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规定与《婚姻法》条文对比

在即将到来的2021年1月1日,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就要开始实施了。随着《民法典》的实施,我国原《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民法典》内容浩瀚丰富,被称之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它与民事主体(公民、法人等)从生到灭生活的方方面息息相关。《民法典》对原有法律既有“继承”,又有创新和发展。为了适应法律规则的变化,更好的规范我们的行为,规划我们的工作、生活、民事和商务活动,做到与时俱进,我们必须抓紧学习《民法典》,贯彻《民法典》,遵守《民法典》,运用《民法典》。

今天我们来对比下《民法典》与《婚姻法》在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夫妻约定财产制等方面,规定的继承与变化,愿给您的学习和生活带来帮助。

                  婚姻法                  民法典

夫妻共同财   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法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个人财产

《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约定财产制

《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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