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未审查出借款人虚构交易,担保人能否免责?

十点法务
一、问题的由来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27条规定,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根据约定的贷款用途,审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请所列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信息是否与相应的商务合同等证明材料相符。审核同意后,贷款人应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
我们今天探讨的问题是,对于借款人与第三方的相关协议,银行是否负有法定实质审查义务。如果相关交易虚假,第三方担保人能不能以银行未尽到审查义务要求免责。
上述问题在承兑汇票业务中同样存在。
二、目前的主流观点
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系出于其对债务人偿债能力的信任,出借人对借款人与案外人的合同关系不负有法定实质审查义务,即便借款用途虚假,担保人责任并不免除。担保人如认为贷款人与借款人串通起来骗取担保,对欺诈事实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三、典型判例
01
案例
林州市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林州市电业公司、林州市宏基电力有限公司、林州市天力热电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终字第229号
最高院认为:广发行郑州金水路支行依照合同约定,将借款发放至河南九派公司在该行开立的银行帐户。此后,河南九派公司作为出票人,签发了五张银行承兑汇票,收款人为广东发电公司。上述事实表明,在借款担保合同的法律关系中,广发行郑州金水路支行作为贷款方,如约履行了义务。
对河南九派公司与案外人广东发电公司之间的发电设备购销关系,广发行郑州金水路支行并不负有法定的实质审查义务。故原审法院认定广发行郑州金水路支行对借款用途已尽了合理的监督和注意义务并无不当。
林州电力公司向广发行郑州金水路支行提供保证担保和权利质押担保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主张广发行郑州金水路支行与河南九派公司之间串通骗取担保,但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如果河南九派公司取得借款后采用不当手段改变了用途,也是河南九派公司单方面的行为,并不能得出广发行郑州金水路支行与其串通骗取担保的结论,林州电力公司不能因此而免除保证责任。
2
案例
晋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绿佳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 (2017)最高法民再328号最高院认为:关于开发区信用社发放贷款前是否已尽审慎义务的问题。
至于加洲公司与汉德公司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中约定货到分期付款只是该合同双方的货款支付方式,开发区信用社无需对此进行实质性审查,也无法继续追踪汉德公司收款后将款项转出的流向。在开发区信用社已尽形式审查义务的前提下,不能以其未能审查出加洲公司虚构贷款用途的客观结果,来推定其在此前主观上对加洲公司骗取保证人绿佳公司提供担保应当知情。
其次,违反行政管理性规范并不必然导致担保责任的免除。《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系要求商业银行加强风险控制的行业管理性规范,开发区信用社即使违反相关规定,不能因此对抗案涉保证合同约定的连带保证义务。绿佳公司作为独立商事主体向加洲公司提供担保,应当承担其对外提供担保所带来的风险和法律后果。原审判决认定开发区信用社未尽审慎义务存在过错,进而推定其对加洲公司骗保行为明知,最终认定免除绿佳公司的连带担保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其余相关案例
3
案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甘井子支行与大连础明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冰凌花天然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 (2013)民提字第51号
【裁判要旨】
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中并没有关于商业银行违反贷后严格审查义务的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及商业银行内部关于贷后审查的相关规定,均属于要求商业银行加强风险控制的管理性规范,商业银行违反该管理性规范并不必然导致保证人保证责任的免除。

END

作者简介

孙自通律师

拥有律师和高级信用管理师资格

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国内知名银行、小贷、担保

典当等领域风险管理专家

知名培训师  年授课过百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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