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相机和DSP的关系与归类
由于8529.9042“非特种用途的取像模块”之本国子目注释规定:
子目8529.9042非特种用途的取像模块,由光学镜头、CMOS/CCD图像传感器及初级信号处理电路(如A/D转换器)构成,不包括数字信号处理电路(DSP)。
如所进口的取像模块带有数字信号处理电路(DSP),则应归入8525.80项下。
故常见以是否带有DSP作为区分有关产品归入品目85.25或85.29标准的做法,但从依据适用的角度看,这一归类思路其实并不严谨。
[注1:由于“数字信号处理电路(DSP)”在不同语境下可能具有不同的指代,故上述规定所称“数字信号处理电路(DSP)”应当符合该款注释相关知识部分的描述,即“数字信号处理电路通常可由数字信号处理器(DSP)构成,此部分电路可实现自动曝光/自动对焦/自动白平衡、图像压缩、存储控制等功能。”]
(注2:难道“如所进口的取像模块带有数字信号处理电路(DSP),则应归入8525.80项下”的规定不适用于出口商品???)
首先,带有DSP并不是归入品目85.25的必要条件。这是因为本国子目注释作为子目注释的一种,仍属于总规则六的范畴,故严格来说并不能作为确定品目的依据,即由8529.9042本国子目注释中“如所进口的取像模块带有数字信号处理电路(DSP),则应归入8525.80项下”的规定不能推导出品目85.25的电视摄像机或数字照相机必须带有DSP的结论。毕竟根据85.25品目注释,“模数转换器(ADC)及输出端口”尚且属于“可含有(may include)”的范畴,何况是DSP。
同理,不带DSP亦非归入品目85.29的充分条件。这是因为归入品目85.29的基本前提是符合该品目的条文“专用于或主要用于品目85.25至85.28所列装置或设备的零件”,即有关产品本身应当属于零件的范畴。如果某种相机虽在结构上符合8529.9042本国子目注释所称“由光学镜头、CMOS/CCD图像传感器及初级信号处理电路(如A/D转换器)构成,不包括数字信号处理电路(DSP)”的规定(或与之类似),但本身可作为独立的设备直接与计算机等外部设备连接,则因其不属于任何装置或设备的零件之故,就仍应考虑作为电视摄像机或数字照相机归在品目85.25,而不是归在仅适用于零件的品目85.29。(注3:此类相机连接的外部设备在硬件上有时须配置专门的图像采集处理卡)
综上所述,是否带有DSP仅可作为区分特定产品归在品目85.25或85.29的标准,而非普遍适用之规定,且因其出处为本国子目注释,故严格来说并不能作为确定品目的直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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