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成本小于被购买方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财会〔2006〕3号):

“第三章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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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对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以及合并成本的计量进行复核;

  2.经复核后合并成本仍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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