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增值税筹划的三种方式
这是德居正财税咨询的第422篇原创,本文作者姚三贵,笔名“问渠”,德居正财税咨询公司合伙人,咨询电话(同微信)18292815193。
增值税是一个链条税,永远牵连着甲乙双方的利益,上游不交下游就要交,上游少交下游就得补,总有一方要买单,所以就增值税而言本身筹划空间也非常有限,本文笔者提出有关增值税筹划的三种方式,供大家参考探讨。
不论是设立总分公司、母子公司、还是单独的公司主体,其实是对增值税纳税主体的选择,因为所有业务都放在同一个主体下可能适用的将是对应业务的增值税最高税率,也就是一般纳税人对应的税率,那么为什么不根据实际情况去分设主体呢?把一部分业务分拆到小规模主体中按照征收率去缴纳增值税呢?甚至可以对进项成本结构进行分析,对于进项可抵扣成本高的业务放到一般纳税人主体,对于取的进项可抵扣成本较低或者拿到低税率的进项专票的业务就可以放到小规模主体当中。至于如何去选择分拆主体,则需要结合企业自身情况以及合作单位的具体情况去综合考量。
如果主体企业本身有软件研发业务,那么完全可以把研发部门独立出去,单独成立一家软件研发企业,然后主体企业把研发项目外包给新成立企业,新设立企业研发出成果以后销售给主体企业开具13%的增值税发票,然后本身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超过3%的部分申请退税,最终新设企业只需要承担3%的增值税,主体企业却可以拿到13%的进项抵扣发票,从而实现增值税筹划目的。
写在最后:以上内容仅供参考讨论,每家企业情况不一样,一定要结合自身业务情况去规划,切莫照猫画虎犯了为了筹划去筹划的错误。纳税筹划是建立在真实业务基础上对企业经营模式进行规划以达到缴纳较低税负的一种方法,并非弄虚作假,投机倒把行为,企业一定要遵纪守法合规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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