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黑白合同”,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这类合同之所以被称为“黑白合同”或者“阴阳合同”,是因为被称为“黑合同”、“阴合同”见不得阳光,不能公开,不能拿到桌面上。如何处理这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经济生活和审判实践中长期困扰并且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正确理解本条司法解释的含义,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着重把握规定的内容:

(1)被称为“黑白合同”或者“阴阳合同”的两个不同版本的合同,在签订时间上可以存在三种状态,即与中标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合同在中标合同之前签订;与中标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合同在中标合同之后签订;与中标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合同与中标合同在同一天签订且难以确定先后顺序的。

(2)两份合同不一致的地方必须是在工程价款、工程质量或者工程期限等三个合同实质性内容方面有所违背,而不是一般的合同内容变更或者其他条款的修改。需要注意的是,在中标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依法通过协商变更合同部分条款。如何具体量化和区分“黑白合同”或者“阴阳合同”与依法变更合同的界线,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法官自由裁量的问题。需要法官正确掌握裁量的标准。

(3)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在一定的期限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是法律规定的对招标投标进行的备案制度,这是体现国家对强制招标项目这些民事活动的干预和监督。设立这种备案制度,并不是说中标结果和中标合同必须经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生效,而是确定以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承包人与发包人双方结算工程款的依据。

【风险律师】许海峰律师,从事法学研究和法律实务二十多年,现已出版法学著作二十多部,代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特别是最高院和省高院民商案件,引起众多社会反响。

【擅长领域】合同、房地产、建设工程、金融借贷、担保、公司股权、证券等民商领域。

【执业理念】成功后收费,不成功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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