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收藏 | 债务人没钱如何讨债?一“典”就会

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虽有其他债权却怠于行使权利,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对此,债权人真的只能束手无策了嘛?《民法典》为债权人提供了何种保护?债权人如何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从而实现债权?本文将结合《民法典》的规定重点介绍债权保全的一大法宝——代位权。

代位权的内容

代位权也称“代位求偿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的位置,以自己的名义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

《民法典》第535条第1款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1.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本案中张三对李四的债权)合法、确定,并且已届清偿期;

2.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本案中李四对王五的债权已经到期,且李四并不向王五主张权利);

3. 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本案中因李四不向王五主张权利导致其无钱偿还张三的债务);

4. 债务人的债权不专属于债务人自身(本案中李四对王五的债权为金钱债权,不具有人身性,例如不能追偿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代位权的行使方式

1. 通过诉讼方式行使;

2. 以债权人本人名义行使(本案中以张三本人名义向王五行使);

3. 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并且“以债务人对相对人对到期权利为限”(本案中张三只能向王五主张10万元债权);

4. 债权人胜诉的,代位权行使的诉讼费用必要费用(如律师费、差旅费等)由债务人负担(本案中张三行使代位权的诉讼费用等由李四承担)。

《民法典》第535条第2款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代位权的行使效力

1. 由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清偿债务(本案中王五直接向张三清偿10万元债务);

2. 次债务人可以向债权人抗辩(本案中王五对李四的抗辩事由可以直接向张三主张);

3.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终止(本案中,王五向张三清偿10万元之后,张三与李四之间、李四与王五之间的10万元债权债务关系消灭,但李四仍可以就剩余的1万元债权向王五主张)。

《民法典》第535条第3款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民法典》第537条 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

紧急代位权

在债权尚未到期情况下,债务人的债权诉讼时效即将届满或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导致债权人债权受损的,债权人可以行使紧急代位权,以保证其债权在将来可以实现。

本案中,如果李四对王五的债权诉讼时效即将届满而李四没有及时主张债权,可能导致张三债权得不到清偿,此时即使张三对李四的债权尚未到期,也可以代位直接向王五主张权利。

《民法典》第536条 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作者:陈冲

责任编辑 | 张巧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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