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岁五岁女孩吃香蕉噎死 赠蕉者被索赔74万 赠蕉老人要担责?

老人好心将几根香蕉送给女孩吃,结果该女孩吃香蕉时不慎将香蕉吸入气管导致窒息死亡,死亡小孩父母将给香蕉的老人告上法庭索赔近74万,给香蕉吃的老人要不要赔偿?

2015年1月的一天上午,61岁的苏平到菜地捡菜时看到了覃一的孙子小覃在踩地上玩,就把几个芭蕉给小覃吃。苏平捡了菜就走了。大概上午11点左右,小曾就到菜地上找小覃玩。小曾和小覃就一人拿着一个香蕉吃上了。到了下午两点,在菜地里装菜的小覃的爷爷覃一突然听到小覃大叫,覃一夫妇马上跑来,发现小曾倒在地上压住了小覃的脚,不醒人事,两手发抖,面色发青,口吐白沫,地上掉落一根没有吃完的芭蕉。覃一立即呼叫在附近菜地干活的小曾的爷爷曾乙。曾乙夫妇赶忙跑到小曾身边,以为是中毒,遂拨打了110及120报警。尽管医生从小曾喉咙挖出一块直径约5公分表面带血的芭蕉,然而不幸的是,当天下午三点十五分,小曾经过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是异物吸入窒息。

小曾的父母对这突如其来的噩耗无法接受,他们认为孩子之所以死亡是因为苏平给的那根香蕉,如果苏平没有给香蕉,这样的悲剧就不会发生。而,小曾是因为吃了小覃的爷爷覃一给的芭蕉才噎死的。而三四岁小孩吃水果冻、芭蕉等块状物是一种危险行为,这是基本常识。为此,小曾的父母就把苏平和覃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其赔偿小曾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共近74万元。

方弘:这个案件确实是出乎了我们很多人的意料,一个就在于孩子都已经四岁了,怎么吃根芭蕉就会被噎死?!另外一点,本来是出于好心给孩子吃香蕉,结果竟然摊上这么一件大事儿。那小孩的父母就觉得如果没有给香蕉的行为,悲剧就不会发生,所以给孩子香蕉的人就应该担责。到底这位给香蕉的老人该不该承担责任?

嘉宾:云南上首律师事务所主任 杜晓秋律师

杜晓秋律师:我认为给香蕉的苏姓老人是没有任何过错的,也不应当承担责任。我们生活当中,就有人会说虽然老人没有过错,但是出现了这么严重的后果,他也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我认为这种质疑和理由是错误的。我们说一个人是否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这就要看我国《民法》当中所说的归责原则。

一般来说,我们是按照过错责任来进行归责,就是说行为人要具有一定的过错,才可能去承担责任。如果行为人没有过错,就不需要承担责任。

但是,法律当中也规定,有些情况没有过错,也要承担责任。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一般适用在法律里有明文规定,而且在适用过程中非常严格。因为无过错责任性质实际上是对过错责任的一个补充性的规定。就是对一些受损的当事人从补偿的角度出发,综合考虑各种原因才会适用无过错责任。

本案当中,我认为给香蕉的老人是不应当承担责任的。同时我还要说明,我们在使用无过错责任的时候一定要记住,就是无过错的归责原则是要有法律的明文规定才适用。另外无过错责任有一个基本的属性--这种责任除了法律明文规定外,还不能够阻碍民事主体的交流或者民事主体的民事交易行为。

方弘:也就是说您认为,给芭蕉的老人是没有过错的?

杜晓秋律师:对,给芭蕉的老人本身是没过错的。那么生活当中,很多情况都不能以结果来推测参与民事行为的主体是否要承担责任比如,我们每天发生交通事故,那么是不是我们就不需要公路了?或者说不需要修公路了?这种推测是不行的。

方弘:本案中,如果孩子不到三岁,而老人给的是果冻,果冻的包装上又明示三岁以下的孩子禁食,老人是否就是有过错?

杜晓秋律师:果冻这种食物确实对小孩存在一定的危险性。所以,我们从食品安全出发,要求食品生产厂家需要尽到一定合理的注意、警示义务。在包装上,一般都会提醒三岁以下的小孩不能吃。

但是,对于芭蕉、香蕉这类软性食物的危险性大家也可以判断出来,它的危险性是远远低于果冻等这些制造食品的。而且,香蕉、芭蕉这种自然生长的食物,在上面做提示,这也不可能。生活当中,吃香蕉、吃芭蕉发生危险状况也是没有听闻过。因此,我们认为从苏姓老人给小孩儿吃香蕉和芭蕉的行为来看,她已经注意到了,也就是她作出了判断小孩吃香蕉不会发生什么危险。因为它不是有毒食物,如果是有毒食物,她就要注意这个香蕉是不是有毒,给小孩吃了会不会中毒,这种注意义务让她来承担是比较恰当合理的。但是,芭蕉、香蕉给小孩吃了就一定会被噎住,或者说可能会发生噎住呼吸系统的判断,苏姓老人凭她的知识能力水平也不可去判断出来。所以,我觉得老人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她是没有过错的。

方弘: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也是这么认为,覃一对于小曾进食芭蕉窒息死亡不存在过失。正如一审法院所认定,小曾是因在进食过程中一时咬食芭蕉过多、吞咽过急等偶发因素而导致窒息死亡,应属于意外事件,覃一不存在故意或过失侵害曾某的行为,对曾某的死亡没有过错,在本案中无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对于这样的判决,你怎么看?

杜晓秋律师:我觉得这个判决是符合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公序良俗的,是一个比较合理的、正确的判决。这份判决反映出法官的一个判断问题,也就是对责任的划分问题的判断。上面提到过,法律是鼓励民事主体的交易。如果一份判决阻止了民事主体的交流和交易的话,我觉得这份判决就是一份失败的、不正确判决。比如说,一些人见老人摔倒不敢去扶是因为怕自己担责,怕法院或者其他人认为你有责任,你的举证不能,就是你把老人绊倒的。那么,这种判决出来,它的影响力是比较大的。这就阻止了民事主体的交流和交易。

我们认为这样的判决是比较合理的,能够促进民事主体的交易。在生活当中,我们要鼓励民事主体的互相帮助。这也是社会公德的要求,要积极向上。比如说,有人找水喝,我们平常生活当中绝大多数人都会认为这是一个正常的事情。大家都会拿给你水喝或者帮助你去找水喝。如果因为有判决说给水喝的人还承担责任,那么这就阻止了民事主体的正常交流,相互帮助的行为。所以,我认为这份判决是符合法律规定,也能够促进社会公德的发展。

方弘:法官认为小孩之间或者是成年人之间的这种分享行为,而且又没有明显的一些安全隐患的食物,分享这样的食物,如果是定性为过失,事实上是限制了人的自由。而且对于互相帮助、互相给予的社会公德、社会美德的推广也是不利的。那从这个案件当中让我们获取些教训就是在孩子吃东西的时候,我们要告诫他们不要边玩边吃、边跑边吃。也尽量的在吃东西的时候有大人在身边,监护人一旦发现什么问题呢,可以马上进行施救,避免类似悲剧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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