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嫖娼被拘留15天而被开除,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某公司的员工因为嫖娼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5天,这名员工当晚利用手机短信向领导说明因自己被拘留想请假,但未告知被拘留原因,领导果断拒绝了他的请假。

拘留结束之后,他回到原公司,但是公司的领导告诉他,他已经被开除了。

这名公司的员工当然不服,被拘留15天已经很倒霉了,现在又丢了工作,便破罐子破摔,一气之下申请仲裁。

这个案子便神奇地经过了仲裁、一审和二审,其中各方的观点各有不同,一波几折,相当精彩。

这名员工认为自己不能正常上班是因为被行政拘留了,这属于不可抗力,客观不能,因此要求如果公司解除合同,需要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公司认为该名员工在未履行正常请假手续的情况下,私自旷工,给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依据公司的相关管理规定,可以开除该名员工。

一审法院认为:第一,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管理规定是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因此公司根据管理规定开除该公司的员工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第二,公司的开除规定没有直接送达给员工,解除程序不符合要求。

综上述两条,一审法院认为公司要支付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

二审法院认为该名员工因为客观原因不能提供劳动,在请假的时候又没有如实说明请假的原因并提交相关的依据,这种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合法有效,无需支付赔偿金。

各方观点各有不同,不如看看《劳动合同法》是怎么规定的?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合同的六种情形,分别为:

(1)在试用期被认为不符合录用条件;

(2)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

(3)失职给单位造成损害;

(4)与多个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影响本职工作;

(5)胁迫用人单位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从上述的案例中可以看出,该名员工被拘留而无法上班,不符合单位单方面解除的(1)、(3)、(4)、(5)的情形。

拘留不属于刑事责任,亦无法利用(6)来解除合同。

因此公司要想开除该名员工只能认为该名员工严重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

那么因为拘留不能正常上班是否属于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换句话说,因为拘留不能正常上班属不属于无故旷工?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拘留不能上班不属于无故旷工。

旷工按照以前劳动部的解释指“除有不可抗拒的因素影响,职工无法履行请假手续情况外,职工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又不按时上下班”的行为。

被拘留不能上班属于不是不想上班,而是无法上班。

被拘留无法上班应被认定为职工无法履行请假手续情况,不应被认为是旷工。

第二种观点认为,虽然该名员工在客观上不能上班,但这种不能上班的原因是自己存在违法行为所致,这种不能上班的行为应属于旷工。

梁法支持第二种观点。

在法律上虽然没有不可抗拒的解释,但是有不可抗力的解释。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而嫖娼被拘留应属于能预见、能避免并能克服。

毕竟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明确规定是要被拘留15天的。

在做这件事之前就应该预见到后果,因此嫖娼被拘留不属于不可抗拒的因素。

嫖娼行为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因为这种行为需要请假,公司有理由拒绝其请假。

如果公司拒绝了其请假,那么拘留期间不来上班属于严重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单位有权单方面开除员工。

作为公司的管理层,如果公司要想控制此类事件的风险,可以直接在公司的规章制度里明确将行政拘留划归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这样公司就有正当理由单方面开除。

作为员工,我们属于弱势群体,所以《劳动合同法》有很多保护我们权利的地方,让我们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因此,我们在面对被开除的囧境时,要勇敢地维护自己的权利,说不定能获得赔偿,这赔偿金可以支撑我们找到新的工作。

对于因嫖娼被拘留15天而被开除,公司需不需要支付赔偿金?不知道大家怎么看?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