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新说|女子因不孕被公婆殴打致死:虐待还是故意伤害?

作者|叶东杭律师
山东德州一女子方某洋因为不能怀孕,被丈夫张某、公公张某林、婆婆刘某英多次以饿肚子、用木棍抽打、冬天在屋外罚站等方式虐待,且在2019年1月31日多次殴打方某洋,致使死亡。
公诉机关指控称,因被害人方某洋身体原因及与方某洋娘家人有矛盾纠纷,自2018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某林、刘某英、张某多次对方某洋实施饿肚子、用木棍抽打、冬天在外罚站等虐待行为,且在2019年1月31日多次殴打方某洋,致使方某洋死亡。经鉴定,被吿人方某洋符合在营养不良基础上,受到多次钝性外力作用导致全身大面积软组织挫伤死亡。
2020年1月22日,禹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称,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且自愿预交赔偿金人民币5万元,决定从轻处罚。张某林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刘某英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被告人张某(丈夫)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判决图片来源于网络)
判决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不服,提出上诉。杨某认为,一审判决不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是错误的。此外,杨某还认为,三个被告人行为不分主次,且认罪态度不好,不应当适用缓刑。
(方某洋小时候与父母合照)
而杨某的律师也提出了更加专业的上诉意见:一审不公开开庭审理,且不允许杨某的法定代理人参加庭审,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三被告人均构成虐待罪,被告人张吉林、刘兰英同时构成故意伤害罪,对二人应数罪并罚,原审判决量刑畸轻,三被告人应判处六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审判决未支持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是错误的。
4月29日,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14刑终88号刑事裁定书。根据裁定书记载,德州中院认为本案未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三个原审被告人均系成年人,依法应当公开开庭审理,原审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且未依法保障上诉人杨某的法定诉讼权利,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依照《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德州中院的刑事裁定书只对案件一审的程序性问题进行评价,而没有对实体性问题进行讨论——事实上,关于“长期虐待致死”应该怎么定性的问题,早就不是什么存在争议的问题了。早在2012年,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李艳勤故意伤害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995号)就把这个问题解释得非常清楚。
被收录入刑事审判参考性案例之列的李艳勤故意伤害案中,被告人李艳勤被指控因琐事殴打继女申某然,致其腹部受伤。申某然告知李艳勤腹部疼痛,李艳勤看到申某然腹部有擦伤,且有血液渗出,但置之不理,并于次日中午再次用拳头朝申某然的腹部使劲击打,致申某然腹部伤情加重。

李艳勤故意伤害案时间轴

2010年9月

被告人李艳勤与申某某(被害人申某然的父亲)于2010年9月开始同居生活。

2011年2月

申某某的女儿申某然(被害人,殁年5岁)开始与李艳勤、申某某一起生活。李艳勤常以申某然不写作业、不听话为借口,采用掐、拧、踢、烫、殴打或者使其挨冻等方式虐待申某然,致申某然头面部、颈部、胸腹部、四肢经常受伤。

2012年3月27日

申某某到外地打工,李艳勤与申某然到山西省平顺县租房共同生活。

2012年4月29日晚

李艳勤在其租住处,因琐事殴打申某然,致其腹部受伤。申某然告知李艳勤腹部疼痛,李艳勤看到申某然腹部有擦伤,且有血液渗出,但置之不理,并于次日中午再次用拳头朝申某然的腹部使劲击打,致申某然腹部伤情加重。

2012年5月3日下午

李艳勤又殴打申某然背部,脚踢申某然臀部,致使申某然跪倒在地。同月4日晚,申某然开始出现呕吐症状。

2012年5月5日

在申某然病情加重体力不支的情况下,李艳勤仍让双手有伤的申某然洗衣服、倒脏水。

2012年5月6日19时许

李艳勤发现申某然躺在床下,身体发凉,李艳勤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但申某然因身体遭到钝性暴力作用导致肠管破裂,继发腹腔感染,致感染性休克死亡。

该案的一审法院——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对被害人申某然长期进行殴打且最终导致其死亡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李艳勤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借教育之名,对申某然进行了残酷的殴打,申某然身心遭受了巨大伤害,并最终导致了申某然死亡结果的发生。综合全案事实、情节,判处被告人李艳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艳勤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为:(1)一审判决定性错误,应当以虐待罪定罪处罚,而非故意伤害罪;(2)故意伤害的事实不清,造成被害人肠管破裂的原因不明;(3)一审判决量刑过重,提请对其从轻处罚。而这三项上述理由中的核心在于第一项,也就是认为一审法院没有搞清楚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区别。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为二审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法院认为,李艳勤于2011年2月开始与被害人申某然共同生活后.长期对被害人实施打骂、冻饿等虐待行为,情节恶劣,已经符合虐待罪的客观要件。从2012年4月29日晚开始至5月3日,李艳勤对被害人申某然连续进行暴力殴打,并且殴打部位都在腹部,直接造成被害人肠管破裂,继发腹腔感染,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
由此可见,尽管被害人申某然长期遭受李艳勤的虐待,但被害人最终死亡是被李艳勤的殴打行为直接造成的,其若没有实施该行为,申某然此前遭受的虐待行为即便累加也不致致其死亡。
因此,李艳勤之前实施的虐待行为,已经符合虐待罪的构成要件,但致被害人死亡这一行为应当割裂出来单独评价,已符合故意伤害罪的要件。二审法院结合事实和情节综合认定,被告人李艳勤构成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应当数罪并罚,一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裁定驳回被告人李艳勤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审理后,最高人民法院将该案收录入《刑事审判参考》中,成为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该案的审理过程时作出结论:
“……对家庭成员长期实施虐待,虐待过程中又实施暴力殴打直接造成家庭成员重伤、死亡的,应当从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判断其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构成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事实上,李艳勤案并非是孤案。蔡世祥故意伤害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410号)中,法院还在“法条竞合”和“同一行为”的角度对“虐待致死”的定性问题进行了释法。
所谓法条竞合,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具有包容关系的具体犯罪条文,依法只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定罪量刑的情况。(最常见的法条竞合例子,便是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
审理蔡世祥故意伤害案的法官认为,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之间并不存在法条竞合的关系,这两个罪名之间并不相互包容,它们之间最本质的区别在于这两个罪名的主观故意内容不同
虐待罪的主观故意是使被虐待者肉体上、精神上受摧残、折磨,行为人并不想直接造成被害人伤害、死亡的结果,被害人之所以致伤、致死是由于长期被虐待的结果;而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故意则积极追求或放任伤害后果的发生。
此外,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有着不同的行为特点,虐待罪中的虐待行为具有连续性、经常性和一贯性,这是引起被害人致伤、致死的原因,一次的虐待行为不足以构成虐待罪,更不足以造成被害人伤亡结果的发生;而故意伤害罪对被害人身体的伤害一般情况下为一次形成。
虐待致死的案情中,行为人本身并非“只实施了一个行为”,而是实施了长期虐待行为及最后导致被害人死亡的伤害行为,行为人的伤害行为与其以前实施的虐待行为并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同一行为”,应当将伤害行为从虐待行为中分离出来,分别进行评价——也就是以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因此,在具体审判中应当综合实际案情来进行判决:在经常性虐待过程中,其中一次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给被害人身体造成伤害,且客观上已经给被害人造成伤害后果的,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如果将该伤害行为分离出来独立评价后,其他虐待行为能够充足虐待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实行两罪并罚。
山东女子被公婆殴打致死案被山东省德州中院发回重审,案件的审理还在继续。作为法律人,我不在没看过案卷的基础上对案件审理情况进行评价和表态。但是,如果重审法院对案件中”殴打致死“的事实认定没有变动,那么我仍然认为,法院应当参考李艳勤故意伤害案和蔡世祥故意伤害案的审判结果,对行为人依法予以最为严厉的制裁和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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