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温克人的原始社会组织

鄂温克族自古以来就是我们中华民族大家庭的成员之一。17世纪末,在额尔古纳河右畔原始森林中,食用驯鹿的鄂温克人,是一个大部落,共有布利托天、索罗共、卡尔他昆、给力克等几个大氏族。索罗共与给力克氏族游猎在阿尔巴吉河与乔普河之间,卡尔他昆与布利托天氏族游猎在杜林河与克坡河之间。

鄂温克人的祖先曾过着石器时代的生活,猎场、驯鹿、弓箭等重要的生产资料都是属于公有的。他们用石刀剥桦树皮,用薄石片剥兽皮;以落叶松枝做针峰值衣服;取火是用两块石头打击出火星,用桦树皮纤维引火;打猎的扎枪和弓箭的头部都是野兽骨头制成的。早期采集和捕鱼占有重要地位。后来由于同周围民族的交换日益增多,不仅输入了铁制工具,而且还逐渐学会了制造这些工具,如砍树刀、猎刀、斧子、鱼叉和熟皮工具等,狩猎用的弓箭和扎枪头也由骨制改为铁制从石器到铁制工具的出现,表明单一的狩猎经济的极端低下的生产力水平有了提高,加上驯鹿群的繁殖和发展,促进了鄂温克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给社会经济结构带来了相应的变化,这就促进了家族公社从氏族中分化出来。每个氏族都分化出若干“乌力楞”公社(原意是“子孙们”,“住在一起的人们”),例如布利托天氏族有两个“乌力楞”,索罗共氏族曾分出四个“乌力楞”,给力克氏族和卡尔他昆氏族各有两个“乌力楞”。这时,生产资料也就属于家族公社公有了

   “乌力楞”公社,是一个父系祖先的若干代子孙和从外氏族娶来的女人所组成的血缘组织。这种家族公社最多有十几个“仙人柱”(原意是“挡住阳光的房子”。这房子是用落叶松杆搭起高约一丈的伞形窝棚。指个体家庭),小的有五、六个。

每个氏族在一条大河上游猎,而每个家族公社把大河的支流作为自己的猎区,这不是人为的划分,而是根据他们长期以来活动习惯所形成的的。家族公社是父权制氏族的基本细胞,是社会经济的独立单位。它占有一定的猎场和游猎路线。家族公社之间相距约二、三百里,每个公社都以自己游猎区的河流名称为家族公社的名字;例如,“亚鲁格其千('千'指多数的人,即人们的意思)乌力楞”、“猛辉千乌力楞”,等等。

“乌力楞”家族公社有一个族长,叫“新玛玛楞”。他是“乌力楞”公社中年岁最大、最有权威的男人,由公社成员选举产生。大家尊敬和信仰他。他应该是一个打猎能手,生产经验丰富,勇敢能干,有魄力,能说会道的人。“新玛玛楞”的意思,直译就是“公道人”、“正确者”。

   “新玛玛楞”的权利是管理家族公社的生产和生活。一般处理家族公社内部的事务,都要通过“乌力楞会议”决定。参加这个会议的主要是各户的老年人和成年人,不分男女。老年人以自己的经验教育青年人,批评犯错误的成员。犯错误的人也比较重视老年人的话。不服从“新玛玛楞”的人,大家给予批评或拘禁,重的就交给氏族才、长处理。相反,“新玛玛楞”如果不守规矩,生活散漫,家族公社的成员们就召开“乌力楞会议”批评他,甚至重新选出新的“新玛玛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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