,大兴基地公司是否曾督促发行人履行协议进行投资,发行人认为相关协议目前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依据是否充分,并说明如超过诉讼时效是否代表发行人不会承担任何违约责任;(2)相关土地被收回以及发行人承担补足义务的风险是否依然存在,分析该事项可能导致最大违约风险,是否符合预计负债的计提条件,并进一步论述是否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和财务数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3)实控人关于保障发行人利益不受损害的措施。
请发行人结合前述问题补充完善重大事项提示。
请发行人律师就相关违约风险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保荐机构对违约风险以及是否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和财务数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发表明确意见。
1.关于投资协议
申报文件显示:
(1)发行人存在海安项目、南京项目等6项投资协议,投资协议对发行人的投资强度、投资建设完工期限、税收考核要求、土地收回、违约条款等均存在明确约定。
(2)海安项目要求发行人通过分期付款的形式支付标的资产对价,2017年度,江苏海安县工业园区发展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江苏海穗工业园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依据投资协议代江苏铭利达支付了合计267,564平方米土地的土地出让款累计5,771万元以及4,999万元基础设施建设款,发行人对江苏省海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及其下属企业江苏海穗工业园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存在累计217,455,217.03元的长期应付款。根据江苏铭利达出具的书面确认及访谈江苏省海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相关负责人,就上述投资协议中已明确还款期限的代付土地出让款,双方在按照投资协议的约定继续履行;就投资协议中未明确还款期限的,江苏省海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与公司尚未就还款期限达成一致,在有关还款期限达成一致前,江苏省海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不会向发行人主张还款。
(3)南京项目的交易对手溧水县柘塘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已注销,且存在18,787.1平方米的土地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风险。2020年12月7日,发行人与南京嘉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就转让南京铭利达100%股权事项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请发行人:
(1)披露自协议签订截至目前,海安项目投资协议税收考核的实际实现情况,未来是否存在违约风险;测算若违约,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的影响,发行人是否具备足够的资金进行还款,双方是否存在潜在纠纷的情形。
(2)披露江苏海安县工业园区发展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情况,向发行人代为支付的原因,是否属于借款,是否约定了利息以及还款期限;发行人是否具备还款能力,双方是否存在纠纷;发行人是否获取了江苏省海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不会主张公司还款的书面证明文件;该项目是否即为发行人的募投项目。
(3)披露南京项目投资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南京市溧水县柘塘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已注销的原因;结合投资协议的有关条款内容,披露发行人向南京嘉域转让南京铭利达股权是否存在违反投资协议的情形,南京市溧水县柘塘经济开发有限公司是否知悉此事,双方是否因此存在纠纷。
(4)逐项披露现阶段各项目投资协议中约定的获取土地使用权证、基建完成时间、投产时间、达产时间、考核时间等关键时间节点的履约进度情况,发行人是否具备充足的资金和财务能力履行前述投资协议;与交易对手方是否对前述合同条款的履行存在纠纷的情形,发行人土地是否存在被收回的风险。
(5)披露自协议签订后截至目前,各投资协议对应项目税后考核的实现情况,未来是否存在违约风险;测算若违约,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的影响,发行人是否具备足够的资金实力承担违约责任,是否将对发生人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并在招股说明书中进一步完善风险提示。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请申报会计师对问题(1)、(5)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4、关于募投用地
招股说明书披露,根据发行人与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补充合同,该宗土地建设项目应于2021年8月31日前投产,如未按期投产,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可解除出让合同,收回地块并退还已缴的出让合同价款。发行人正在该宗土地上建设的项目名称为“广州禾信质谱产业化基地项目”,该项目已于2020年7月封顶。
请发行人说明: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补充合同,项目投产需满足的条件,项目建设进展情况,2021年8月31日前投产是否存在障碍及解决措施,是否存在土地收回风险。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一、请发行人说明
(一)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补充合同,项目投产需满足的条件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补充合同未对项目投产需满足的条件进行明确约定。为明确项目投产需满足的条件,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分别与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广州开发区投资促进局进行沟通,并于当日分别向前述主管单位发送了《关于广州禾信产业化基地建设项目有关投产的请示》。
根据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于2021年6月25日出具的穗规划资源业务函[2021]8949号《关于广州禾信质谱产业化基地建设项目投产问题的复函》(以下简称“《市规自局复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补充合同中有关项目投产的约定系根据广州开发区投资促进局(以下简称“开发区投资促进局”)要求进行设置,项目投产监管事宜由开发区投资促进局负责,是否已投产以及是否因未投产触发有关违约追责条款,以开发区投资促进局意见为准。
根据开发区投资促进局于2021年6月24日出具的穗开投促函[2021]1166号《关于对广州禾信产业化基地建设项目投产有关事宜的复函》(以下简称“《开发区投资促进局复函》”),鉴于公司已完成目标地块厂房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和勘察单位五方竣工验收,公司在完成生产线安装调试,开始生产产品时,可视为投产。
(二)项目建设进展
根据公司、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和勘察单位出具的《单位(子单位)竣工验收报告》、广州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出具的《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穗开终安告[2021]102号),广州禾信质谱产业化基地项目已按报建审批、设计文件和规范的要求及合同约定的事项完工,完成了项目主体结构封顶、机电安装、外墙施工、设备安装、室外工程施工等工作,并已于2021年5月18日通过了质量验收组的竣工验收,目前正在进行研发、办公、生产车间的二次装修及生产设备采购等竣工验收后的相关投产准备工作。
(三)2021年8月31日前投产是否存在障碍及解决措施,是否存在土地收回风险
1、2021年8月31日前投产是否存在障碍及解决措施
(1)2021年8月31日前投产是否存在障碍
公司目前已完成目标地块厂房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和勘察单位五方竣工验收,并正在进行研发、办公、生产车间的二次装修及生产设备采购等竣工验收后的相关投产准备工作。但根据《开发区投资促进局复函》,公司还需完成生产线的安装调试,并开始生产产品时,方可视为“投产”。
公司预计可在2021年8月31日前完成研发、办公、生产车间的二次装修及生产设备采购等工作,但近期因受广东新冠疫情影响,预计于2021年8月31日前达到《开发区投资促进局复函》中的确定的“投产”条件存在不确定性(即完成生产线安装调试并开始生产产品)。
(2)解决措施
为解决该项问题,公司分别与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广州开发区投资促进局积极进行沟通。《开发区投资促进局复函》明确:“禾信仪器是广州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广州开发区政府对禾信仪器的发展高度关注,也大力支持禾信仪器在广州开发区发展壮大。如因受近期广州新冠疫情影响,导致项目无法在2021 年8 月31 日前按时投产,若该项目能在2021 年12 月31 日前投产且禾信仪器于2021年全年产值(营业收入)达到2 亿元,我局将不会要求开发区规自局收回目标地块。”
2、是否存在土地收回风险
根据《开发区投资促进局复函》,如该项目无法在2021 年8 月31 日前投产,但能在2021 年12 月31 日前投产且禾信仪器于2021年全年产值(营业收入)达到2 亿元,则不会要求收回该土地。
(1)项目是否能在2021年12月31日前投产
项目尚需完成以下两个阶段工作方可开始生产产品:①二次装修阶段,即公司完成研发、办公、生产车间的二次装修设计和施工,该阶段预计于2021年8月31日前完成,及②生产线建设阶段,即研发、办公、生产车间通风除味、生产设备搬迁至新厂房、完成投产所需的其他生产设备的采购及安装调试,该阶段预计于2021年10月8日前完成。
根据《广州禾信质谱产业化基地项目第1批研发设备采购项目合同》(子包
1)、《广州禾信质谱产业化基地项目第1批研发设备采购项目合同》(子包2)、《禾信产业园前期(室内)设计咨询合同》,公司预估二次装修阶段和生产线建设阶段完成时间及合理性具体分析如下:
由于:(1)公司已完成目标地块厂房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和勘察单位五方竣工验收,相关厂房已移交公司进行研发、办公、生产车间的二次装修,且公司已在进行生产设备采购等投产准备工作;(2)公司对完成研发、办公、生产车间的二次装修设计和施工、研发、办公、生产车间通风除味、现有生产设备的搬迁和投产所需的其他生产设备的采购及安装调试等事项所需时间已有合理预估且相关事项已在稳步推进。因此,公司预计该项目于2021年12月31日前投产不存在重大障碍。
(2)公司2021年全年营业收入是否能达到2亿元
公司2020年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为31,227.21万元,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致同专字(2021)第440A011247号《审阅报告》,2021年1-3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4,973.86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增长93.15%。结合公司订单签署及项目验收等情况,公司预计2021年1-6月营业收入在11,800万元-14,200万元之间,较去年同期分别增长53.69%-84.95%。同时,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公司在手订单约为3.2亿元,公司业务发展良好,市场拓展等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预计2021年全年营业收入可超过2亿元(前述数据均为公司初步测算数据,未经审计或审阅,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综上所述,广州禾信质谱产业化基地项目预计于2021年12月31日前投产不存在重大障碍,且公司预计2021年全年营业收入可超过2亿元。因此,该土地被收回的风险较小。
但由于受广东新冠疫情影响,公司项目投产事宜仍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基于谨慎性考虑,公司仍在招股说明书中对“募投用地被收回的风险”进行风险提示,具体修改披露如下:
公司拥有一项坐落于广州科学城开泰大道以南、新乐路以东的土地使用权,公司募投项目在此进行建设。 根据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于2021年6月25日出具的穗规划资源业务函[2021]8949号《关于广州禾信质谱产业化基地建设项目投产问题的复函》及广州开发区投资促进局于2021年6月24日出具的穗开投促函[2021]1166号《关于对广州禾信产业化基地建设项目投产有关事宜的复函》,如该项目不能在2021年12月31日前投产且公司2021年全年营业收入未达到2亿元,则公司募投用地将存在被政府收回的风险。
二、核查过程及意见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执行的核查程序如下:
1、查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补充合同,核查是否对项目投产需满足的条件进行了约定;
2、获取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出具的穗规划资源业务函[2021]8949号《关于广州禾信质谱产业化基地建设项目投产问题的复函》和开发区投资促进局出具的穗开投促函[2021]1166号《关于对广州禾信产业化基地建设项目投产有关事宜的复函》,核查投产定义及若项目未按期于2021年8月31日前投产是否存在收回土地的风险;
3、查阅发行人(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和勘察单位出具的《单位(子单位)竣工验收报告》和广州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出具的《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穗开终安告[2021]102号),核查项目五方竣工验收具体情况;
4、获取《广州禾信质谱产业化基地项目第1批研发设备采购项目合同》(子包1)、广州禾信质谱产业化基地项目第1批研发设备采购项目合同》子包2)、《禾信产业园前期(室内)设计咨询合同》,实地走访广州禾信质谱产业化基地,并对发行人相关负责人进行访谈,核查项目建设进展及后续安排,及对发行人预估完成二次装修阶段和生产线建设阶段所需时间是否具有合理性进行分析与评估。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补充合同未对项目投产需满足的条件进行约定。根据《市规自局复函》和《开发区投资促进局复函》,鉴于发行人已完成目标地块厂房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和勘察单位五方竣工验收,发行人在完成生产线安装调试,开始生产产品时,可视为投产;
2、该项目已完成项目主体结构封顶、机电安装、外墙施工、设备安装、室外工程施工等工作,并于2021年5月18日完成竣工验收,目前正在进行研发、办公、生产车间的二次装修及生产设备采购等竣工验收后的相关投产准备工作;
3、发行人预计可在2021年8月31日前完成研发、办公、生产车间的二次装修及生产设备采购等工作,但近期因受广东新冠疫情影响,预计于2021年8月31日前达到《开发区投资促进局复函》中的确定的“投产”条件存在不确定性(即完成生产线安装调试并开始生产产品)。根据《开发区投资促进局复函》,如该项目无法在2021 年8 月31 日前投产,但能在2021 年12 月31 日前投产且发行人2021年全年产值(营业收入)达到2 亿元,则不会要求收回该土地。由于发行人对于开始生产产品前待完成事项所需时间已有合理预估且相关事项已在稳步推进,预计该项目于2021年12月31日前投产不存在重大障碍,且发行人业务发展良好,市场拓展等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预计2021年全年营业收入可超过2亿元。因此,该土地被政府收回的风险较小。但由于项目投产事宜仍具有不确定性,基于谨慎性考虑,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仍督导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对“募投用地被收回的风险”进行风险提示。
来源:IPO上市号 搏实投研选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