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益在讨论案件时的运用

案情
袭警罪的讨论中对法益的运用。
浅析
法益,这个概念越来越被认可和接受了,不论你怎么排斥它,法益的概念还是深入人心了。
然而,什么是法益,法益该怎么用,却并未取得广泛一致。例如,讨论案件时,有的提及法益很多次,但是都未及要领。法益,其实就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分为国家法益、社会法益和个人法益。犯罪就是侵害和威胁法益的行为。法益的概念基本等同于犯罪客体。
分析案件时该如何运用法益呢?这个还真有点像降龙十八掌,还真不一定会用。有论一上来就从法益的高度来认定案件,但结论却很难经得起检验。例如,关于袭警罪的认定,有论就直接从该罪保护公务活动这个法益出发,认为只要妨害了公务的,就一定构成袭警罪,这就是运用错了。
法益虽然重要,但是它却不在任何罪名的构成要件内,虽然它不在,但是它又是每一个罪名构成要件及要素所要环绕的核心。你说这是不是很奇怪。因此,认定罪名还是要从构成要件符合性先出发,依次是违法性和有责性,但是在构成要件符合性等的认定中要痴心不忘法益。
如上所述,判断袭警罪的对象是否包括辅助人员就非常简单了。先从构成要件符合性出发,看看法条,很显然法条中的“人民警察”很难解释为包括辅助人员。在认定中,我们从构成要件出发,并以法益为指导,从而得出结论,这明显是正确的,也没有违背法益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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