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纬观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竣工日期如何认定?
作者简介
郑冠红 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工程总承包业务部专职律师,常年为大型建筑企业集团提供专业法律服务,专注于各类建设工程、房地产领域的诉讼与非诉讼业务。曾参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及配套合同示范文本的起草及修订工作。
蒋峰 现隶属于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工程总承包业务部,武汉大学工学学士,华中科技大学文学学士,上海大学工程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一级建造师,一级造价工程师。加入建纬前曾在某财富500强公司从事项目管理工作,在建筑结构设计与分析、工程管理、工程审计领域拥有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曾参与《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适用指南》的修订工作,常年为大型建筑企业集团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问题提出
工程总承包模式下项目的验收与移交流程与传统施工总承包存在较大差异,从而导致对项目的实际竣工日期、质保期的起算时点等产生争议,进一步影响质保金的支付时间节点。
2010年1月8日,湖北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省电一公司”)与武汉国机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机公司”)签订了《伊拉克华事德(WASSIT)4×330MW亚临界燃油(气)机组工程试桩、工程桩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合同约定,该工程省电一公司以¥8143万元的固定总价承包给国机公司,此合同价格为国机公司完成本合同项下全部工作的合同价款。国机公司应在工程移交后一个月内向省电一公司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省电一公司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14天内应组织验收。整体工程或其中单项、单位、分项、分部验收交付的工程,均从PAC(初步移交证书)接收证书开具之日起计算质保期,本工程的质保期为12个月。工程质保期延长的时间等于由于缺陷或损坏而引起的工程不能使用的时间。质保金的数额为竣工结算金额的10%。质保金的支付方式,省电一公司取得业主颁发的本合同所有机组的FAC(最终移交证书)后,由省电一公司在28日内向国机公司支付完国机公司的全部质保金。
后省电一公司与国机公司双方就质保金返还和工程款支付发生纠纷,为此国机公司将省电一公司诉至法院,针对案涉工程缺陷责任期是否届满以及省电一公司是否应当将质保金支付给国机公司双方产生争议。
与本案有关的发承包关系如下图所示:
省电一公司认为:
法院并未查明涉案工程四个机组的PAC接收证书的准确时间,四个机组的质保期限并不明确。同时,根据施工分包合同第二章第48条约定,质保金的支付条件为省电一公司取得业主颁发的本合同所有机组的最终移交证书后,由省电一公司在28日内向国机公司支付完全部质保金,这是本案中唯一与质保金的支付有关联的条款内容,也是省电一公司支付质保金的唯一依据。而本项目省电一公司至今仍没有取得上海电气集团关于涉案工程的所有机组的最终移交证书,因此,国机公司要求支付质保金的请求尚没有满足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
国机公司认为:
省电一公司以其尚没有取得“最终移交证书”,暂不能支付质保金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1)省电一公司不具有获得业主颁发最终移交证书的合同主体资格。2)施工分包合同关于“省电一公司取得业主颁发最终移交证书,作为支付质保金的条件”的约定,依法属于无效的约定,且国机公司对该无效约定不存在过错。3)没有证据证明涉案工程的业主需向省电一公司颁发最终移交证书。
本案所涉工程属于EPC合同,根据国际惯例,PAC是业主向承包商签发的,仅表明承包商按要求完成工程,业主初步接收这一行为。PAC获得之后就是质保期,承包商有义务对期间发生的问题在划分明确权责的前提下保证工程的顺利运行,并解决出现的问题。质保期结束之后,在充分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业主向承包商签发FAC。
中国火力发电网发布的新闻报道了2013年8月9日伊拉克电力部正式签署了华事德1号机组的初步移交证书,由此推断初步移交证书的签发时间应在2013年8月左右。根据双方合同中关于质保期及责任的约定,整体工程或其中分单项、单位、分项、分部验收交付的工程,均从PAC接收证书开具之日起计算质保期,本工程的质保期为12个月,应视2014年8月为其质保期结束的时间。
本案的争议焦点实际上在于双方对质保期起算点的分歧,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EPC工程总承包模式下,确定竣工验收合格日期相比传统施工模式的特殊之处在于,EPC工程总承包涉及的范围更广,其工程的移交流程及相关流程文件也与施工承包模式存在的一定的差异。尤其是对于石油、化工、电力工程等涉及生产运营的EPC项目,业主通常要求在竣工验收前须进行试运行或竣工试验,部分项目在竣工验收后可能还会涉及竣工后试验,由此会引申出实际竣工日期如何确定的问题,进而影响到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点以及质量保证金的支付。本文尝试从从国内有关法律法规出发,结合国际EPC项目移交阶段的相关流程和通行做法,对此类问题作出相关解析。
一、国内法律法规有关竣工日期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对该条的理解,首先应明确一个前提,即“当事人双方只有在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情况下才会适用”。所以,如果当事人双方在施工合同内有针对竣工日期的明确约定,或者在竣工验收手续的办理过程中,针对竣工日期有了明确的约定,则意味着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无争议,也不触发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的适用。
如参照上述司法解释第一款的规定,也是实践中最普遍适用的规定,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那么随之而来的问题在于,针对EPC工程,究竟如何算竣工验收合格?
对于国内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及相关流程,通常由国家及行业相关规范进行指导并约束,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中就规定了房建和市政项目的验收流程和手续;但对国际EPC项目,如东南亚、中东、非洲等区域的国家,对于工程的移交及验收方面并没有国家、行业层面的相关规定,而由业主与承包商根据交易习惯等在合同中进行约定,此时如果合同中约定不够细致,可能会导致工程的最终竣工日期难以确定。
就本案来说,属于典型的电力工程项目,《火力发电建设工程启动试运及验收规程(DLT5437-2009)》将电力项目验收流程分为:分部试运和整套启动试运、机组交接验收、考核期、最终验收。可以看出,我国的电力项目在竣工验收之前,除了需要进行试运行之外,还需要一段时间的考核期才能正式办理竣工验收,因此竣工试验、试运行、工程接收、竣工后试验等相关流程与确定实际竣工日期密不可分。
二、EPC项目竣工验收流程及相关节点文件
国内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是法律、规范等要求必须完成的工作,总承包方及各分包商须根据相关规定,组织工程竣工文件的编制并报监理及其他有关部门批准。而对于国外的EPC项目,一般没有法律或规范去严格界定竣工验收的流程,通常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目前,针对国际EPC项目,应用较多的就是FIDIC(1999版),结合银皮书的规定,对国际EPC项目的移交流程、竣工验收等作简要分析:
(一)FIDCI银皮书(1999版)关于竣工验收的相关规定
银皮书8.2条将工程的竣工时间规定为:
“承包商应在工程或分项工程的竣工时间内,完成整个工程和每个分项工程,包括:
(a)竣工试验获得通过;
(b)完成合同提出的、工程和分项工程按照第10.1款[工程和分项工程的接受]规定的接受要求竣工所需要的全部工作。”
即银皮书所规定的竣工时间须满足两个要求:竣工试验通过和合同规定的工作完成。而银皮书中的竣工试验包括3个阶段:
1)启动前试验,针对的是每项生产设备的试验,类似于电力验收规范中的单机试运行工作,表明单位设备已经完工;
2)启动试验,针对的是单位工程,类似于电力验收规范中的空负荷试运、带负荷试运,表明工程投料试运合格。
3)试运行,针对的是整个工程,包括性能测试。试运行的时间具体由EPC总承包商与业主在合同中约定,可达几个月或几年。试运行类似电力验收规范中的考核期,试运行通过表明工程的性能合格,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
结合以上分析可以知道,竣工时间不等同于工程完工时间,只有当竣工试验通过(包括试运行)且完成合同中规定的工作后,竣工时间才可以确定,此时依据银皮书10.1条,业主向承包商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并注明竣工时间,缺陷责任期从竣工时间起算。同时,银皮书10.9条规定了履约证书的颁发时间:“履约证书应由雇主在最后一个缺陷通知期限期满日期后28天内颁发,或在承包商提供所有承包商文件、完成了所有工程的施工和试验”,因此履约证书的颁发意味着承包商的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
由于部分工程需要进行竣工后试验,依据银皮书12.1条:“竣工后试验应在工程或分项工程被雇主接收后的合理可行的时间内尽快进行”、12.2条:“如果工程或任何分项工程的竣工后试验,未能在缺陷通知期限(或双方商定的任何其他期限)内完成,且原因不在承包商方面,工程或分项工程应被视为已通过了竣工后试验”,可以判断竣工后试验通常在雇主接收工程后进行且应当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完成,如工程通过了竣工后试验,且缺陷责任期届满后,业主应颁发履约证书。
(二)EPC项目移交阶段流程
根据国际惯例,EPC工程需要经历以下几个步骤:EPC承包商提交最终完工报告→试运行(性能测试报告的递交与签署)→移交报告的提交→初步接受证书的签发→缺陷责任期→最终接受证书的签发。
其中,移交报告通常是在工程试运行或性能测试通过后,由承包商向业主提交的报告;而初步接受证书是业主接到承包商提交的移交报告后,向承包商签发的初步接受的证明性文件,相当于银皮书10.1条提到的“接收证书”。移交报告和初步接受证书其实是一个时间节点的两面,当EPC项目在竣工试验中各项指标及质量要求均符合合同约定,则由承包商向业主提交移交报告,业主确认无误即向承包商签发初步接受证书,标志着工程由业主接管并开始投入正式的商业运营,同时业主开始承担工程的损坏、安全等相关风险并监督生产,即实际上是工程产权、风险和相关责任的移交。因此,PAC的颁发是国际EPC项目的一个重要里程碑节点。
PAC签发之后,工程正式通过竣工验收,进入了缺陷责任期,即一般情况下,PAC上注明的竣工时间即为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点,也是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在此期间,承包商有义务对发生的问题在划分明确权责的前提下保证项目按EPC合同的要求顺利运行,并解决出现的问题。缺陷责任期届满之后,在充分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业主向承包商签发最终接受证书(FAC),同时质保金会在扣除相关维修费用后返还给承包商。至此,所有工程款项全部结清,整个EPC项目才算全部完结。因此,FAC证书并不是工程验收的阶段,而是整个EPC项目的终点,相当于银皮书10.9条提到的履约证书。
三、关于本案缺陷责任期届满的时间如何确定以及质保金是否应当支付
1、本案涉及4台发电机组,只有1号发电机组的PAC颁发时间可以明确,其余四台机组的具体时间无法确定。根据新闻报道,2014年4月16号,4号机组完成了为期30天的试运行。如前所述,试运行或性能测试通过之后,业主随后会颁发PAC证书,结合1号机组并网发电时间为2013年6月4日,1号机组PAC颁发时间为2013年8月9日,两者相差约两个月的时间即为试运行时间(30天)及签发PAC证书的时间之和。因此可以推定出4号机组的PAC证书签发时间在2014年5月底,即为4台机组全部竣工的最迟时间,从而缺陷责任期届满时间不晚于2015年5月底,因此质保金已经达到了支付条件,将本案缺陷责任期的届满时间定为2015年5月较为合理。
2、本案省电一公司与国机公司在施工分包合同中约定质保金支付以省电一公司取得业主颁发的最终移交证书(FAC)为前提,但FAC是属于业主向EPC总承包商颁发的工程移交文件,省电一公司并非该文件的受让主体,因此质保金的支付条件永远不可能达成,该约定客观上不具有履行的可能性。退一步讲,即便质保金支付以EPC总承包商取得FAC证书为前提,但EPC总承包商不属于施工分包合同的主体,其何时取得FAC证书、业主能否按时下发FAC证书等均会影响到国机公司的利益,且国机公司也难以对EPC承包商及时取得FAC证书施加影响,因此该约定明显有违公平原则,省电一公司应向国机公司支付剩余质保金。
四、小结
目前,国内关于工程总承包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比较欠缺,对于其操作细节还处在探索阶段。工程总承包项目通常旨在交付满足合同要求的产品,具备合同要求的使用功能,因此其竣工验收与移交属于整个项目的关键环节,是检验工程总承包商是否按合同约定设计和施工的最重要的环节。如前所述,工程总承包项目相对于传统施工项目来说,其移交流程更为复杂,在当前法律法规对工程总承包的规定还不全面的情形下,工程总承包商更应当重视在合同中对竣工相关问题予以明确,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点:
1、明确约定竣工验收日期。结合项目的特点,参照国际EPC项目移交阶段的流程,明确竣工验收、移交的流程和时间节点,尤其是由承包商负责工程试运行并要求试运行达到特定标准的工程,建议将竣工验收日期与试运行相关联。
2、明确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点和期限,如以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也可如本案一样,从PAC接收证书开具之日起算,也可约定以PAC证书上注明的时间起算。
3、如项目需要进行竣工后试验的,应当明确竣工后试验在竣工验收合格后或业主接收工程后的一定期限内进行,超过该期限的应视为竣工后试验合格。
此外,类似本案,对于工程总承包项下的分包单位来讲,分包工程的尾款或质保金应以分包工程缺陷期满后支付,应避免约定以工程总承包商取得业主的FAC证书或整个工程缺陷期届满后支付,以免分包单位迟迟无法取得工程尾款。
[1] 武汉国机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一审: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6)鄂0106民初742号;二审: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1民终5452号。
工程总承包业务部成立于2017年12月,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主任助理、高级合伙人韩如波律师任部门主任,部门成员先后参与了建纬所受住建部委托起草修订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GF-2011-0216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目前正在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理解与适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理解与适用》的编写,并编著有《EPC项目所涉普遍性法律风险与防范指引实务手册》、《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投标及承发包阶段十大问题浅析和建议》、《工程总承包企业提升工程总承包项目风险管理能力的十大措施》等诸多法律类实务手册、论文等,并与多地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从事工程总承包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咨询单位建立了长期交流合作关系。
截至目前,工程总承包业务部为国内多个企业,如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新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江西丰城三期发电厂等提供工程总承包法律服务,并为上海市虹口区某地块新建 EPC 项目、日照某重质油加工及油品质量升级EPC项目、印尼某电站 EPC 项目等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具备丰富的工程总承包法律服务实践经验。
题图来源 | 摄图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