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握7个法理依据与立法精神,精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事项

关键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所涉及的7个法理依据与立法精神

您好,欢迎来到“互联网管理会计实战”头条号,今天我们一起来探讨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所涉及的7个法理依据与立法精神。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涉及刑法定罪问题,因此,有必要从法理角度来分析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定的法理依据与立法精神。

我们通常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罪刑法定”的;出现了三流不一致、四流不一致时很有可能涉嫌犯罪,否则“疑罪从无”;虚开增值税发票属于“目的犯”和“行为犯”,可比照参考“结果犯”量刑;一经判刑,其惩罚结果要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符合“非法证据排除”,不能采用非法证据来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时间跨度大的事项判定,要兼顾“法不溯及既往”和“从旧兼从轻原则”。上面这段论述涉及七个重要立法原则与核心概念,我们只有理解了这七个相关立法原则与核心概念,才能深刻理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法理依据与立法精神。下面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下这七大原则与核心概念。

一、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即犯罪行为的界定、种类、构成条件和刑罚处罚种类、幅度,均事先由法律加以规定,对于刑法条文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二、疑罪从无

疑罪从无是指在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情况下,推定被告人无罪。是无罪推定原则的派生标准。无罪推定是相对于有罪推定来讲的,在实务中,检察院对侦查机关提供的证据一般采用正向思维来加以分析,而被告人律师一般采用逆向思维来加以分析。正向思维容易导致有罪推定,而逆向思维只要找到证据链的不足或瑕疵,就会主张无罪推定。疑罪从无作为无罪推定的派生标准,是司法文明与进步的重要标志,反映了国家对法律价值的重新协调和平衡,对公民人权的保障和尊重。

三、目的犯、行为犯与结果犯

目的犯是指以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一定的犯罪目的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目的犯处罚其具有特别目的的危险性,而不以行为人实施了其所追求的行为是否实际上发生了所追求的危害结果为构成要件。

行为犯是指依据危害行为而非危害结果来下定义的犯罪。其犯罪事实的描述一般是动词。

结果犯是指以发生法定有形的危害结果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其犯罪事实的描述一般是名词。

比如酒驾罪是行为罪,如果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还要依据交通肇事罪(结果罪)追加刑罚。故意杀人罪是结果罪,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只是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叫故意杀人罪既遂,否则叫故意杀人罪未遂。

四、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中国将西方的罪刑相当原则和责任主义原则加以整合,形成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刑事立法、司法及定罪量刑都具有重大指导价值。

具体而言,罪责刑是指罪行、责任、刑罚三者之间的内在关系,其中罪刑的均衡关系是主要的、决定性因素,责刑的均衡关系是从属性因素。罪责刑相适应将三者协调,是正确定罪(罪刑)与适当量刑(责刑)的有机统一。定罪量刑应当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五、非法证据排除

非法证据排除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刑侦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被采纳。通俗地讲,所有呈堂证供的证据都必须是合规、合法渠道采集而来的。

六、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法不溯及既往的意思是不能用今天的法律去约束昨天的行为。换言之,法律仅仅适用于将来,对过去没有溯及力。

首先,法不溯及既往是法治的基本原则。国家不能用当前制定的法律去指导人们过去的行为,更不能由于人们过去从事了某种当时合法但现在看来违法的行为而依照当前的法律处罚他们。

其次,法律效力可以有条件地适用于既往行为,即所谓“有利追溯原则”。在国家民法中,如果先前某种行为或者关系在行为时并不符合当时法律规定,但依照现行法律是合法的,并且与相关方都有利,就应当依照新法律承认其合法性并且予以保护。在国家刑法中,“有利追溯”表现为“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律在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是新法不认为是犯罪的或处罚较轻的,适用新法。在中国,法不溯及既往,适用于民法、刑法与行政法等法。

七、从旧兼从轻原则

从旧兼从轻是从旧原则与从轻原则的合并。举个例子更容易理解。

首先,当某人犯罪是在新法颁布之前的,此时要考虑是先适用旧法,即行为时的法律规定(从旧)。其次,如果适用新法更有利于被告人,如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新刑法处罚较轻,则应该对被告人使用新法(从轻)。如果是适用旧法更有利于被告人,如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是旧法刑罚更轻时则对被告人适用旧法(从轻)。最后,在旧法与新法选择上,采用对被告人更轻的哪个,这就是从旧兼从轻的意思。

今天讨论的问题比较专业,各位有需要的朋友可以收藏起来多看几篇,看懂后会对税法执法有更深刻认知,提升自己对法律立法精神及其执法标准的理解力与掌控力。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