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外嫁女”的土地权益、宅基地权益该给谁?答案来了
农民享受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但是全部都是以户为单位来承包和居住的,然后进行户内分配。如,张三家五口人,每人一亩三分地,那么一个家庭就是六亩半,由于耕地承包期限延长三十年,在这期间是不能进行大规模分地的。
所以,就有了“生不增地,死不减地”的说法,也就是这几十年内,户内人口不论是多了还是少了,哪怕就剩一个人,这一户家庭还是六亩半地,也就是家庭联产承包制。
而宅基地也大致如此,实行“一户一宅”政策,也就是一个家庭中只能有一处宅基地,除非家庭人口符合分户标准或者是现有宅基地居住困难的,可以再次申请一处宅基地。
而这家庭中,无论是男女老幼都享有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以及农村集体收益及土地宅基地的其他权益。
但是在现实中,农村妇女尤其是“外嫁女”的这些权益往往是被忽略的,俗话说“嫁出去的姑娘,泼出去的水”,从此以后娘家的所有财产基本上与外嫁女无缘了,不要说宅基地使用或者土地承包,更不要提财产继承权,这些都归了原生家庭,因此外嫁女从一定程度上来说是“净身出户”。
如果夫家在农村,那么除了户口能够转移过去外,也是“无地”人口,因此权益也是无从谈起,所以当农村妇女一离婚直接就是“两头空”,回娘家是无地、无房、无集体经济分配,在婆家也不让呆,毕竟户主还是公公婆婆,有些丧偶的“无孩丧偶”的妇女也是这样的待遇,当然倒插门女婿同样如此。
“外嫁女”两头空,离婚妇女两头空,丧偶妇女还是两头空,完全就是寄生与夫家一样,根本难以体现农村妇女的权益,更不要说男女平等这个话题,那么“外嫁女”的土地权益、宅基地权益该给谁?
近日,国务院印发《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其中对农村妇女的权益指出,保障农村妇女平等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益,平等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征用安置补偿权益。
保障农村妇女平等享有各项经济权益。
①在农村土地承包工作中,依法保障农村妇女权益。
②在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保障农村妇女权益,确保应登尽登。
③保障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股权量化、权益流转和继承等各环节,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家庭成员平等享有知情权、参与决策权和收益权。
④保障进城落户女农民的经济权益。
⑤畅通经济权益受侵害农村妇女的维权渠道。
农村妇女土地承包、宅基地确权、集体收益等等权益正确的解读应该是在娘家所有的产权中都有自己的一份,不论是一亩地还是两亩地,哪怕出嫁落户到别的地方,如果其他地方没有给与土地、宅基地使用以及集体经济收益的话,原村落不能收回其原有的权益。
我们讲究男女平等,口号都是“女人能顶半边天”,但是前提条件是男女同权,土地承包权、收益权、分配权等等都要一致。
在9月份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中》要求不得以退出宅基地等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所以农村妇女进城落户也是不受退出宅基地、退出农村耕地承包为前置条件。
农村妇女朴素、勤劳、善良,可以说是家庭中是任劳任怨,更何况农村是“重男轻女”的重灾区,许多女性从小就没有被平等对待,早早的让辍学为家庭做贡献,在许多农村家庭中是被最先放弃的对象。
所以现在我们的男女平等不能只体现在口号上,更要化作具体行动,保护农村妇女合法权益要从每一个村庄做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