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品目90.23看协调制度对用途的两种表达方式

作为协调制度中颇值一谈的一类货品,品目90.23“专供示范(例如,教学或展览)而无其他用途的仪器、装置及模型”之范围界定时常存有一定的争议。例如,通过拆除发动机等部件而设计用于展览的不完整车辆,是否可视为构成了品目90.23所称之专供示范而无其他用途的模型?亦或尚须经过进一步的其他处理?

对此,尽管注释列举了维姆休斯特起电机等归入品目90.23的典型货品,同时亦存在一些归类先例可供参考,但笔者仍希望以90.23的品目条文为基础,从一个新的角度——协调制度对于货品用途的表述方式——来谈谈个人对于该品目范围的一些未必成熟的见解。

品目90.23列为“专供示范(例如,教学或展览)而无其他用途的仪器、装置及模型”,对应原文为“Instruments, apparatus and models, designed for demonstrational  purposes (for example, in education or exhibitions), unsuitable for other  uses”,即该品目条文对货品用途的描述包含了两个限制:一是设计用作示范(designed for demonstrational  purposes),二是不适于其他用途(unsuitable for other  uses)。其中,“设计用于(designed for purposes)”与“适合用于(suitable for use)”恰为协调制度描述货品用途的两种主要的形式:前者如第十六类注释三对多功能机器的描述“other machines designed for the purpose of performing two or  more complementary or alternative functions”;后者则如注释二关于机器零件的条款“Other parts, if suitable for use solely  or principally with a particular kind of machine”。(注:但我国《税则》译文似未特意区分两者,导致不少归类工作者在判定货品用途时存在一定的随意性)

DESIGNED FOR PURPOSES

一般来讲,“设计用于(designed for purposes)”表明了生产商对产品应用领域的定位,但在部分场合,用户也可在类似的应用领域进行有限的扩展。例如,厂商注明为医用的导管,也可能适合用在一些生化实验当中。

SUITABLE FOR USE

与之相对,“适合用于(suitable for use)”的范围则较“设计用于”略为宽泛,故该表述也常见于那些具有一定“通用性”的货品(例如,零件)相关之条款。例如,我国十位商品编码85371011.01“机床用可编程序控制器(PLC)”中的“机床用”就应当理解为“适合用于机床”或“可用于机床”,而非“设计用于机床”或“专用于机床”,因为8537.1011的本国子目注释已经写明该子目的可编程序控制器是一种适用工业环境的通用自动控制装置了。

尽管在多数情况下,两种不同的用途表达方式的差别可能并不大,但回到品目90.23范围界定的问题,就可发现该品目的条文极为罕见地同时采用了“designed for demonstrational  purposes”与“unsuitable for other  uses”两种用途的表达方式,即不仅要求归入该品目的货品的“设计用于示范”,且强调其不能“适合用作其他用途”!换句话说,即便最终用户不顾厂商的设计初衷,但在未对货品进行实质性改造的情况下,也不能直接移作他用。

最后,虽不能作为直接推导的依据,但亦颇具参考价值的是,比照90.23品目注释第四款所列“船舶、机车、发动机等的剖面模型,用于演示它们的内部运行机制或重要零件的功能”之原文“Cross-sectional models of ships,  locomotives, engines, etc., cut to show their internal operation or the  functioning of an important part”,可以发现这些归入品目90.23的模型并非通过简单拆除一些配件以令其不能运作,而且经过了“切割(cut)”而使其确实不再适合(unsuitable)作为原用途使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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