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不管孩子 20年后老父诉子要赡养费获支持!
据广州日报报道,父母离婚后,三个儿子归母亲抚养。父亲对三个孩子没有尽到抚养和关爱的义务。20多年后,年逾七旬的父亲将三个儿子诉上法庭,要求每人每月支付2000元赡养费。
张端与徐芳在婚姻期间共生育了三个儿子。夫妻俩刚开始的日子生活很拮据,随着孩子逐渐长大和两人的不断奋斗,日子也越来越好。
原本夫妻俩可以安享清福的时候,妻子徐芳却发现张端在外面有了人,而且还生育一子。
在设法挽回婚姻无果的情况下,1994年12月,45岁的张端和妻子离婚。当时三个儿子分别21岁、18岁、13岁。离婚协议约定:“三个儿子由徐芳负责抚养。生活、医疗、学费由张端负责至20周岁。”
之后,张端就和王女士登记结婚,但是,后面的婚姻维持不到10年,2004年6月张端再次离婚。此时两人的儿子已经15岁。
如今,年逾七旬的张端将三个儿子诉上法庭,称其患有多种疾病,要求三人每人每月各支付2000元的赡养费,并一次性支付医疗费用。
三个儿子称父亲年轻时未对他们尽到抚养义务、关爱义务、有经济能力却未给其创造更好的条件,拒绝支付赡养费。
三个儿子认为张端与王女士共有天河区、白云区太和镇各一套房子以及从化区某村建修的300多平方米的房屋。二儿子、三儿子现唯一一套与母亲、兄弟共有的房屋从2011年起已被张端占用,房屋的水电费、垃圾费却一直仍由二儿子负责缴交,两个儿子和母亲被迫在外租房居住至今。
经法院查明,张端每年还有一万多元的分红收入。
父亲和母亲离婚后没有对孩子尽到抚养关爱义务的时候,并且经济能力较好的情况下,作为儿女是否可以拒绝给予赡养费?
对于赡养费,在父亲不要求第四个儿子支付的情况下,其他三个儿子又是否应该支付?
嘉宾: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婚姻家庭法律事务部主任
国家婚姻家庭咨询师谭瑛
方弘:年轻的时候没有尽到对孩子的关爱和抚养义务,老了以后能够主张让孩子支付赡养费吗?
谭瑛律师:答案是肯定的。但是,在很多老百姓的思维当中的,一般会把这两条对等起来。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和责任,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老百姓很容易把这两条对应起来,觉得小的时候你没有养我,老的时候也不要让我赡养。
但是,这个认识实际上是错误的,这两项义务是相互独立的义务。
如果父母没有履行对未成年子女抚养和教育的义务,作为未成年的子女可以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可以向法院起诉。当然需要有法定代理人,通常和他(她)一起生活的监护人帮他(她)代为行使这个权利。
在父母老的时候,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不管父母之前有没有养过未成年子女,这种赡养义务是基于血缘关系产生的,是法律规定的法定义务。这种义务不能用任何方式加以改变,也不能附加任何条件进行限制。
本案当中,虽然张端在子女未成年时没有尽到父亲的责任和义务。但是,父亲现在年老体弱,确实生活上有困难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赡养费。这是能够得到法院支持的。
方弘:本案中的老父亲有四套房子,每年还有1万多的分红收入,应该说经济条件算是很不错了,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子女应该给付赡养费吗?
谭瑛律师:不一定。《婚姻法》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根据这条规定,父母是在无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或者生活困难的情况下,子女才有义务给付赡养费。
具体每个案件,就要具体分析父母是否具有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
就本案而言,张端有四套房子并没有有1万多的分红款,不知道这些在法庭上是否有证据呈现。比如房子是出租还是什么状态,能否给张端带来收入等。
法院判案的时候,会根据张端每个月或者个每年大概的收入有多少钱以及按照当地的生活水准是否能够维持正常的生活水平来判决是否支付赡养费,支付多少赡养费。
如果确实张端经济条件比较好,能够维持正常生活,法院可能就不会判决他的子女支付赡养费。
但是,如果张端有一定的财产,但还不足以保障他正常的生活,法院会酌情判子女给予相应的赡养费。具体的金额就由法院根据具体的案情和相关证据来衡量。
本案判决三个儿子平均每月支付给张端800元的赡养费是和张端的经济情况有关系的。但是,我没有看到相关证据不好判断判决的具体依据。
方弘:一审法院认为,父母如存在消极抚养、疏忽关爱的行为,将受道德谴责与法律责罚,但是不能据此免除子女基于血缘关系向父母承担的法定赡养义务。综合考虑父亲的收入状况和三个儿子的经济情况,判决兄弟三人每人每月向父亲各自支付赡养费800元。二审维持原判。
三个儿子对此判决不服,提出了上诉。他们认为张端没有向第四个儿子索要赡养费,这不公平,您怎么看?
谭瑛律师:从法律角度讲,每个子女都有赡养父母的义务,是平等的。
通常实践中,一审法院应该将所有的子女都列为被告。如果原告起诉的时候,仅仅只起诉了其中的一部分子女,被告子女方可以要求法院追加另外子女作为共同被告。
本案中,张端的四个儿子都具有赡养义务。一审法院应该把第四个儿子张四也追加为共同被告。为什么张四没有出现在这个案子当中做为被告?就不清楚是被告没有提出来追加,还是没有查明张四的存在?
我个人认为这里还是有问题的。张四应该加入诉讼中来。如果原告方坚持不起诉的第四个孩子,法院也不把张四作为被告,我个人认为,在最后判决的时候确实要把张四应该承担的份额扣减掉,剩余的部分再由其他子女来承担,这样才公平。
方弘:在我们平常的咨询当中,类似于这样的问题还是挺多的。有的是子女成年以后一直对父母一方不管自己的行为耿耿于怀,不愿原谅。而还有一种情况是,父母把自己送养出去,成年以后又主动找到父母希望尽孝。这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态度。不管怎么说,毕竟是父母给了咱们生命,而且孝敬父母的也是中华传统美德。所以,作为孩子,希望能够冰释前嫌,胸怀宽广些,父母年迈确实却要亲情的关爱。
谭瑛律师:确实,这种案子非常多。每当看到父母子女对簿公堂,让人觉得很寒心。原本应该是和和美美的一家人却对簿公堂。我觉得,作为父母既然把孩子生下来了,那么不管自己有什么困难,都应该履行抚养义务。
如果有些父母确实不履行抚养义务,未成年子女及与其共同生活一方要及时地行使权力,完全可以用法律的手段要求另外一方支付抚养费。
对于成年子女,无论是否抚养过自己。毕竟是自己的父母,血缘关系是割舍不了的。而且,父母毕竟给了我们生命。大家应该用一种宽广的胸怀来看待这个事情。在父母生活困难的时候尽量予以帮助。
我们国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对父母的赡养不仅仅包括经济上的供养,还包括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慰藉。
现实生活中,对老年人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慰藉是很难落实到位的。我们经常会看到很多老人可能不缺钱,但是相当孤独。我也看过一则广告很受触动,一位老年人非常孤单得一个人在家里看电视,直到电视上飘起了雪花,还是盼着孩子回家来看看。
但是,现实生活中,子女通常都忙于工作和其他原因,疏忽了对老人的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所以,确实就像歌词里唱的“常回家看看”!这才是对父母最好的安慰!
方弘:树欲静而风不止,子欲养而亲不待。无论有什么样的过去,从现在开始不要让大家留有遗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