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载人 搭乘者受伤后司机担责!交通事故认定搭车者无责 法院判担责!

2017年8月的一天下午,张某骑摩托车和同村村民李某前往邻村一朋友家参加酒席。酒席结束后,李某又坐上张某的摩托车,和他一块回村。

由于张某喝酒及夜间道路不清,遇上公路上一大坑时没能躲避开,导致摩托车发生侧翻,李某受伤住院。事发后,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酒后驾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

李某伤愈出院后,就医疗费等各项费用的承担问题与张某多次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李某将张某诉上法庭,要求张某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全责,赔偿其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在内的全部损失共计9000余元。

法院最终作出由张某承担李某各项损失百分之八十赔偿责任,李某自行承担百分之二十赔偿责任的判决。

嘉宾:王熙律师

北京元甲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

方弘:既然交警认定张某为全责,按说应该全赔。但是,本案中,李某却承担了部分责任,为什么?

王熙律师:如果交警队认定张某全责,张某就应当对李某承担全部损失的责任。但是本案李某要承担责任是因为本次事故中张某喝酒,李某没有制止。如果李某制止可能就不会发生损害结果。因此,李某自身有存在一些过错。

法院认为,本案中,张某酒后驾车,造成交通事故,当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但由于根据李某明知张某系酒驾仍然无偿搭乘,且没有佩戴安全帽,对事故的发生和造成损害的结果存在过错,故此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民事责任”和《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规定。

方弘:通常,我们知道发生交通事故首先要看交警的责任认定书。法院判决认定的承担责任比例也通常都是根据交警认定书认定的比例承担。为什么有些时候法院判决的责任承担和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比例是不同的?能举例子吗?

王熙律师:交警队一般根据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过错程度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判断责任的承担情况。但在民事赔偿的时候,法院除了需要参照交警队的责任划分,赔偿中还需要考虑其他因素。例如,雇主雇佣司机开车,雇主明知司机无证驾驶,还依然雇请该司机。当发生交通事故时,尽管交警认定受雇佣的司机全责。但是,雇主是存在相应的过错,应当承担对应的责任。实践中,类似情况比较常见。

交警对事故责任进行划分,其实是属于行政部门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对这事故进行责任归类。

而法院在审理民事赔偿时,主要根据侵权事实、侵权大小、侵权双方或多方存在过错比例进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是具有自由裁量权的。

法官在裁判案件的时候,不仅要看各个赔偿项目金额多少,还要审核侵权方的责任比例大小,主要还要参考交警认定的责任进行过错大小的认定。

例如,两辆车在道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交警认定其中一辆车是全责。但是,受害人最终起诉到法院,法院发现该事故除了司机存在过错之外,道路设计或者城市建设有问题,比如栏杆摆放位置、线路标画等不符合相关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判令负责管理道路和市政的相关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此次交通事故存在其他的侵权方,在民事赔偿上就会减轻原来全责的责任。

还有一种情况是,交警作出具体划分责任的行政行为(即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时,程序上存在瑕疵而且没有纠正,即交警责任划分不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起诉至法院之后,法官经过审理发现事实认定和法律依据方面交警认定和适用存在问题,法院在审理阶段也可以做出调整。

我们之前也处理过类似案件,交警认定事故双方为同等责任。但是,法院对当事双方按主次责任判定。

方弘:驾驶车辆是高度危险的行为。除了驾驶员以外,搭乘者或者其他相关方也该尽量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

嘉宾:王熙律师

北京元甲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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